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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理学手册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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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是一部反映中国法理学研究发展历史与前沿的精品文集。全书一共包括七编,分别为法的历史与文化、法的概念与渊源、法的规范与价值、法的运行与实施、法与科技:规制和范式转变、法律全球化、法治:过去与未来。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四个特点:1.权威性,展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包括关键性的法治理论文献;2.前沿性,不仅对既有理论成果加以总结,而且把握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前沿问题,汇集前沿成果;3.包容性,在突出社会理论之法视角的同时兼收并蓄,将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及各家各派的重要成果包容进来,所选择的文献同时覆盖中西印西等不同法文明;4.中国性,不以纯粹介绍域外法理论为宗旨,而是集中体现中国自身法理学发展的问题、特点和关怀,展示中国法理学的脉络。 目录 导言 法与法理 第一编 法的历史与文化 导读 宗教、巫术和法 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及其哲学 法律与宗教——宗教法在传统印度法中的核心地位 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 伊斯兰法的性质 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 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若干比较 论现代法律文化 扩展阅读文献 第二编 法的概念与渊源 导读 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马克思科学的法的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 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吗? 习惯作为法源?——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出发点 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吗? “自创生”系统论法学——一种理解现代法律的新思路 扩展阅读文献 第三编 法的规范与价值 导读 “权利本位”法及其中国面向 “原则法庭”与“权利王牌”——德沃金视域中法的价值之维 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法律平等的宪法规范内涵 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 通往社会科学的合法性概念 扩展阅读文献 第四编 法的运行与实施 导读 通过公共领域的立法民主——商谈论视角下的立法过程模型 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论类似案件的判断 卢曼的司法中心论 追寻法律意识 扩展阅读文献 第五编 法与科技:规制和范式转变 导读 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 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 论赛博空间的架构及其法律意蕴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 区块链与未来法治 规范如何“落地”——法律实施的未来与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现实……戴昕申欣E 科技革命、法哲学与后人类境况 非人类的权利?——作为政治和法律新行动者的电子代理和动物……贡塔·托依布 扩展阅读文献 第六编 法律全球化 导读 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 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1850 “全球的布科维纳”——世界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 全球正义 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扩展阅读文献 第七编 法治:过去与未来 导读 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 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理论问题 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法治的危机——危险与机遇 法治的诱惑 扩展阅读文献 序言 法理者,顾名思义,法 之原理也。要知晓何为法理 ,我们首先就要明确何为法 。 一、法之辨识 在中文语境中,“法”是 个总体概念,意指一种社会 现象或社会的一个侧面。法 在社会之中,与道德、政治 和经济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并 列。本文使用的“法”概念, 既包括法的理念和价值等抽 象含义,也包括称作“法律” 的具体制度和规则。 什么是法?每个法学派 ,甚至每个法学家都有自己 的法定义。然而,至今没有 一个定义能够得到普遍接受 。这其中原因很多:一是语 言自身有其局限,人们对于 要表述的事物往往言不尽意 ,即所谓“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二是 法现象纷纭繁杂,任何观察 者都只能从特定视角进行观 察,难以“全景环视”,只能 捕捉到法的某个侧面;三是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纠缠 ,往往界限不清,难以辨识 。尽管如此,我们在观察、 描述和分析法现象时,还是 尝试把这种现象与其他社会 现象区分开来。我们不妨认 为,称作“法”的社会现象具 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从不 同维度反映了法的性质。我 们把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就 可以捕捉到法的整体形象, 从而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区 分开来。 (一)法具有规范性 《管子》有言,“法者, 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 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该书复云:“尺寸也,绳 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 斜也,角量也,谓之法。” 《管子》对法的理解具有以 下几层意思。其一,法可以 类比为度量衡仪器,引申为 判断事物的标准与衡量行为 的尺度。其二,将法比作度 量衡仪器,隐喻法具有公平 性,《说文解字》关于“灋” 字的释义,就认为“水”字边 喻指“平之如水”。在古希腊 神话中,正义女神手执天平 也象征公平。这表明法在中 西文化中具有相通之义。其 三,法之标准和尺度不同于 一般度量衡仪器,乃是用来 决疑和明是非。换言之,法 确定了人们行为的准则,明 确了哪些行为得到允许,哪 些行为受到禁止;人们一旦 发生疑问和争执,根据法就 可以判断是非曲直。其四, 法具有规范性。法不是私人 之器,而是天下之仪;不是 一家之法,而是天下公器。 应该指出,法的尺度之 喻,揭示了法的规范性,“ 规”和“范”在汉语中也有尺 度和衡器之义。法的规范性 由两个维度构成。第一,指 法的规范性在内在效力上具 有恒定性,即法的效力不因 人们违反法律而受到影响, 换言之,无论人们有意还是 由于认知错误违法,无论违 法行为受到处罚还是侥幸逃 脱制裁,无论人们认为法是 否符合自己的正当性标准, 只要法的内容没有改变,都 不影响法的规范效力。第二 ,法规范的外在通常采用规 则形式,而规则内涵则采用 “若一则”逻辑结构。“若”表 示一种事态,“则”表示事态 的结果。“杀人偿命”或“欠 债还钱”就是法规则的简略 表述。法的规则属性及其逻 辑结构,使得法具有规范性 。借助规范性,法不仅便于 操作,而且具有精确性。法 中虽然包括原则和政策,但 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必须规则 化,即变成可操作的规则。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规范 性是法的第一个特征。根据 这个特征,我们可以把法区 别于宗教义理、道德说教和 政治口号。 (二)法具有可诉性 梅因在《古代法》中注 意到,在古希腊英雄时代, 万王之中最伟大的国王被称 作“地美士”(0euus),而他 的判决被称作“地美士第”( 0euuoTes)。宙斯作为诸神 之王有权对神界和世间的争 端作出判决。后来,奥林匹 斯山中由“正义女神”代表宙 斯负责司法。古希腊各个部 落首领都通过神话拟称为神 的后代,并以神的权威在司 法集会上主持审判,宣布裁 决。梅因认为,“地美士第” 仍是个别判决,一系列类似 的案件,可能采取相近的判 决,由此习惯获得雏形。因 此,梅因认为不是习惯先于 判决,而是判决先于习惯。 实际上,判决与习惯孰先孰 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邦纳 (Robert J.Bonner)和史密 斯(Gertrude Smith)在《 从荷马到亚里士多德时代的 司法裁判》一书中就引述格 洛茨(Glotz)的观点指出 ,古希腊英雄时代的判决分 为两种,一种是源自神启的 判决,另一种是基于习惯的 判决。换言之,以神启名义 作出的判决可能先于习惯, 但基于习惯的判决则意味着 判决可能后于习惯。我们讨 论的重点不在于此,而在于 指出以下几点。首先,在古 希腊历史上,主神行使审判 权,他的判决具有神圣性。 其次,主神把司法权委诸“ 正义女神”象征着最初的司 法专业化。再次,古希腊人 很早就把法与正义关联起来 ,通过法来实现正义,使正 义与司法具有相同的意蕴。 古罗马继承了古希腊的这种 传统,例如塞尔苏斯 (Celsus)就认为“法是善 良公正之术”。东罗马帝国 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也宣称,“法学是关于 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 义女神成为司法之神,隐含 着正义、法和审判密切关联 。最后,通过血统拟制,神 界的神圣审判权降到人间, 部落首领获得了司法权。在 史诗《伊利亚特》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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