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辟宪法的实践路径,首先,应该改变观念:从革命宪法到执政宪法。革命宪法从革命的观点、立场来制定、运用、评价宪法。这种宪法侧重于宪法的政治品格,满足于口号式宪法、宣言式宪法,而忽视宪法的实践品格。执政宪法则与此不同,执政宪法立足于“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主张从市民的角度重构宪法的基本内涵。市民宪法认为宪法是生活之法、实践之法、精细之法。其次,建构与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使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宪法,如果得不到实践,其价值也等于零。因此,宪法天然地具有实践的品格、司法的品格。
为了开辟宪法的实践路径,首先,应该改变观念:从革命宪法到执政宪法。革命宪法从革命的观点、立场来制定、运用、评价宪法。这种宪法侧重于宪法的政治品格,满足于口号式宪法、宣言式宪法,而忽视宪法的实践品格。执政宪法则与此不同,执政宪法立足于“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主张从市民的角度重构宪法的基本内涵。市民宪法认为宪法是生活之法、实践之法、精细之法。
其次,建构与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借鉴域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运用数理分析法,可以得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应以ZBT模式,即复全性集中并行审查模式的建构与完善为目标。该模式的主要内容为:一个专门审理违宪案件的宪法审判机关;宪法审判机关既可以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也可以对法律进行具体审查;宪法审判机关既享有预防性审查权,也享有事后审查权;各级人民法院在其所需适用的法律存在宪法疑义时,均可以将宪法疑义移送给专门性宪法审查机关审查;相关宪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可以单就某一宪法疑义向违宪审判机关提起违宪审查申请。
最后,我们需要对宪法实践作广义上的理解。其实,除了违宪审查外,宪法实践路径还应该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践必履的宪法评价活动。在违宪审查制度不太完善的当前中国,后者还是宪法走进人民生活、融入民情社意的主要实践路径。为了充分发挥宪法的评价作用,我们必须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公民权利宪法保护的具体内涵同时也得加强部门问题的宪法分析。通过日积月累的评价活动,树立并增强全民的宪法思维。长此以往,相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定会水到渠成。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我国宪法学界的当务之急乃是构建能够破译宪法实践密码的宪法分析法。宪法分析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归纳而言,其包括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案两个层面:宏观原则为宪法分析法梳理出思维框架,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它是宪法问题吗”和“它符合宪法吗”;具体方案为宪法分析提供技术指针,其具体路径为宪法问题的类型化→解决方案的技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