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法律之文化解释。语言清晰精准,见解深刻独到,论证鞭辟入里,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既是梁治平先生学术生涯的里程碑,又是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变革的见证者。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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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梁治平 |
出版社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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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法律之文化解释。语言清晰精准,见解深刻独到,论证鞭辟入里,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既是梁治平先生学术生涯的里程碑,又是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变革的见证者。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等。 内容推荐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并不是中国有没有法律,而是名之为法律的那套规则、程序、制度和实践,在现实中如何呈现并且发挥作用?法律如何被认识和界定?它们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又是如何被运用的?法律对社会有何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功效?它在行为人心中引起什么样的想象和反响?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和政治演进过程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简言之,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经验里,法律何为?在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法律人何为? 目录 自序 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 申冤与维权 ——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构法治秩序 被收容者之死 ——当代中国身份政治的困境与出路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 立法何为? ——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 在中国,法律是什么? 关于“进步”观念的几点思考 规范化与本土化: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 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 “一国两制”与中国的宪政制度建设 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特色的法治: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可能? 再续传统,重拾法的公共性 ——以中国当代公益法运动的兴起为例 走出“名义法治”的困境 答法学院同学20问 大学、学人与学科 ——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几点思考 整体法学与具有规范和证成意义的历史 ——《法律与宗教》增订版译者前言 《法治十年观察》自序 学术简述(代跋) 致谢 试读章节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末,但是,清末的法律改革实际上只是一系列制度变革尝试中的一环。早在法律变革之先,清廷已经做了一系列改革的尝试,其中包括著名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前者意在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用以富国强兵;后者的目标是君主立宪,建立现代国家体制。从这里到全面引进西方法律政制,有一个政治与社会变革逐步扩大和深入、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了解和判断也逐渐变化的过程,而这同时,也是一个中国社会内部危机不断加深的过程。当时,这些社会危机首先和直接地表现在19世纪中叶以降的一系列军事失败上面。最初是在对英国的两次鸦片战争中战败,然后是在与法、俄、荷、葡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冲突中一再失利,结果导致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起初,中国人把这些失败主要归结为双方在军事手段和技术力量方面差距悬殊这一事实(“船坚炮利”),因此把学习西方科学技术(“声光电气”)视为改变劣势和因应危机的有效途径。然而,1895年对日战争的失败使一些人不再相信这种策略的有效性。人们开始意识到,中国的问题不可能单凭技术改进来解决,还必须有国家组织的改造,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一想法直接导致了1898年的戊戌变法,一场以改变国家与社会制度为主要目标的改革。 从政治角度看,这次变法的失败和它的兴起一样迅即,但它在历史上留下的印记却不可磨灭。因为它提出的兴民权、立宪法、开议院这些主张,表明了一种通过吸收外来资源改造传统国家体制和构造新式国家的努力,而这样一种努力显然没有因为其政治上的失败而止息。就在戊戌变法失败4年之后,光绪皇帝下诏任命修订法律大臣,实施全面的法律改革,其内容包括设立修订法律馆,开设新式法律学校,译介西洋法律典籍,制定西式法典,新法当中有两部是宪法性文件,即《钦定宪法大纲》(1908)和《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这两部法律虽然距现代式样的宪法尚远,却可以被视为中国近代史上成文宪法的开端。 接下来的故事也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就在《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的同一年,爆发了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为目标的辛亥革命;8年以后,新文化运动兴起,政治批判扩大为社会批判、文化批判,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检讨变成对“国民性”的反思。“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分裂和对立日益突显。把清末的法律改革和继起的国家立法运动置于这一背景下考虑,其中所包含的取消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动机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归根结底,这场改革只是19世纪以降中国人试图解决其面临危机的努力的一部分,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不得不迈出的重要一步。 要从内在方面去了解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重述这段众所周知的历史虽然必要,但又是不够的。因为它仍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回应某种外部挑战的结果,在这样的意义上,这套制度还是可以被看成是外部力量强加于中国社会的东西,与中国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要求无关。这种看法的危险在于,由于把这段历史变成仅仅是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一部分,它可能忽略中国社会自身的问题和要求,因此既不能真正了解中国社会,也不能充分了解制度移植在中国社会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本新书里,de Bary教授特别讨论了中国历史上的宪政主义传统,他把这种传统的起源一直追溯到中华帝国早期,并着重描述和分析了宋(960—1279)、明(1368—1644)及晚清时期宪政思想的发展。中国历史上究竟有无所谓宪政主义的理念和思想,或者,我们到底可以在什么意义上谈论中国历史上的宪政主义,这些问题并非没有争议,不过,在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之前,至少可以指出这一事实,即我们现在所谈的宪政主义或者晚清开始的中国近代宪政主义运动试图解决的某些基本问题,比如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合法行使,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以及对统治者任性专断的适当限制等,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并不是全然陌生的东西,相反,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当中,他们发展出了一套观念和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显然,即使在遭遇到强有力的外部挑战之前,这套观念和制度也并不是足够有效,足以解决它们所面对的严重问题。而实际上,到了19世纪下半叶,由于社会内部的变迁和外部世界的改变,这些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传统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也显得更加不敷应用。就此而言,外部环境的变化未尝不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契机,一种通过新的选择来解决既有问题的可能性。这里,如果我们不是把中国近代历史描写成对外关系史的一部分,而是相反,把后者视为前者的一部分,肯定更加恰当。 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发现其他一些同样(如果不是更加)具有说服力的事例,它们揭示出的社会问题更具普遍性,更加日常化,以致不易为现代研究者所注意。 在清代社会的诸多变化当中,人口增长也许是最引人注意和最重要的一项变化。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历史上的人口长期保持在6000万以内。由宋至明,人口最多时达到1亿左右,而在清初200多年的时间里,人口竟增长至4亿左右。如此巨大的变化不能不导致相关社会领域内的变化。历史学家们发现,随着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清代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转也甚为频繁,人口与资源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加剧了社会竞争,并使得社会内部越来越动荡和不安定。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面,便是诉讼频仍和地方行政的不堪重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一方面,大量民间纠纷的发生是因为“缺乏”一套与事实上的领有关系相分离的抽象权利的观念和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而后者的产生又部分是因为官府听讼并不以界定权利为其目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设计原本不是为了对人民实施直接统治,亦不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务,故其人力财力十分有限,尽管出于实际需要,地方政府的规模早已大大超出法律规限,但仍不足以应付实际的社会需要,相反,这种正式体制以外的发展同时带来许多新的弊端,因使固有问题更加复杂难解。P115-118 序言 编自选集,在我,这是第二次了。前一次是在1995年,那时,我的文字生涯,由初次在《读书》发表文章起算,将将十年,到现在,则将近三十年了。与之前的十年相比,过去这十七年,除了马齿徒增之外,发表文字的数量递减也是显见的,而这后面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写字的人没以前那么勤奋了。至于其他方面,可以说,变化不大。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做法……现在还发现,编自选集时遇到的问题,要说的话,也都差不多。 翻看十七年前的旧序,觉得要交代的事情,那里都讲清楚了。比如关于拣选文章的原则,技术上的难点,应对的办法,等等。在这些方面,这个自选集并无新意,只不过,积累的文字多了,内容也更形丰富,书即分为两卷,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另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内容上作这样的安排,并不一定表明有所谓研究上的转向,不过,比较前后两部自选集的目录,尤其是新加入文章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某些变化之迹。只是,此种变化出于自然,而非出于计划,这也意味着,这种变化,好也罢,不好也罢,并无深意,更没有预示着何种——如一些可敬的读者经常以为和期待的那样——惊人之举。 与一般编纂文集不同,编自选集就好比作人生总结,不但要交代以往都做了什么,而且隐含自我评价之意。坦白讲,我向来不擅此道,而且认为,这就像时下的博士答辩,一律被要求自陈其“独特贡献”,根本是不当之事。所以,逢到年终考评,填报表格,我所做的,除去罗列事实,如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之事,不复多言。不过,最近一次却是例外。这一次,涉及某部门管理系统的专家数据库,被要求填写的表格备极繁琐,令人不胜其烦。最后一项,“主要业务成就”,尤为可恨。我一向拒绝命题作文,更不用说这样的题目。想一句话对付过去,又发现其下特别注明“不得少于500字”云云。管理者出此规定,是因为对此等逃避行为早有预见?转念一想,既如此,何不依其要求,做一篇新式八股?念动之间,烦扰即去,遂“欣然命笔”,拟成五百言: 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自法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反思深刻。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不变于己,无改于人。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入学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所谓自满,当然不是指“业务成就”。要讲“业务”,我可以呈上这两卷小书,至于它们能否称得上“成就”,或者,可以算是何种“成就”,那只能由读者去检验和判定了。 治平 2012年7月19日 西山忘言庐 后记 收在这里的文字,最早的完成于1985年,最晚的,如果算上自序,当然就是今年,2012年了。27年的文字生涯里,要感谢的人太多,师长、亲友、同道、合作者、编辑、出版者……他们的名字很多,无法一一写在这里。还有更多的人,那就是读者,我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我知道他们一直在支持我,通过阅读、传播、推荐、评论、关注或者其他方式,不断给我以鼓励。我由衷地感谢他们。不过,在这个简短的致谢中,有一个人的名字必须提到,那就是内子莽萍。她不但和我一起度过了这27个春秋,而且参与了这些文字的创作,她的评论和建议常常富有启发性和建设性,她在文字上的趣味也经常让我受益,更不用说,为了让我专心著述,她牺牲了无数时间和精力,凡此种种,难以语言述说清楚。我感谢她,也希望这两本集子的出版,能给她带来些微的快乐。 治平 2012年7月19日 西山忘言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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