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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相同经济业务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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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结合审计实践,分类列举违反审计法规行为、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违反监察法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总结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和审计定性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为领导干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提供法律法规导引,是一本领导干部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目录 前言 违反审计法规行为 1.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 4.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 5.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6.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7.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检查有关资料或资产 8.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9.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给予协助 10.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11.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12.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13.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负责领导或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14.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未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15.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 16.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 17.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18.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19.未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20.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 21.各级人大常委会未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一 22.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整改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23.审计人员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24.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25.审计人员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26.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7.超审计内容开展审计 28.被审计对象拒绝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9.审计机关未依据有关规定就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30.审计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 31.审计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2.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33.无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未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4.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35.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36.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作必要的修改 37.审计机关未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38.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9.审计机关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或监督 40.未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42.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43.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44.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一 45.经济责任审计组未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或举报电话内容 46.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未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47.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未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一 48.未依照有关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49.审计报告未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一 50.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未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 51.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52.未开展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 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监察法规行为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后记 序言 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 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每名审计人员应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依法全面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由于审计人员的审计经验存 在差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 行为适用的法律掌握程度、 理解能力不尽相同,审计人 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对被审计 对象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 的问题不甚了解,不能量化 审计重要性,增加了审计风 险;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 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或其他重要事项存 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找到对 应的定性依据,影响了审计 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 ,对被审计对象的违规行为 表述、适用的处理处罚依据 各有不同,提出的处理处罚 意见缺乏统一性,降低了审 计工作质量。为了帮助审计 人员查清被审计对象经济活 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正确 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恰当的 法律责任,编者通过三十多 年的财务、审计工作实践, 收集与整理各级审计机关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对 象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适 用的定性依据与处理处罚依 据,编纂了《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丛书》。 丛书按相同经济业务审 计、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 门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 经济业务审计、税收征管业 务审计、农业农村经济活动 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审 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审计 、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 业务审计、教育科研经济业 务审计、金融机构业务审计 、企业经济活动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等审计业务类型分 为十三本,共整理形成 6300多个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经济活动行为,并针对 每个违规行为列举了若干条 审计定性依据或审计处理处 罚依据,引用的依据均为 2020年2月1日以前由中共 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 部委等国家机构制定,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 审计人员在适用本丛书 列举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或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时,应注 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本着依法审计、实 事求是的原则,以发现的被 审计对象的具体违规行为或 后果作为适用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的根据。本书所列 违规行为只是审计中发现的 常见违规问题表现形式或对 法规中列举的问题形式整理 而成。实际审计工作中,审 计人员要通过询问、检查、 观察、追踪、分析的审计方 法,运用具有客观性、适用 性、相关性、公认性的职业 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 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 环境,判断其重要性,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能够证 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的审计证据材料,真实、完 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 得出切合实际的审计结论。 二、以是否符合党的十 九大精神、是否符合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 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 性判断的标准。历史、全面 、客观地看待发现的违规行 为,特别是改革发展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推 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 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 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 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 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 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 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让 审计评价更准确客观、问题 定性更令人信服,既严肃查 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又支 持、促进改革发展中的积极 探索与创新举措。 三、在适用本书中列举 的处理处罚依据时,要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原 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 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 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 及既往。同时,依法又是一 个动态过程,在保持本质和 内核稳定的前提下,更要适 应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变化, 做到依法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 四、明文规定执法主体 不是审计机关的,不能依据 本书列举的依据作为被审计 对象违规行为的定性或处理 处罚依据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本书为了保持整体结构完 整。将所有违规行为的定性 依据或处理处罚依据条文相 应列举,作为对审计发现违 规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参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 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 ,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 五、审计人员依据本书 列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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