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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主要借鉴德国法来研究病历资料的功能及其法律意义。在本书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确保适当的诊断治疗与后续治疗,保护患者的人格权,以及事实上的证据保存功能。在民法上,除《侵权责任法》规定外,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也可推导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作为履行辅助人)负有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权,以及医疗机构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披露或者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探讨了医方的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以及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权。很后,笔者讨论了医方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法层面,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瑕疵一般不构成独立的责任基础。在证据法层面,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仅作为是否存在说明疏失的参考。在医疗疏失案件中,医方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可推定相关医疗措施未实施(医疗疏失之存在);该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在特定条件下可进一步导致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 作者简介 章晓英,女,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医疗法,博士论文为《医疗契约中的告知后同意一一以德国法为借鉴》。目前已在《政治与法律》《西部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目录 章 问题的提出 节 研究背景 一、病历资料是医疗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病历的运用 第二节 问题限定 一、病历资料的研究现状:凌空的“点”研究 二、回到基础讨论:病历制作义务与患者的查阅权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第二章 病历资料的概念、功能及相关权利义务 节 序 言 一、医疗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与医疗服务合同学说 三、大数据时代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动向 第二节 病历资料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病历资料的概念 二、病历资料的分类 三、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三节 民法对病历资料的规范 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负有病历资料制作义务 二、医疗机构负有病历资料保管义务 三、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 四、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 小 结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 节 概 说 第二节 病历资料记录的内容与范围 一、病历资料记录的总体要求 二、病历资料记录的典型内容 三、病历资料记录的特殊情形 第三节 病历资料制作的主体、形式、时间与修改要求 一、病历资料制作的主体 二、病历资料制作的形式 三、病历资料制作的时间点 四、病历资料的修正与更改 第四节 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 一、保管期限 二、保管界限 三、追回义务 第五节 小 结 第四章 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节 概 说 第二节 病历资料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制 一、患者查阅权的客体范围 二、患者查阅权的内容范围 三、患者查阅权的限制 第三节 病历资料查阅权的行使模态 一、病历资料查阅请求主体 二、适当时间间隔 三、查阅地点与病历复制 四、电子病历询问 第四节 继承人与近亲属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一、继承人与近亲属病历资料查阅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二、继承人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三、近亲属的病历资料查阅权 四、不违反患者明示或可推知意志 第五节 小 结 第五章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法律效果 节 问题之提出 一、问题限定 二、现有学说和司法实践 三、问题评析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法理 一、医患关系规范路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并行 二、医疗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规范效果统一 三、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医疗诉讼特殊规则 第三节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实体法效果 一、不作为独立的责任基础 二、记录瑕疵作为损害原因 第四节 违反病历资料制作和保管义务的证据法效果 一、说明疏失:书面同意文件仅作为参考 二、医疗疏失:推定必要医疗措施未实施 三、记录瑕疵可例外产生因果关系推定 四、小结 第六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中文参考文献 德文参考文献 英文参考文献 条文对照表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条文对照 《合同法》与《民法典》条文对照 《继承法》与《民法典》条文对照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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