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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17~19世纪中叶在欧洲大陆传播的体系思想,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体系的起源、体系的主要建构者、体系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演变。本书重点论证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法国民法典》(1804年)与《德国民法典》(1900年)之间存在私法体系的范式转换,即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的私法体系经由康德的法哲学,最终演变为德国特殊的潘德克吞法学体系。第二,在两部民法典之间,私法体系的范式转换意味着以下双重转换:(1)体系的构成原理转换:从基于他律意思的“义务的体系”转向基于自律意思的“权利的体系”。(2)体系的排列方式转换:从依据罗马法上“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的体系排列转向德意志特殊的潘德克吞的体系排 作者简介 顾祝轩,浙江吴兴(今湖州市)人,2002年获得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代表著作: 《民法概念史·总则》(法律出版社)、 《民法概念史·债权》 (法律出版社)、 《民法系统论思维:从法律体系转向法律系统》(法律出版社)、《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 (法律出版社)、 《合同本体解释论:认知科学视野下的私法类型思维》 (法律出版社)、《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民事法律继受:与日本法之比较》 (早稻田大学出版社,日文版)。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目的、意义及历史分期 二、主要内容与观点 三、研究方法 上编 体系的谱系 第一章 体系概念的起源 第一节 古典思想中的体系概念 一、希腊哲学 二、基督教神学 三、希腊法和罗马法 第二节 自然哲学 一、体系构筑普遍的法则性 二、自然法体系的思考方法 第三节 实践哲学 一、霍布斯的“人工秩序” 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第四节 法实证主义的体系建构 一、法学的构成主义 二、无欠缺性、一致性、法的实在性 第二章 16世纪后期经院学派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 后期经院学派的知识遗产:私法体系的建构 一、问题意识:后期经院学派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的内在关系 二、后期经院学派的知识遗产:以“恢复原状”(restitutio)为中心的体系建构 第二节 后期经院学派苏瓦雷茨的“主意主义” 一、后期经院学派与苏瓦雷茨 二、主意主义 三、法律的拘束力 第三节 后期经院学派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的架桥者:雷西乌斯 一、私法体系排列 二、所有权概念 三、作为私法理论体系之核心的“恢复原状”制度 四、雷西乌斯的契约理论 第三章 17世纪启蒙时期自然法学派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 作为历史过渡的格劳秀斯的私法理论 一、格劳秀斯与后期经院学派 二、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论的私法理论 三、格劳秀斯的私法理论建构得益于“主意主义” 第二节 普芬道夫的私法理论体系 一、笛卡尔的“意思自由论” 二、普芬道夫的“主意主义” 三、普芬道夫与格劳秀斯之间的学术脉络 四、普芬道夫的私法理论体系的形成 中编 体系的展开 下编 体系的进化 尾章 从法律的体系思维转向系统思维 参考文献 告别马尔堡(代后记) 导语 本书采用了“概念史”的研究方法,详细梳理“体系”的历史语义及其演变,在分析路径上实现了研究视野的重大转换,即从“法制史”转向“法概念史”。 本书重点梳理“体系”概念在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并将概念含义的变化与社会结构的变迁联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