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2)》共选取39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告的典型行政案例,每个案件均分为案情、审判、分析、交警执法提示四个部分。通过分析案情,作者从争议案件中总结出可供交通警察执法的启示,提炼出裁判要旨,不仅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也具有参考意义,对普通民众准确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也为交通参与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指引。本书语言通俗易懂,观点明确,并且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案件,故适合各类人员阅读。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2)》旨在总结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裁判中的规律和准则,指导交通警察执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与法官司法裁判沟通的桥梁。
本书选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并从争议案件中总结出可供交通警察执法参考的提示。不仅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具有参考价值,还对普通民众准确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帮助和引导作用。
第一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
第1号案例:刘某因违法变更车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
队罚款50元案
【裁判要旨】
No.1一l 违法行为人通过道路交通违法自助缴纳系统终端机对其
违法处罚予以自助处理,经查询对违法事实证据无异议后接受了交
通违法处罚,其未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提出异
议的,应视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予以认可。
No.1—2 行政机关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
事实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不影响根据已有证据作出的违法事实
认定及处罚的合法性认定。
第2号案例:叶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并终生禁驾处罚案
【裁判要旨】
No.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采取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而行政处罚及行政诉讼所采证明标准均比刑事诉讼的
证明标准低。对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而未认可或明确否定的违法
事实.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另行
评价,即行政机关可在证据达到相应标准后,对该违法事实依法
处罚。
第3号案例:张某某因故意遮挡号牌被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200元、记12分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案
【裁判要旨】
No.1—4 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遮挡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整的是
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对处于停放状态的车辆或者交警部门不能举证
证明处于行驶状态中的车辆,交警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No.1—5 “当场”是指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现场。法律规定当场进
行处罚的情形是违法事实清楚,处罚数额较小,目的是降低执法
成本。违法行为人被带离违法现场进行处罚的,不应适用当场处
罚程序。
No.1—6 调查取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协警,不
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录像及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的行为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对于协警制作的证据不应予
采信。
第4号案例:王某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违法停车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罚款300元、记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7 对同一当事人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并违法停车
两个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按照各自应当
适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合并。
第5号案例:庞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被吉林省东丰县公安局
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000元、记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8 交通警察认定机动车类型时,不能仅以机动车行驶证记
载的机动车类型为判断标准,应以该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为判断
标准。
第6号案例:张某某因驾驶公共汽车超员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
款1000元,记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9 对事实上从事公路客运行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路客运
车辆的载客标准核定是否超载,至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是公交
客运车辆抑或公路客运车辆在所不论。
No.1一10 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附带进行记分管
理,应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将记分管理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
人,并将记分明确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否则将会因为程序违法而
第二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件
第三编 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行政案件
第四编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