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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纪念九一八事变80周年系列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国际关系
作者 袁成毅
出版社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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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中日战争赔偿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日本通过侵华战争,曾经向中国索取了哪些;一是中国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后,如何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赔偿要求。由杭州师范学院教授袁成毅撰写的这本《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对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尤其对后一个方面的介绍和分析,涉及中国政府对战争赔偿问题的立场和日本政府的回应。

内容推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胜国——中国的对日战争索赔问题经历了从国家层面上的交涉再到民间受害者个人索赔的漫长历程,但迄今为止,就后者而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战争赔偿问题成了横亘于中日关系间的一道障碍。作为战败的日本是如何对待作为战胜国的战争索赔,日本发动二次大战以前,当日本作为战胜国的时候,它又是如何对待战败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呢?《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作者袁成毅)回顾历史,有助于人们系统了解战争赔偿问题的产生与解决现状。

《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是“纪念九一八事变80周年系列丛书”中的一本。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

 第一节 国际法的诞生与战争赔偿

 第二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赔偿的新概念

 第三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赔偿的若干变化

第二章 沉痛的记忆:近代日本对华战争索赔

 第一节 近代初期日本“中国观”的裂变

 第二节 日本三次对华战争索赔

 第三节 战争赔偿对中日两国产生的不同后果

第三章 日本侵华战争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节 从“革命史范式”到“现代化范式”的视角转变

 第二节 日本侵华战争打断了中国正常的工业化发展进程

 第三节 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影响

第四章 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赔偿问题的主导

 第一节 美国对日本的占领与占领初期制定的赔偿政策

 第二节 美国对日政策的调整及其对日本赔偿问题的影响

 第三节 《旧金山和约》在战争赔偿问题上对日本的庇护

第五章 二战后中国人对日本战争索赔的波折

 第一节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对日索赔

 第二节 1952年台湾当局无奈放弃对日索赔

 第三节 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的国家索赔

第六章 日本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立场之比较

 第一节 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立场:设法逃避

 第二节 日本对其他亚洲国家:虽无赎罪意识,但承认有赔偿责任

 第三节 日本对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立场之原因

第七章 关于日本就侵华战争的道歉问题

 第一节 目前为止日本对侵华战争的道歉水准

 第二节 以往中国方面未对日本道歉深究之原因

 第三节 中国要求日本正式道歉的理性所在

附录

 附录1 《中日马关条约》

 附录2 《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

 附录3 《旧金山和约》中关于赔偿问题的若干条款

 附录4 《中日和平条约议定书换文及同意纪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附录7 《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参考与征引书目

后记

试读章节

就一般意义来讲,战争指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为了解决阶级与阶级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统治集团与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战争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过是政治的延续,是战争的发起者为了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比较极端的手段。发生于国家之间的战争往往改变着国家力量的对比以及相应的国际地位,战争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国与国的战争以及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

发生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不管持续多久,总得有一个结束,此时,战胜的一方就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战败的一方,通常情况下,处于战胜一方的国家要向战败方提出各种各样的赔款或赔偿要求,这种做法,首先是在有关国家结束战争的和谈实践中得到体现,继而,这种惯例便渐渐地成为人类战争规则中的成文规定。

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是近代以后的事,但战争赔偿的惯例或实践则自古就有。不管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代西方世界,大大小小战争的结束,往往会有战败的一方向战胜的一方做实物或金钱的赔偿,多数情况下还要加上割让土地,这种结束战争的方式带有极大的普遍性。就中国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征战中,就有失败方向胜利方做“赔偿”的事实,而且这种“赔偿”也是建立在各诸侯国间关于战争的一系列条约和规则基础上的。

在秦统一中国后的数千年里,由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自视为“天朝上国”,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的关系多建立在以朝贡为基础的宗主国与藩属国基础之上,因此中国与这些周边国家和地区间的关系,我们还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在中原王朝比较衰弱的时候,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往往乘虚而人,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但双方多诉诸战争的形式,通过达成条约或协议,维持着强弱关系。如南宋时期,宋金开战,最后南宋被迫讲和,在被史称为“绍兴和议”的协议中,南宋除了向金称臣、割让土地外,也有向金“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的赔偿规定。

在欧洲,连绵不断的战争也导致了种种战争赔偿的形式。除了一般意义上战败方向胜利方做实物或金钱赔偿外,有时是势力较弱的一方在尚未失败的情况下,为了不至于进一步引火烧身,便自动做出赔偿。发生于1475年的英法战争便是这种情况。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四世为了反对法国干涉其国内的王位之争,便出兵法国,双方虽未曾交战,但法国方面为了避免战争,还是以爱德华撤军作为前提,向英国做出巨额赔款。

古代中国和西方世界虽然有关于战争赔偿的事实存在,但这与近代以来的战争赔偿问题不可同日而语。

近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国际公法的产生是以1618一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各国通过谈判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标志。也正是这个条约才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并在真正意义上产生了近代的国际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关系间的一系列准则。

国际法在其形成过程中,把解决战争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在欧洲“三十年战争”中所出现的最有影响的国际法著作,便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于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此书虽然是以规范战争行为作为主线,但却一直被视为近代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奠基之作。此后,有关国际法的论著大量问世,经过漫长岁月的不断充实,到18世纪末,所谓“国际法”的概念渐渐被欧洲国家广泛接受。

由于国际法是区别于国内法的普遍规则,因此,在国际法被接受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国际法地位的不同认识,即所谓“二元主义”和“一元主义”之争。“二元主义”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分离的、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其所调整的事项极不相同。而“一元主义”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只不过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有层次之分而已,即契约决定于立法,立法决定于宪法,宪法决定于国际法,国内法律秩序决定于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明显处于优越地位。而且,国际法的大部分规范是不完全的规范,需要国内法规范加以补充,因此,国际法秩序只有作为包括一切国内法律秩序在内的一种普遍性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才是有意义的。国际法的秩序决定各国法律秩序的属地、属人和属时效力范围,从而使许多国家共同遵守成为可能。

由于对国际法地位的不同理解,近代以来各国对于国际法的认同与接受也就因国而异,因时而异。但针对解决战争问题而言,不论是从“二元主义”的角度来解读,还是从“一元主义”的角度来解读,国际法的规则对国家的部分责任行为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当然,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国家力量有强有弱,国际法哪怕是形式上的理性,也往往容易变异为强国对弱国的理直气壮的勒索和支配。

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比较晚。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方列强试图打开中国大门的鸦片战争期间,有关国际法的一些原理才在中国有了一些零散的翻译和介绍。到19世纪60年代,随着中国对外交涉内容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清政府中的洋务派才有了了解国际法的内在动力。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所著的《国际法要义》一书译成中文,总理衙门应丁韪良的请求,指派四名章京协助其润色,于1864年经总理衙门批准,由北京崇实馆正式以《万国公法》之名印行于世。因此,《万国公法》便成了中国第一部完整和系统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此后有关国际法的其他著作也不断地在中国得到翻译和出版,国际法渐渐受到朝野的重视。

由于国际法是通过法律形式来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它既有对西方列强侵略扩张有利的一面,同时它也对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存在着冲突的一面。正因为此,当时中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一种认识是夸大其作用,就国际法关于战争的规定而言,有人认为“和战交接之事,据此以定曲直,无敢违者”。就连当时集军事与外交大权于一身的李鸿章也对此深信不疑,认为“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另一部分人则认识到,国际法所讲之公理能否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准则,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强与弱,早期维新思想家王韬便是持此论者。

由于中国近代一直处于弱国的地位,当政者更多的是想以国际法所讲的公理作为与列强交涉的精神靠山,在一定程度上说,国际法成了清政府对外交涉的一根救命稻草。这样,清政府一方面认真地遵守着国际法的准则,另一方面,却无奈地消受着国际法带给中国的苦果。P2-4

序言

今年是九一八事变发生80周年,抗日战争史又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其实,我们的国歌就是源于九一八事变的爆发。这足以说明,抗日战争史对于中华民族,对于中国人民是何等重要。在这个时候重新审视那段历史,应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为,我们的国家正处于空前的复兴时期,而复兴的枢纽却产生于抗日战争。通过那场战争,中国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一百多年的压迫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通过那场战争,中国的进步力量上升到了可以率领中华民族向着光明的前程迈进。而如何总结抗日战争的历史,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

以上各书,全部是关于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的研究。但是,中日战争遗留问题还不止这些,如细菌战实施及其受害情况问题、战时中国劳工受害及战后诉讼问题等等。这些也是十分引入关注的问题。而由于种种原因,本丛书未能把这些问题纳入进来,确实有些遗憾。不过我相信,随着史料的发掘与不断丰富,随着研究者不断地努力,这样的研究必将会出现更新的成果。

最后,我以主编的名义,并代表丛书的所有作者,对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表示由衷的感谢。特别应该提到的是,直接负责这套丛书编辑、出版的王爽女士,几年来为这套丛书的面世,积极奔走于哈尔滨和北京,倾注了大量心血,我向她表示深深的敬意。另外,虽然丛书的作者都是在学术前沿上进行努力的,但仍然可能会有一些疏漏。因此,我们不仅期盼这套丛书能给人们知识和启迪,同时也希望得到研究同仁和各界朋友的批评指正。

荣维木

2011年2月于北京

后记

2011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回顾这场战争以及有关战争之后的一系列“战争遗留问题”自然是别有一番意义。就学术层面而言,战争过去65年了,有关抗日战争史的研究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战争遗留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则被莫名其妙地当成了一个所谓“敏感”话题,只是最近十来年,这一问题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渐渐地成了一个业内外热门讨论的领域,放眼国内外各大主流媒体(特别是网络),很多地方都把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列为“热点栏目”。从“敏感”到“热门”反映出的是中国政治的进步和国民的觉醒。过去的“敏感”虽然出发点至善,但结果却并未如愿,“争取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美好愿望,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有点“水中月”、“镜中花”的味道。

毋庸置疑,当前中国民众中普遍存在着对日本的不信任感。究其原因,除了近代以来日本屡次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记忆外,战争胜利65年来,日本在战争遗留问题上所采取的暖昧立场无疑也是导致中国人“日本观”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战争遗留问题”实际上也是中日关系中一道越不过的坎儿。

1999年,我写了《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一书,出版后,总感到言犹未尽,好多话没有说完,也没有说透,或者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不便多说。因此,我一直有一个心愿:在适当的时机应当把这部书重新加工。一晃就过去五个年头了,五年来的中日关系时起时落,这更激发了我有话要说的欲望。正好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准备在纪念抗战胜利65周年之际推出一套大型的关于“战争遗留问题”的丛书,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荣维木先生的推荐,我承担了《谁来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新论》这部书的任务。

学术研究贵在创新,任何重复,哪怕是自己对自己的重复都为学术规范所不容,这是本人承担这项任务时的一个极大顾虑。考虑到这层因素,我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还是比较多地加进了近年来本人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一些新的思考,尽管有些思考是不成熟的。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本应当将国家间的赔偿和民间赔偿一并展开研讨,但由于个人力所不逮,对目前方兴未艾的民间索赔问题实在难以下笔。个中缘由,一是觉得此事尚在进行之中,很多案件还悬而未决;二是自己虽然也参与了部分案件的调查活动,但仅仅是参与而已,对全国范围内众多的诉讼案例掌握得并不全面,若仓促而作,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最后还是决定不写为好,等将来时机成熟,再作补救。

目前呈献给关心中日关系读者的这本小书真的不敢说对学术有多大的贡献,充其量它只不过是一个基层史学工作者对史学大厦所贡献的一砖一瓦,不妥之处理当接受读者批评。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业内同行的关心、支持与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袁成毅

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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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