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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祝贺马克昌教授执教五十六周年暨八十华诞系列文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林亚刚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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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贪污、贿赂,是人类权力史上与生俱来的痼疾,也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深入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动,贪污贿赂罪也日渐猖獗。本书对贪污贿赂罪中所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研究。

目录

导论(1)

第一章 贪污罪(1)

 第一节 贪污罪概述(1)

 第二节 贪污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4)

 第三节 贪污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13)

 第四节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47)

 第五节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49)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55)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概述(55)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59)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77)

 第四节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形态问题(84)

 第五节 挪用公款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90)

第三章 受贿罪(97)

 第一节 受贿罪概述(97)

 第二节 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100)

 第三节 受贿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144)

 第四节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149)

 第五节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153)

第四章 单位受贿罪(165)

 第一节 单位受贿罪概述(165)

 第二节 单位受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167)

 第三节 单位受贿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74)

第五章 行贿罪(178)

 第一节 行贿罪概述(178)

 第二节 行贿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181)

 第三节 行贿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206)

 第四节 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212)

第六章 对单位行贿罪(214)

 第一节 对单位行贿罪概述(214)

 第二节 对单位行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15)

第七章 介绍贿赂罪(224)

 第一节 介绍贿赂罪概述(224)

 第二节 介绍贿赂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27)

 第三节 介绍贿赂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237)

第八章 单位行贿罪(241)

 第一节 单位行贿罪概述一(241)

 第二节 单位行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42)

 第三节 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250)

第九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50)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252)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若干问题(255)

第十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270)

 第一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概述(270)

 第二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72)

第十一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279)

 第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279)

 第二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81)

第十二章 私分罚没财物罪(288)

 第一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概述(288)

 第二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291)

试读章节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第二,行为人还必须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自己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的手段,如造假账、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三种常见方法之外的方法,如私自将回扣占为已有、巧立名目私分公共财物等。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P2

序言

2005年8月12日,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马克昌教授80华诞的喜庆之日。此年,也是马克昌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56周年。本套系列丛书是专为庆贺马克昌教授的80寿辰暨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56周年编辑而成的。

在56年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生涯中,马克昌教授见证并亲身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55年跌宕起伏的历程。1946年,他从河南省西华县考入著名的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并投身革命。1950年,他因品学兼优而毕业留校任教。不久,他即被保荐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接受全新的学习和教育,同时,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攻刑法学。1952年,他完成研究生学业,回到武汉开始登台主讲刑法学。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遭遇严重打击和挫折时,马克昌教授也未能幸免。1958年,马克昌教授受到不公正待遇被下放到农村劳动。1959年下半年,他虽然被宣布“摘帽”并得以重返武汉大学,但是法律系已被撤销,只得从事伙食科出纳员、图书馆馆员等工作。“文革”开始后,他又受到错误对待,并再次被下放到农村走“五七道路”,进行所谓的“劳动改造”,直至1972年才又回到武汉大学图书馆,工作到1979年。在此20多年的艰难岁月中,他风华正茂的青春日子和科学研究的黄金时间无声地流逝了。然而,在种种精神和肉体的磨难面前,他始终保持着乐观的精神面对人生,即便在农村、在图书馆,也作出了令人称道的成绩。

1979年,马克昌教授53岁,这一年,他终于迎来了时代和人生的重大转折。他被当时的武汉大学校长刘道玉教授委任为法律系副主任,协助法律系主任韩德培教授一道恢复和发展法律系,迎接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教育的春天。受命后,马克昌教授怀着对法学事业的热爱和凭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在事业上焕发出青春的活力,全面展示了法学活动家、教育家和刑法大家的风采和魅力。

作为法学社会活动家,1980年,马克昌教授曾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派,在轰动世界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依法工作,获得极大赞誉。他还兼任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多种社会职务,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作为法学教育家,从1983年开始,马克昌教授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8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后,他又出任法学院院长。他以极大的激情和精力,投身于法学院建设,带领全院教师和工作人员团结进取,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使武汉大学法学院成为“珞珈山上的王牌军”,成为中国著名的法学院,并一直保持着国内同行的领先地位,在国际上声誉日高。

作为学者,马克昌教授一直活跃在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笔耕不辍。他参与主编的多部刑法学教材被誉为我国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由他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中国刑事政策学》、《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著作,受到学界高度评价,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典籍性文献,是很多高校刑法专业研究生的指定教材。2002年,他出版的专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以其丰富的内容、详实的文献、严谨的结构和深刻的见解轰动学界,并成为2003年度获国家图书奖的惟一法学类著作。

作为教师,马克昌教授一直活跃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授课、讲座。他教学一丝不苟,而且在艰深的理论和现实案例中游走自如,深人浅出,颇受学生欢迎和喜爱。他不仅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引导他们成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有责任感、有崇高修养的人。他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培养了许多优秀人才,他们有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担任要职,有的已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活跃在法学教育和研究领域,在各条战线上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马克昌教授是一位具有战略眼光的学者,他以开阔的视野、国际化的意识,重视对外交流,积极主动地将学科建设与国际接轨,置其于国际学术环境中发展。他曾经应邀到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巴西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访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也多次热情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到中国来访问讲学,举办国际会议。通过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者进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学术信息、学术理论和学术思潮,马克昌教授身体力行积极组织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为学科建设注入生机,提升了本学科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了本学科在同类学科中的竞争力,为学科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昌教授以其渊博的知识、卓越的理论成就和高尚的品德,赢得了中国司法界和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尊敬和景仰,获得了国外同行的敬重和钦佩,受到学生的爱戴。在马克昌教授80华诞即将来临之际,他的学生们自发组织起来,策划了这套庆贺丛书,以表达自己对先生的感激和祝贺。本套丛书中的作品,有的是独著,有的是合著,它们都是马克昌教授的弟子们在刑法学、犯罪学方面新的研究成果。贺寿献礼意义深远,一方面是弟子们向先生汇报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深化刑事法学理论研究,这也非常符合先生对弟子们的期许。

这套丛书在策划之时,得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他们组织了专门的编辑力量,负责丛书的编辑出版,在此,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法律编辑部的编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衷心祝愿马克昌教授永葆青春,健康长寿!

丛书主编:莫洪宪

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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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