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持续关注义务?新闻评价的底线在哪里?如何理解新闻“严重失实”?媒体如何对发表内容尽审查核实之责?《南方都市报》这张年轻报纸的锐利与血气,勇猛地戳中了社会的一些痛点,也鲁莽地扎到一些具体的个人。而新闻纸上的文字,能够演绎成法庭上的对簿,这其实是一项值得乐见其成的进步。这样的进步,无论是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媒体而言,抑或对于整体社会而言,都将获益匪浅;而且诉诸时下的中国现状,这一进程正急需积累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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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我为南都打官司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梁香禄//肖曼丽//周贵明 |
出版社 | 南方日报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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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何谓持续关注义务?新闻评价的底线在哪里?如何理解新闻“严重失实”?媒体如何对发表内容尽审查核实之责?《南方都市报》这张年轻报纸的锐利与血气,勇猛地戳中了社会的一些痛点,也鲁莽地扎到一些具体的个人。而新闻纸上的文字,能够演绎成法庭上的对簿,这其实是一项值得乐见其成的进步。这样的进步,无论是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媒体而言,抑或对于整体社会而言,都将获益匪浅;而且诉诸时下的中国现状,这一进程正急需积累促进。 内容推荐 最能让读者感到亲切的,是著者作为绝大部分案件的参与者,不惮在读者面前表现其细致逼真的心理。于是,我们看到了他们山重水复的迷惑,柳暗花明的喜悦,面对强敌的斗志昂扬,驾轻就熟。读者能够跟随他们一起身临其境,充分领略“在场”的韵味。 可以说,本书是——南方都市报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与报社共同成长的29个故事。 目录 第一篇 10万元征婚广告引发的官司 ——李怡青(李莉)诉南方都市报及记者名誉权纠纷案 第二篇 老院长遭遇三陪女,白嫖?抠女大王? ——罗虹诉南方都市报及记者名誉权纠纷案 第三篇 死者名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焦天启、林秀之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四篇 既然是公众人物,忍忍吧! ——杨钰莹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五篇 子虚乌有的“幼女被强奸”事件 ——黎金虎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六篇 权威消息来源,法定抗辩理由! ——叶振平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七篇 媒体该如何应对投诉?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八篇 “照妖镜”上的“鬼画符”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唐利全诉吴捷、肖羽、 湛坚、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九篇 住院前后,患者“好转”与否怎么算?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诉南方都市报、张小玲、 吴孙霖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篇 这位小姐不是“小姐”! ——杨燕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一篇 凭一个问号打赢一场官司 ——珠海经济特区建腾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南方都市报 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二篇 “出彩标题”惹官司 ——陈有根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三篇 “含有氰化物”是否就是“有毒”? ——梁秋风诉广东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日报、 南方都市报、广东电视台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纠纷案 第十四篇 谁是新闻侵权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何永华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五篇 “米奇无限”花落谁家? ——深圳市汇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南方都市报 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六篇 神秘的“护花”背后 ——珠海市惠×医院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七篇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和诽谤? ——杨允坚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八篇 证据到底有多么重要? ——宋晓、黄河专业美容关发职业培训学校诉南方都市报 名誉权纠纷案 第十九篇 学校欠学生6000万元? ——广州某实验学校诉报社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第二十篇 律师与媒体的较量 ——王冰诉南方都市报名誉权纠纷案 第二十一篇 患精神病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吗? ——危玉萍、危国昌诉南方都市报及记者侵害名誉权、 隐私权、肖像权纠纷案 第二十二篇 新闻报道的雷区 ——武芙蓉诉南方都市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第二十三篇 “人造美女”生气了 ——文菊花诉南方都市报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第二十四篇 新闻报道如何合法使用图片? ——刘丹诉南方都市报肖像权纠纷案 第二十五篇 新闻报道岂能与广告经营混同一体? ——杨国英诉深圳市万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方都市报 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 第二十六篇 外来稿件该如何把关? ——黄晓东诉朱子荣、南方都市报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十七篇 如何确定著作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经理人》杂志社诉南方都市报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十八篇 老作家维权 ——崔亚斌诉南方都市报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十九篇 媒体刊登有偿信息、广告应承担何种审核义务? ——深圳市创通实业有限公司诉南方都市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试读章节 10万元征婚广告引发的官司 ——李怡青(李莉)诉南方都市报及记者 名誉权纠纷案 一、新闻评论原文 新闻背景 1997年11月10日,《生活导报》头版刊出了一则征婚广告,广告画面是身穿红色性感泳装的李怡青,旁边注明:“影视歌三栖红星李怡青·谁来当白马王子与我同行”。 征婚广告不仅附有李怡青的个人档案和影视歌成就史,还有李怡青亲笔书写的“征婚自白”: “我从小就希望自己成为一位女名人,所以,我喜欢看很多的名人传记,如武则天、撒切尔夫人……我从小就立志要做一名影视歌三栖明星……也希望我日后的白马王子能够像刘德华那样不仅英俊、潇洒,而且更具有那种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又能支持和理解我的事业……我于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奋斗、努力了,可是,总是引不起周围人的共鸣和支持。记得,我的初恋情人,一个年轻有为、英俊的钢琴师,对我要做影视歌三栖明星的理想很不以为然,他刻薄地讥笑我:‘若是你当上了影视歌三栖明星,我就给你下跪!’ “我很伤心,一气之下,又独自去追寻自己的梦想……我从重庆漂泊到广州已经两年多了,虽然传媒曾一直照顾我从去年‘抱着古筝走进《鸦片战争》’到‘香港人眼中的利智’、‘拒拍三级片’、‘厦门事件’、‘状告香港传媒’……但我清楚,留给我更多的是恩怨是非和人言可畏……在这种艰苦的岁月中,我也曾渴望过有一颗最真的心伴随,可现实告诉我:一个女人没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和固定的社会地位是得不到男人平等的爱和一颗真心的。我既不羡慕,也不喜欢‘二奶’生活,更不愿以女人的本钱去换取某种生活,所以,我在寂寞、孤独地追寻我的梦想…… “很多人都说我具有西方人亮丽的身材,又具有东方人的面孔,建议我走性感路线,我个人也认为性感并没有错,但不能庸俗、低级。我要的是高贵的性感,这一点太超前,也引不起人们的共鸣。我一个人反省着我走过的路,问了几百次、几千次为什么。我伤心的眼泪一滴滴地掉下来……我封闭了自己,不见任何人,人们都以为我失踪了。当时,我想,要是有人向我求婚,我一定会嫁给他……我好想摆脱生活的泪,我每天在等待,等待一个娶我的人出现,可是到了现在也没有结果。所以,现在我决定征婚,登征婚广告,我真的好希望,有一位能理解、支持我的男士与我同行……” 至于择偶标准是: “身高174 cm以上,文化程度大学以上,地区、职业不限,年龄25岁~40岁之间,有一定经济基础,身体健康,能理解我事业的英俊未婚男士。” 1997年11月11日,也就是李怡青刊登10万元征婚广告的第二天,《南方都市报》组织了专题,对此进行评论。 P1-3 序言 如果将一张报纸所遭遇的官司集结起来,会让人读出许多的线索和脉络。发生在南方都市报身上的官司是非,无疑更会如此。这张年轻报纸的锐利与血气,勇猛地戳中了社会的一些痛点,也鲁莽地扎到一些具体的个人。而新闻纸上的文字,能够演绎成法庭上的对簿,这其实是一项值得乐见其成的进步。这样的进步,无论是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媒体而言,抑或对于整体社会而言,都将获益匪浅;而且诉诸时下的中国现状,这一进程正急需积累促进。 事实上,我们曾经经历过一段新闻与法律完全没有关系的历史:在国家与个人高度一体化的年代,没有社会空间的立足之地;作为行政产品的新闻,与法律一样被政治所凌驾统一,两者如同永不交叉的平行线。所幸,这样的时日已经过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已经发生改变,而且还在继续发生改变。这改变的内容,就是社会空间的破茧而出与不断生长。新闻与法律,越来越被要求依照各自的职责与逻辑来观照社会的现实,两者的时常交错不可避免。 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就是矛,法律就是盾。在形形色色的新闻官司中,并不是新闻与法律在“打架”——在法庭上,双方毫无疑问都只能以法律为武器。在一个开始向着多元生长的社会空间里,不同社会主体所觉醒出的价值诉求显得尤其强烈:公民需要保障和伸张个人权利,传媒要求维护言论与新闻自由,政府强调公益与公权代理……这两两之间急需进一步厘清的边界,正需要借助一次次的具体纠纷而诉诸法律。新闻官司之所以值得乐观其成,正在于它终究是要指向新闻法治的方向。而于此乐观中不得不仍存忧患的是,与中国社会空间生长、新闻价值彰显的速度相比,新闻法治的积累,颇显得迟缓无序而且突破乏力。 观诸世界,有制定了成文新闻法或大众媒介法的国家,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这些国家的专门立法,对保障传媒的表达自由以及规定表达自由所需承担的义务(后者正是对新闻自由的约束),有最直接的姿态与努力。也有虽无专项法但已经形成较为完备媒介法制的国家,如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核心,美国已经建立起以习惯法、衡平法、宪法、相关成文法等为渊源的新闻法治体系。中国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批示同意着手起草新闻法始,至今已过去20余年而未能成胎,不能说不是一种期待中的遗憾。在此背景之下,“新闻诽谤”、“新闻泄密”等概念得不到精准的界定,地方保护主义亦可以左右对新闻官司的判定,更可谓是一重现实中的尴尬。 新闻法治的方向,当然是不可再更改的了。而新闻法治的要义,可以说是要确认“权利”与“权力”——传媒拥有新闻与表达的权利,事实上也掌握着行使“公器”的“权力”。南方都市报站到了被告席上,不可否认的一个原因是,在它迅猛成长的阶段,还未能及时意识到自己已然掌握到的权力。种种新闻侵权官司的出现,正是个人权利对媒体“公器”权力的提醒。而媒体的新闻权利,同样也会遭遇到其他权力的侵犯,以此权利提醒彼权力的官司,却还不多见。 但愿每一次新闻官司都能够让我们向着新闻法治逼近一步。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 南方都市报 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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