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十二五”普通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核心课程“经济法”的专用教材,《经济法(第2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高等院校教育的特点,从民法、商法、经济法、程序法四个方面系统介绍了该课程的有关内容。
靠前章 经济法导论
靠前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中。目前,学术界仍没有很好不错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基于本书不是学术性著作,故不对有关经济法概念的各种观点作阐述。本书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很本质的特征。这是因为经济法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所以经济法通常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就使得经济法必然要反映基本经济规律,揭示基本经济问题。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顺应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益的复合性,经济法不仅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法益,也保护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法益,同时还保护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法益,而且三种法益并重。二是方法的多样性。经济法在调整国家调节经济的行为时,不仅运用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传统方法,还采用了公私法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如褒奖手段、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等。三是责任的多重性。在法律责任上,经济法实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举的方式,多角度、多方面地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四是规范的多元性。规范的多元性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提倡性规范相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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