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新教师上岗手册:给充满困惑的新教师和园长们》以新手教师在实际工作环境中遇到的困难为出发点,以实用的内容、简洁的表达和适宜的职业要求帮助新手教师掌握迅速在新的工作环境中生存的技巧和方式,提供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1.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只有已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才可担任幼儿教师的工作。而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就读幼儿师范学校或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并合格毕业后直接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二是非师范院校毕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可以通过参加国家举办的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以获得从事幼儿园教育的资格。
2.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我国幼儿园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教育权。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 管理幼儿权。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的权利。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幼儿园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保育、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不虐待幼儿,不因幼儿的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而存有偏见。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幼儿教师应预防、及时、适时制止不当行为或事件以减少、降低对幼儿的危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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