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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以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为着眼点,以近年来国内以及江浙沪三地的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现状为基础,有重点分层次地对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中的核心问题、难点痛点问题开展研究。 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以刑法视角用集资型金融犯罪予以归纳,并以集资所涉行为为研究对象与主线,对收取一发放资金的行为、刑民实体与程序、违法性、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本书应用价值在于,以一体化的系统思维,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司法、立法方案;不局限于个罪问题,系统化地对刑事司法提出反思,并提供解决原则与思路。 作者简介 刘伟,男,1980年生,江苏泗洪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经济刑法。现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省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已出版学术专著《经济刑法规范适用原论》,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一般项目、江苏省法学会年度项目等多项课题。曾获得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第四届全国优秀刑法论文(2012-2016)二等奖等学术奖励。 目录 第一章 集资型金融犯罪基本问题的展开 一、概念的厘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集资型金融犯罪 二、传统与变迁: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特征与趋势 三、现象与本质:集资型金融犯罪的构成特征 四、附属刑法与刑法典:集资型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梳理 五、全局与局部:集资型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现状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 一、惩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梳理 二、概念的偷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路径 三、构成要件边界的模糊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形式 四、理论反对实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惩罚困境 五、理念与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限缩路径 六、理想与现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的逻辑展开与修正 一、惩罚对象: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法演进 二、特殊诈骗与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司法逻辑 三、诈骗与欺诈:集资诈骗罪的司法逻辑困境 四、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司法适用的结果归责化倾向 五、司法逻辑:集资诈骗罪完善的现实选择 六、立法重构:集资诈骗罪完善的应然之路 第四章 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司法徘徊与完善 一、有罪与无罪:民间高利贷刑法治理的争议与徘徊 二、行为还是利息:高利贷入刑的司法逻辑透视 三、刑法内外: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危害性 四、刑民分割: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路径偏差 五、他山之石: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域外立法 六、刑民衔接:民间高利贷入罪的立法路径选择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语境下违法性标准的重拾与梳理 一、双重违法性:作为经济犯罪的集资型金融犯罪的违法性 二、行政从属性:集资型金融犯罪违法性形式判断 三、刑法独立性:集资型金融犯罪违法性的实质把握 四、内容的复杂性:集资型金融犯罪行政前置法的梳理 五、法律的位阶:集资型金融犯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规则 六、行政批准:集资型金融犯罪违法性的司法逻辑 七、行政认定的定位:基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考量 第六章 集资型金融犯罪中刑民关系的冲突与融合 一、有效与无效:集资型金融犯罪案件刑民实体法冲突 二、先刑与先民:集资型金融犯罪案件刑民诉讼模式 三、各行其路:刑民法律的价值差异及其逻辑展开 四、各归其位: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民关系的展开 五、综合模式: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民关联诉讼机制的构建 第七章 集资型金融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与程序路径 一、连带与个别: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现状 二、财物范围与处置方式: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基本问题 三、程序与实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困境 四、追缴与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 五、立法与司法: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原则 六、制度构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完善路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民间金融活动日益兴盛, 部分地区的民间高利贷呈现 井喷势头。但随着国家货币 政策的不断紧缩,资金链的 紧张、断裂引发了诸如“温 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鄂尔 多斯民间借贷危机”“吴英案 ”“曾成杰案”等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而随着国家金融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互联 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创 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的集 资犯罪开始向互联网金融领 域蔓延,在“金融创新”的幌 子下,一段时间里互联网金 融领域一度监管缺失,互联 网成了集资型金融犯罪的“ 安全港”。“e租宝案”“泛亚 案”“中晋系案”“钱宝网”案 等大要案在全国范围内发生 。刑事法律严厉在打击非法 集资活动的过程中,获得体 制上认同的同时,却一定程 度上饱受学界、社会的指责 和非议。此类案件总是在法 与情、情与理之间论争,惩 治过程中,让被告人“服法” 的同时却很少能让被告人“ 认罪”,大量资金无法追回 也不能让集资人(受害人) 满意,而罪名在适用中的行 政法律法规、民商事法律与 刑事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更是 让司法人员感到困惑和为难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事法 律如何构建有效规制集资行 为的体系成为一个十分重要 的课题,其目的在于对当前 的立法和司法进行总结反思 ,为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提供 有效、可行的路径。为此, 本书以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 规制的完善为着眼点,以近 年来国内以及江浙沪三地的 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现状为基 础,有重点分层次的对集资 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中的核 心问题、难点痛点问题开展 研究。 第一,现状剖析。对集 资型金融犯罪相关的民间借 贷、非法集资、民间金融等 基本概念予以厘定,指出民 间借贷、非法集资与集资型 金融犯罪不同法域视角下的 差异,在刑法领域使用集资 型金融犯罪的概念往往边界 更加清晰,能准确概括此类 犯罪的特征。近年来,集资 型金融犯罪以不同于往常, 在规模与损失上呈现跳跃式 的扩张;波及全国并开始向 境外延伸;其形式开始向资 本市场金融产品集中继而导 致违法性不清晰;从事此类 犯罪的人员开始走专业化的 路线,职业化、套路化明显 ,手段呈现出的复杂化、多 元化。集资型金融犯罪的规 范特征由最初监管机构界定 的三要素特征:非法性、社 会性和利诱性,演化为当前 刑事司法所确认的四要素特 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 性和社会性。在经过行政规 范到刑事立法的变迁后,最 终形成了当前我国刑法典模 式的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罪名 体系。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的扩张与限缩问题。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型 金融犯罪的基础性罪名,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初的立 法本意在于配合《商业银行 法》的出台,维护商业银行 吸收存款资金的垄断地位。 但是在该罪名在实践中被监 管机构与非法集资行为混淆 ,继而导致刑事司法中将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用于惩治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过将 “存款”偷换为“资金”、“公 开性”特征的虚化、“社会性 ”标准的架空等方式逐步将 该罪名扩大化适用,进而成 为惩治非法集资的“口袋罪” 。刑法治理非法集资过程中 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混 淆,导致了非法集资与民间 金融的界限模糊,一定程度 上损害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因此,要转变对民间金融监 管的理念,在司法中对“存 款”“亲友”等基本概念予以 限制解释,在立法上推动《 证券法》的修改,将吸收资 金行为的监管纳入《证券法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该 罪的特征与对象,继而给民 间金融以合理的空间。 第三,集资诈骗罪的司 法徘徊与修正问题。通过对 集资诈骗罪立法与司法解释 的梳理,可以发现集资诈骗 罪的定位一直在一般诈骗与 特殊诈骗、集资诈骗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上逻 辑混乱。这一方面导致集资 诈骗罪出现成为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加重罪名的非法集 资化倾向,也引发了集资诈 骗罪认定中的“受害人”是否 被骗、是否还是加害人、集 资诈骗的诈骗行为判断困难 ,继而出现区别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完全 依赖于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 状况。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 目的往往需要客观行为加以 推定,这必然导致集资诈骗 罪认定中的唯后果论。应当 说,司法上必须重塑诈骗罪 与集资诈骗罪关系、明确界 分欺诈与诈骗、进一步细化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而 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集资过 程的行为模式,统筹考虑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 ,构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吸收资金)罪——骗取 集资款罪——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的递进关系为顺 序,由低到高进行法定刑配 置的阶梯式罪名体系的立法 完善路径。 第四,高利贷行为刑法 规制与完善问题。集资型金 融犯罪中除了吸收资金行为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出 借资金的行为。近年来针对 民间高利贷的入罪问题不仅 理论上争议颇多,司法的态 度也是经历了“肯定——否 定——肯定”的反复。一段 时期的刑事司法,用非法经 营罪惩罚非法放贷行为,用 “套路贷”的概念来指导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