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编著者程凡卿。
本书是作者程凡卿博士在人民大学读博所作博士论文修改而来。由于作者硕士阶段学习研究的是行政法学,对于行政刑法研究有知识背景优势。其《行政刑法立法研究》一书,基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审视行政刑法的属性与定位,围绕我国行政刑法立法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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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程凡卿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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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编著者程凡卿。 本书是作者程凡卿博士在人民大学读博所作博士论文修改而来。由于作者硕士阶段学习研究的是行政法学,对于行政刑法研究有知识背景优势。其《行政刑法立法研究》一书,基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审视行政刑法的属性与定位,围绕我国行政刑法立法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内容推荐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编著者程凡卿。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内容提要: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犯罪开始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的稳定。行政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自然犯罪,它所侵犯的客体十分复杂,属于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领域。而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个领域的规制尚存缺陷,不能合理、有效地惩治行政犯罪。笔者认为,要对行政犯罪进行规制必须从立法人手。只有通过制定与行政犯罪相匹配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犯罪的规制问题。 对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本书主要从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行政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以及行政刑法的刑罚制度配置四个方面展开。 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的基础。只有明确了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才能展开对行政刑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而要明确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首先必须解决行政刑法的属性问题。目前,在学界中有关行政刑法的属性问题一直都是被学者广泛议论的话题。在德国,行政刑法普遍被认为是行政法。而在日本,行政刑法则普遍被视为刑法。在我国,行政刑法的属性尚未形成定论。既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法范畴,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是包含了刑法与行政法双重属性的特殊法。笔者认为,行政刑法属性不是由学术理论来决定的,而是由一国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随着我国行政犯罪的复杂化、多样化,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已经不能有效预防行政犯罪。只有将行政刑法纳入刑法的范畴,使用刑罚手段规制行政犯罪,才能更有利于行政犯罪的预防。而且,将行政刑法归入刑法范畴不仅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更好地保障人权,还能妥善解决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管辖纠纷,更可以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刑法资源规制行政犯罪。基于行政刑法属于刑法的观点,笔者提出了我国行政刑法的定义:行政刑法就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以预防和惩罚行政犯罪为目的,规定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独立法典型立法、分散式立法以及统一附属型立法三种模式。德国采取的是独立法典型立法方式。例如,现行的违反秩序法、经济刑法就被视为独立的行政刑法性法典。日本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即在行政法律中大量地出现了以刑罚惩治行政犯罪的规定(类似于我国的附属刑法)。我国行政刑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为中心的大一统式立法模式,即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三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独立法典型立法模式有利于突出行政刑法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形式比较固定,不能随着行政犯罪的变化而频繁改动,具有滞后性的缺点。分散式立法模式灵活多变,可以满足行政刑法规制行政犯罪的即时性需求。然而,这种立法模式没有对法律条文进行系统归类,无法体现行政刑法的独立性,容易使人产生行政刑法附属于行政法的错觉。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我国行政刑法特有的立法模式,它既保证了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又使行政刑法具备了灵活的特点,可以在附属型法律条文中根据行政犯罪的变化及时调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并不完美。由于其附属型行政刑法条文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罪名和法定刑,只是笼统地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了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当、竞合缺乏解释的窘境,对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不良影响,导致行政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治,不利于行政犯罪的预防。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现有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独立法典型立法模式和日本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优点,对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进行改良,形成一种新型的混合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刑法典的内容为参照,按照标准刑法条文的模式设定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条文,使附属刑法中的行政刑法条文成为具有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完整刑法条文,能够独立地对行政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刑法规制行政犯罪的功能。 行政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罪状模式选择、行政犯罪的主体设置、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罪主观方面的地位以及危害行为在行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政犯罪的罪状设置采取空白罪状,从而引起学者对行政犯罪罪状选择方式的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应当继续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设置行政犯罪的罪状,另一部分学者则反对。笔者认为,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罪状的设置应当采取以叙明罪状为主的方式,同时保留少量空白罪状的使用。这样的设置方式既可以保证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行政刑法的条文中得到明确、清晰的表述,又可以使行政刑法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以便应对不断变化的行政犯罪。 在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人们对行政犯罪主体概念存在一些错误的理解。例如,有些人认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另一些人则认为行政犯罪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人认为行政犯罪主体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笔者认为,必须对这些错误的理解进行分析和纠正,才能使人们更加准确地把握行政犯罪主体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犯罪主体相关联的概念,但是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犯罪主体。只有当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时,它才会与行政犯罪主体一样具有违反行政法的性质。而在其他情况下,两者并没有共性。行政犯罪的主体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行政犯罪,它是行政犯罪主体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行政犯罪主体不包括行政主体,因为将行政主体规定为行政犯罪主体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行政犯罪的主观方面,行政犯罪的认定必须包括违法性认识。只有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政犯罪的主观要件中,才能区分行政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才能使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处罚做到主客观一致。 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影响下,我国现行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认定以危害结果为核心,但是在我国进入风险社会之后,这种认定行政犯罪的方式受到了挑战。风险社会中行政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复杂多变,以结果无价值为指导的认定方式无法保护多样化的法益,无法满足法益保护前置的需求,更无法解释风险社会中的行政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转变以往行政犯罪的认定方式,坚持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指导行政刑法的立法,重视危害行为在行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作用,才能应对风险社会中行政犯罪对行政刑法的挑战。 当前,我国对行政犯罪所采取的刑罚制度与其他犯罪无异,即五种主刑加两种附加刑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刑罚制度并不适合行政犯罪,它的重刑主义色彩较重,对行政犯罪的处罚包含了死刑,与其他犯罪以及国外的刑罚制度相比处罚相对偏重,而且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一,缺乏教育措施预防行政犯罪,轻缓刑种少,难以应对多变的行政犯罪。究其原因,是其受到我国刑罚制度重刑主义色彩较重的影响。因此,为了使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处罚更加合理,笔者建议对现有的行政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使其摆脱重刑主义色彩的影响。将行政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值得我们参考。因为它与我国的行政刑法具有很高的相似度,我们可以参照它的刑罚制度将财产刑作为行政刑罚的主要刑种来适用。具体做法就是以刑法典中的财产刑为基础,提升罚金刑在行政刑罚中的地位,改变没收财产的没收范围。除财产刑以外,资格刑也应当被纳入我国行政刑罚的主要刑种中。但这不是指照搬刑法典中的资格刑,而是将刑法典中资格刑的内容进行适当改良,使其能和财产刑一样在行政刑罚中得到独立适用。行政犯罪的特殊性使行政刑法对其规制不能单纯依靠惩罚的方式,除了财产刑和资格刑以外,行政刑罚制度还必须依靠教育改造性质的刑罚措施来协助。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包含了许多教育改造性质的刑罚措施,其中社区服务制度、保护观察制度和间隙监禁制度都值得我国行政刑罚制度借鉴。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禁止令措施来进一步完善行政刑罚制度的建设,使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规制更加科学合理,预防行政犯罪的作用更加有效。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行政刑法概述 一、行政刑法概念比较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 (二)新近的融合性定义 (三)我国学者对行政刑法的定义 二、行政刑法的法理之争 (一)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刑法说” (二)战后日本的“特别刑法说” (三)行政刑法在我国的界定 三、本书对行政刑法的界定 (一)行政刑法的属性 (二)行政刑法的定义 第二章 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分析 一、中外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比较 (一)德国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 (二)日本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行政刑法现存立法模式 (四)对现存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评析 二、中国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构建混合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二)混合型立法模式的具体方式 (三)行政刑法立法活动所采取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 一、行政刑法罪状方式的选择 (一)叙明罪状与空白罪状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二)我国行政犯罪罪状模式的现状和相关争论 (三)行政刑法对犯罪构成方式的选择 二、行政刑法的主体设置 (一)行政犯罪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犯罪主体是否应当包含行政主体 (三)行政犯罪主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行政犯罪主观方面中违法性认识的地位 (一)违法性认识概述 (二)违法性认识与犯罪主观方面关系的学说概述 (三)违法性认识与行政犯罪主观方面之间关系的现状分析 (四)行政刑法主观构成要件对违法性认识的选择 (五)行政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判断 四、危害行为在行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一)争论的理论缘由: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对立 (二)争论的现状:结果无价值论面临挑战 (三)应对挑战的方法:以行为无价值论 指导行政刑法立法,以危害行为为犯罪构成核心 第四章 行政刑法的刑罚制度配置 一、现行刑罚制度规制行政犯罪的状况与不足 (一)行政犯罪适用刑罚的现状 (二)目前我国刑罚制度对行政犯罪处罚的不足 二、以行政刑罚轻缓化应对现有刑罚之不足 (一)行政犯罪的规制需要行政刑罚轻缓化 (二)将行政刑罚轻缓化有利于行政犯罪的心理预防 (三)将行政刑罚轻缓化符合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行政刑罚轻缓化的具体措施 (一)德国违反秩序法对我国行政刑罚的借鉴意义 (二)将资格刑和财产刑作为惩治行政犯罪的主要刑种 四、借鉴保安处分制度,丰富行政刑罚的内容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种类和性质 (二)行政刑罚轻缓化借鉴保安处分制度的意义 (三)如何利用保安处分丰富行政刑罚的内容 参考文献 致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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