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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生意人身边的法律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童忆
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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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法制社会,法律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作为经营者,不懂法或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就可能陷入某种尴尬之中。本书以案例分析、律师评析、法律提示的方式,让你无须阅读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就能深刻了解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避免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目录

篇一:投机取巧的法律风险

“搁价法”不灵了   1

留一手:违约    4

“曲线”逃债逃不了   7

借“名”反坏名声   10

“克隆”创意要吃官司   ll

“跳槽”也侵权    13

说他人的“坏话”要负责  17

把赚钱的生意给亲朋:坐牢  20

不说实话:双倍赔偿   22

“模糊”广告误导消费者  25

打折,原价要真实   27

篇二:手续缺陷的法律风险

私下转租惹麻烦   33

转债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  35

退伙不变更登记陷入被动  39

乱盖章盖出的连带责任   41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43

没有字据,口说无凭   46

一“言”既出,后果自负   48

一字之差失万金   51

“帮忙”帮出的损失   53

随意担保把自己搁了进去  56

卖主无权,买主遭殃   58

篇三:合同违规的法律风险

假联营鸡飞蛋打   63

招用童工违法又赔钱   65

“工伤免责”难免其责   68

高利贷不受保护   72

租借“执照”的隐患   74

随意延长工时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77

乘人之危:多“赚”的要退出来  8l

格式合同不得排除对方的权利  84

篇四:不法交易的法律风险

违法生意难讨公道   89

歪道追不回损失   92

雇人顶罪双双入狱   94

送“红包”也犯罪   96

骗贷的代价    99

帮人“作假”自食其果   102

抵债抵来的罪    104

“便宜货”的教训   106

篇五:有理无法的法律风险

破门收租法不容   109

扣物索债行不通   112

商场搜身侵犯人权   114

“偷一罚十”于法无据   117

非法“私了”不得了   12l

公款私存:不装腰包也违法  124

“内部约定”不对外   127

“自家”树林不能想砍就砍  131

篇六:盲目从众的法律风险

无“证”经营受查处   135

“捆绑”销售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137

拒开发票惹官司   140

空白支票吃了哑巴亏  142

食中加药危害健康   144

卖伪劣产品当心坐牢   146

限制职工参加社会活动违反《劳动法》 149

女职工的“特权”不得侵犯  15l

长相歧视赔偿精神损失  155

隐瞒证据妨碍诉讼   157

篇七:使用暴力的法律风险

暴力抗税妨碍公务   16l

围攻交警以身试法   163

大闹法庭悔恨终生.   165

“武力”讨债太糊涂   168

殴打记者法不容   171

私设公堂反被审   173

恶老板有恶报    176

强迫不成“生意”   180

胁迫签约“欲速则不达”  182

罪不过分的法律风险

野生动物有人管   185

贡献不等于私有   188

生意被骗不可饶恕   190

违章生产,人财两空   192

截留“私产”构成职务侵占  195

环境污染罪责难逃   198

“吹牛”也犯罪   201

擅自撕封条错上加罪   203

大伙儿分钱,自己坐牢  205

试读章节

名"反坏名声

借“名”生财是生意的谋略。在现实的经营中,借“名”不仅是借明星之名,还有借普通人之名。但借“名”要借得好、借得巧,不然,就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好名没借着,还要坏了自己的名。

刘某在药店购买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时,与某厂家签下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2个月后,她发现自己的身份和姓名被登在一篇“明目消朦片”药品广告上,厂家夸大其词,称“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之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的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而她的同学和朋友看到广告后,纷纷打电话询问情况,有的人怀疑她收了厂家的好处,在做虚假广告。刘某因此要求广告的受益者广西某药厂等单位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制药厂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评析 某药厂“巧”用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做广告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虽然不是大事,但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过去,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近几年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方面的官司,说明人们的法律观念在增强。作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姓名的时候,一定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否则,不定哪一天就可能被人告上法庭。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P10-11

序言

在法制社会,法律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作为经营者,不懂法或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就可能陷入某种尴尬之中。虽然说,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并非人人都能精通,但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要守法经营,就要大体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否则,在面临法律风险的时候,会不知所措。

现实中,许多厂长、经理并没有认识到法律对经营的重要。某报纸曾登过这样一则消息:某县工商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中,和当地的司法部门一起,专门组织厂长、经理进行了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并特别强调,不得代考,如厂长、经理不参加法律考试,就不换发经营许可证。因而,厂长、经理们不得不来。考试的结果更令人吃惊,他们对企业经营经常要运用的《合同法》常识都答不清楚。据说在厂长、经理看来,企业最主要的工作是生产经营,只有将生产经营抓好了,企业才能生存下去。而法律工作,则可交给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去负责,最多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就行了。厂长、经理是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如果他们都不懂法,企业的经营怎能守法呢?更重要的是,如果他们都不懂法,怎能在经营中保护自己呢?

在经营者中,不少人只懂得生意经,不知晓法律的常识。在平时,自己的行为违法了,或者触犯刑律了,自己却全然不知。这并非危言耸听。

有这样一个法盲典型,自以为聪明的廉某满脑子的歪门邪道,可就是不懂法,三天闯了两个祸。廉某所在的地区有丰富的大理石矿藏,当地农民因此发了不少财。廉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不靠勤劳致富,却偷偷摸摸倒卖炸药,由于炸药严禁买卖,没过多久,他就被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然而他仍然不汲取教训,我行我素。刚从拘留所出来,他花几千元买来一辆“东风”牌报废车,为躲开交警视线,就趁着夜深人静,搞起了地下运输……取保候审后的第三天,他无证驾驶着满载着大理石的报废车(无牌),从山上驶下来,行至朱田镇驻地时,将路过此地的朱田村农民张某当场轧死。他自知闯下大祸,趁着夜色,驾车匆匆逃窜……然而,廉某哪里逃得出法网,不久便被擒获。对于廉某来说,应当说最后悔的就是不懂法;否则,他不会接二连三地犯事。这里还要特别一提的是,在生意场上,有些人就是只认钱,不学法。现实中,许多“祸”就是这样闯下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过19世纪中叶英国评论家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许多企业轻视法律,大多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过分地看重金钱,就会淡漠道德和法律的观念。

轻视法律的本质是对国家法制的践踏,对每个经营者来讲,也给自己带来了经济的风险和自由的风险。有人说,“天真的孩子可爱,天真的法盲可悲”。可悲应当是轻视法律的必然结果。一旦违反法律,都要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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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