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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秦涛 |
出版社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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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作者简介 秦涛,江苏常州人氏。少好文史,小学二年级通读《三国演义》及《新华字典》,至今引以为傲;长而偏科,遂负笈西南攻读博士,常以杂而不博为恨事。嗜书成癖,闲来练笔卖字,刚够买书之用,不亦快哉!2012年起担任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人,每自以为“说的比唱的好听”,时人未之许也。 已出版作品有:《老谋子司马懿》(畅销20万册)《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历史上的不倒翁》《黑白曹操》等。 目录 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最终判决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书成自记 序言 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深处的诱惑 虽然我的本科不是法学 ,但和许多法本学生一样, 在法理学课堂听到了著名的 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 出于致敬,更为了后续研讨 的便利,将该案简述如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纽 卡斯国的五名业余探险者因 山崩被困于一个洞穴。救援 人员抵达现场,开展营救。 因事发地点偏远,山崩接连 发生,救援难度极大。救援 工作不仅付出了巨大的物质 代价,还有十名救援人员因 一次山崩而遇难。在被困的 第二十天,救援队才得知被 困的探险者随身携带着一个 无线电设备,便立即设法与 洞内取得联系。 被困的探险者询问:还 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回 答:至少十天。受困者问: 他们随身携带的少量食物早 已吃光,在没有食物的情况 下,有没有可能再活十天? 医生回答:可能性微乎其微 。洞内沉默了。八小时后, 通信恢复,洞内又问:如果 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能否 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 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洞内又问:通过抽签决定 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 包括医生、法官、政府官员 、神职人员在内,没有人愿 意对此提供意见。之后,洞 内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 大家误以为是无线电设备电 池用完了。在被困的第三十 二天,受困者终于被救。但 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已 经被其他四人吃掉。 四名受困者的证词表明 :是威特莫尔提出了抽签吃 掉一名成员以让其余四人活 命的想法。五人反复讨论了 抽签的公平性,最终一致同 意以掷骰子决定生死命运。 但是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 忽然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 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 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 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 成员替他掷骰子,并询问是 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威特 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威 特莫尔被抽中,他被同伴杀 死吃掉了。 其他四名成员以谋杀罪 被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定 罪名成立,判处绞刑。被告 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 家朗·富勒的杰作。他可能 是以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 斯案、1884年英国女王诉 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为原型, 创作了《洞穴探险者案》( TheCaseoftheSpelunceanE xplorers),在1949年发表 于《哈佛法律评论》。尽管 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 法律虚构案”,但该文的主 体并非案例,而是五位法官 的陈词。案例与陈词,有两 个容易被初学者忽视的设定 : 第一,法官没有自由量 刑的权力。 很多中国读者看完本案 ,第一反应是:四名被告于 法有罪,于情可悯,死罪可 免,活罪难饶。这是在用一 种中国式的便宜策略,对本 案进行情理法的折中,从而 取消富勒的严肃设问。但是 须知,在纽卡斯国,“在刑 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 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而《纽卡斯联邦法典》第 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故意 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 判处死刑。”所以,如果法 官认定四名被告属于“故意 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从逻 辑上就必然得出“必须被判 处死刑”的结论。接受了这 个设定,中国式的便宜策略 便失去了用武之地,富勒精 心结撰的法官陈词才得以凸 显出意义。 第二,纽卡斯联邦有独 特的法律史。尽管富勒设计 的纽卡斯联邦近乎架空,时 代背景也尽量进行了虚化处 理,但法官们的陈词仍然显 示:该国有独特的法律史。 法官们陈述的法理,不是空 想的、永恒的定律,而是特 定法律史的时代产物。 首先,本案的审理发生 于公元4300年。富勒的《 后记》特别提醒:“我们距 离4300年的时间,大约相 当于伯利克里时期距离现今 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跨 度,既是为了阻断(我们所 生活的)现实对该案的影响 ,也为现时代的法理学赋予 了相当于古希腊思想之于今 日的古典意义。(事实上, 福斯特法官的陈词的确将 1600年到1900年间的思想 家称为“古典思想家”。)尽 管未必随时察觉,在今日的 西方,谁能摆脱古典时代的 巨大投影呢? 其次,纽卡斯联邦的立 国之基,是大毁灭的幸存者 们缔结的契约。福斯特法官 的陈词特别提道:“我们有 决定性的考古学证据证实, 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 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 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 最后,纽卡斯联邦曾爆 发一场针对司法机关的内战 。基恩法官陈词提及:大约 在公元3900年之前,纽卡 斯联邦曾爆发一场“短暂的 国内战争”,这是联邦历史 上“不体面”的“悲剧”。“该 战争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 ,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共同作 为另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 的。”原因是在内战之前, 司法机关权力过大,“法官 事实上可以立法”,当然还 包括“时任首席法官的性格 魅力和广受拥戴的程度”等 因素。这次内战,确立了纽 卡斯联邦政体中的“立法至 上原则”,以及引申出来的“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 文”等。 尽管富勒和萨伯还虚构 了若干可供最高法院参考的 判例,但毋庸置疑,这些判 例对本案的影响只是技术性 的,而法律史的影响则是规 定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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