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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以是罗马法《民法大全》拉丁文原始文献中有关婚姻、家庭和遗产为主题的翻译作品。将婚姻与遗产继承这两部分置于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之中,被1900的《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用的。这一体系化的设置传递出十分明确的信息,即家庭关系对遗产继承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必须要尊重这一关系存在的状态。而其古老的渊源便是罗马法。编者从浩如烟海的原始文献中遴选有关婚姻、家庭和遗产为主题的内容,力求在罗马法《民法大全》的阐述顺序与反应家庭法特性的阐述顺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目录 1.婚姻 1.1 含义:支配权、家庭、婚姻、亲属关系 1.1.1 支配权 1.1.2 家庭 1.1.3 婚姻 1.1.4 亲属关系 1.2 订婚 1.2.1 定义 1.2.2 有效要件:订婚人的同意 1.2.3 支配权人的同意 1.2.4 年龄 1.2.5 效力 1.2.6 解除订婚 1.3 结婚 1.3.1 含义 1.3.2 结婚的要件和禁止性婚姻 1.3.3 同意 1.3.4 在婚姻住所中娶妻 1.3.5 结婚的效力、夫妻合伙和夫妻间赠与的禁止 1.4 关于离婚和弃夫弃妻 1.4.1 婚姻的一般解除 1.4.2 因死亡解除婚姻和第二次婚姻 1.4.3 因被奴役解除婚姻 1.4.4 离婚:含义 1.4.5 形式与意愿 1.4.6 原因 1.4.7 罚金 1.5 嫁资 1.5.1 嫁资及其构成 1.5.2 婚姻期间的嫁资 1.5.3 婚姻解除时嫁资的归还 1.6 妻子带来的嫁资之外的财产 1.6.1 妻子带来的嫁资之外的财产 1.6.2 赠与 1.7 子女的认定和抚养费 1.7.1 离婚后出生的子女 1.7.2 怀孕的证实和胎儿的保护 1.7.3 抚养的义务 1.8 姘合 1.8.1 术语 1.8.2 必要条件 1.8.2.1 构成要素:意愿 1.8.2.2 效力 2.监护和保佐 2.1 未适婚人的监护:含义 2.2 监护的设立和撤销:一般条件 2.3 遗嘱监护 2.4 法定监护 2.5 指定监护 2.6 监护人的职责 2.7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担保 2.8 监护人的责任 2.9 对未适婚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保佐 3.他权人的法律活动 3.1 涉及他权人的责任能力 3.2 总管之诉 3.3 分摊之诉 3.4 特有产 3.5 给主人或家父的财产返还于特有产之诉 3.6 由家父承担的全部责任 3.7 军役特有产 3.8 母亲留下的财产或者得到的其他的财产 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