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研究中国刑法分则内容最新、最全面、最具权威和实用价值的刑法专著之一。 本书在第四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法律依据新。2013年至2022年4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大量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都被吸收进本书。 二是收录罪名全。本书不仅对已确定的483个罪名全部进行了研究、撰写,而且坚持对新增设的罪、修改的罪、常用的罪重点阐释。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确定的20个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确定的17个新罪名,以及或修改、或合并后的19个罪名,都精心进行了撰写、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是聚焦理论与实务。本书在第四版基础上革故鼎新,立足刑事立法、司法前沿,体现最新刑法学术动态。对每一个罪名,注意从概念和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应当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疑难问题作了充分论述。 四是法条解读与以案释法相结合。本书在第四版原有体例和结构的基础上,增加更多具有重要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以案例释法说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更多运用司法案例辨法析理解释法条,融法条解读与以案释法为一体,促进刑法案例思维与理论思维相互贯通。 目录 上册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罪 下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序言 刑法罪名确定研究( 代序) 罪名,顾名思义,就 是犯罪行为的名称,也可 以说是给犯罪行为所起的 名字。我国刑事诉讼中所 适用的罪名,有的照搬刑 法的明文规定,有的源于 约定俗成,有的来自历史 传统,有的借自域外法律 ,有的因应时代发展而生 ,有的则是司法经验总结 等。作为对犯罪现象最为 精确的文字表述,罪名可 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 会乃至一个时代的刑事法 治水平,折射出刑法制定 者和实施者对犯罪现象的 理性认识程度。总体上看 ,人类对罪名的认识经历 了从模糊、概括到明确、 具体的过程,随着时代发 展、犯罪变化和刑法修订 ,犯罪行为的名称也一直 处于变动和调整之中。 一、罪名确定的历史 考察 给犯罪行为起个名字 ,看起来似乎不是什么大 不了的事情,但回顾历史 可以发现,这启示还是一 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比如 ,要不要在刑法条文中规 定犯罪行为的罪名?要不 要统一规定犯罪行为的罪 名?是由立法机关还是由 司法机关确定罪名?确定 罪名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或 者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界 分形形色色的罪名?如何 在实践中认定和把握具体 罪名?自古以来,法律工 作者就在面对并解决这些 问题。 (一)我国传统刑法 关于罪名确定的探索 中华法系历史悠久, 在两千多年的积淀与发展 进程中,传统法典的编纂 体例、结构特点与现行刑 法已有不少相似之处。一 些学者以此为据,对我国 古代刑法中是否存在罪名 规定持肯定态度。①有学 者对历代刑法进行考察后 指出,自先秦时的“禹刑” “汤刑”“吕刑”,到战国时 的《法经》,再到唐、宋 、明、清等朝法典,传统 刑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 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 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演 进轨迹。②所谓“以罪统 刑”,就是根据性质、对 象或方法的相似,将不同 的犯罪行为类型化并形成 概括的罪名体系,法典编 纂时则利用罪名的差异建 构篇目差异。按照这一观 点,在“以罪统刑”的模式 下,自唐以降的历代立法 者在刑法的内容设置和结 构安排上,“先是作总括 ,第二步是作分类,第三 步是举罪名。”③像古代 刑法中“谋杀人”“杀一家 三人”等位于律文之首的 特定词组,皆属于被立法 者规定于刑法中的罪名。 ④ 论者“以刑统罪”的观 点,主要以《晋书·刑法 志》中“(法经)所著六 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的表述为据。㈣然而该 处所言之“罪名”,其语义 在学界仍有争论。⑥由于 语义存疑,一些法史学者 为求严谨,在相关研究中 并未使用“罪名”字样,而 是改用其他词汇。⑦如华 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在 文章中,就使用“条标”一 词代指位于律文之首的词 组。⑧这说明,即便是法 史学内部,对古代刑法是 否存在“罪名”一说仍有分 歧。 客观而言,围绕着确 定罪名等问题,我国古代 的立法者作了很多探索。 历代立法者不断对法律文 本进行调整和精炼,先于 律典中设置篇章,后又在 律文之首规定条标,使律 典尽可能体系化和明确化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很多 罪名都来自传统刑法的规 定,如盗窃罪、诈骗罪、 强奸罪等罪名。但实事求 是地说,考虑到古今立法 存在根本差异,即便立法 模式转向“以罪统刑”后, 那些被放置在古代律文之 首的条标词组,仍不能与 现代刑法语境下的罪名等 量齐观。其原因在于:一 是古代律典中的“罪名”有 专属含义,不能因为律典 中存在“罪名”一词,而机 械地认为传统刑法与现代 刑法皆有罪名。中国古代 刑法中的“罪名”一词,多 为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及 其定罪量刑具体方面内容 的列举,其语义、用法皆 与现代刑法中的罪名一词 相去甚远。①二是被部分 学者称为“罪名”的条标词 组缺乏确定、唯一的筛选 分类标准,其在内容表述 上与犯罪行为关联不大。 如传统刑律中被规定于《 名例律》中的“五刑”“常 赦不原”等词,其律文内 容显然不涉及犯罪行为, 反而是与刑罚的联系更为 紧密。②三是古代律典中 某些条标词组尚存在归类 有失、标题误导的现象。 古代立法者“重特征描述 而非原理提炼”,使得许 多条标存在逻辑混乱、文 不对题的现象。③如清律 中“戏杀误杀过失杀”条下 收入有关“子孙过失杀父 母”“妻妾过失杀夫”的条 文。若将这些条标词组简 单以“罪名”相称,不免欠 妥。四是在人治占据主导 地位的封建社会中,法律 能够把犯罪行为规定清楚 明白已是良法,期待其能 演化出现代刑法中的罪名 显然是强人所难。加之一 些治国者为了稳固自身统 治地位,始终把确定犯罪 的权力牢牢抓在手里,搞 言出法随,如秦朝的“口 谤”之罪,汉朝的“腹诽” 之罪,清朝乾隆时期登峰 造极的文字狱犯罪等。故 虽然我国封建法典众多, 条文卷帙浩繁,罪行多如 牛毛,但始终未能演化出 类似于近代以来资本主义 国家的刑法典所规定的罪 名。 …… 2.关于修改、完善个 罪规定。笔者认为,现有 刑法分则对于个罪的规定 ,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价值失衡。如前 不久由“徐州铁链女案”引 发的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