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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私人干预义务,是国家课予特定私主体对他人实施干预行为的行政法义务,本质上属于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既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也能成为追求最佳性的更优治理技术。网络时代,以平台义务为代表的私人干预义务已成为网络治理的主导模式,但是法定义务创设的正当性、责任边界、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认可平台经营者私人规制活动正当性的同时,如何对其优势地位进行再规制,也需要行政法学理和制度上的更新与因应。 作者简介 张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部副主任(挂职)。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理事、民革上海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曾访学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在《政治与法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相关专报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 目录 总序 序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问题的引出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私人干预义务 (二)网络平台义务 (三)私人规制 三、本书结构 第二章 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私人干预义务的一种分析框架 一、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可能性 (一)公共任务的可转移性 (二)执行干预任务的行为I陆质 (三)公私主体的责任分担 二、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强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关联性 (一)法学理论中“义务”与“责任”辨析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责任”用语 (三)秩序行政中的“责任”涵义 (四)私人干预义务中的“责任人” 四、私人干预义务的实践探索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税收扣缴义务人制度 (三)禁烟场所经营者的控烟义务 (四)流动人口身份查验义务 小结:私人干预义务的理论框架 第三章 网络平台行政法义务的原理 一、网络、网络法与平台角色变迁 (一)网络发展初期的“管道” (二)网络快速发展期的“媒介” (三)信息时代的“合作治理者” 二、强制课予平台义务的合法性控制 (一)网络治理的公私协力模式 (二)干预平台经营自由的上位法依据 (三)平台义务课予的比例原则 三、平台经营者作为私人干预义务的责任人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 (二)平台经营者与违法行为的特别关联 小结:从工业时代到网络时代的秩序行政转型 第四章 网络治理各领域中的私人干预义务解析 一、网络平台义务的基础架构 (一)事前义务 (二)事中义务 (三)事后义务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主体审查 (二)信息监管 (三)后果消除 三、网络传媒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即时审查 (二)过滤与筛除 (三)群主责任 四、共享经济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网约车的产业发展与法律规制 (二)共享经济理念下的民宿业管理 五、私人干预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作为民事责任分配要素 (三)作为刑事责任前置要件 (四)私人干预义务监督执法的法条竞合问题 小结:网络平台责任的边界 第五章 私人干预义务的履行过程 一、网络平台如何通过合同来实现治理 (一)合同治理的层次 (二)私人规制的正当性审查 (三)格式合同、规制优益权与公共利益 二、平台规制失灵及其再规制 (一)实体进路的再规制 (二)程序进路的再规制 三、平台规制中的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 (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之实践可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信息删除权与平台义务 (三)与技术优势相应的保障义务 小结:私人规制与社会权力勃兴的可能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