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本书从我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实践问题出发,研究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及其给破产法带来的挑战,针对企业集团破产时的资产合并、程序协同与董事义务问题展开研究,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贺丹,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领域为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著有《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两部专著,论文《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问题的检讨》《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破产法变革趋势》等;并与同事张江莉、袁治杰共同创作《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七册。 目录 第一章 企业集团成为破产法特别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集团化的经济分析 (一)中间性组织形态 (二)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率 二、企业集团化的法律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自由化 (二)公司间相互持股 (三)公司担任股东时的有限责任 三、中国企业集团的特点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企业集团的登记 (三)企业集团的债务问题 四、企业集团破产的特殊性 (一)集团化引致的破产程序不公平 (二)企业集团统一破产程序构建的难点 小结 第二章 破产法规范企业集团的出发点 一、企业集团的界定 (一)企业集团概念 (二)“控制”的法律界定 二、破产法调整企业集团的出发点 (一)独立企业方法与单一实体方法 (二)利益均衡思路:当事人自治与司法裁断的两极 小结 第三章 企业集团破产中的程序协同 一、什么是程序协同 (一)破产程序协同的主要内容 (二)程序协同的思考进路 二、企业集团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 (一)集中管辖实践 (二)指定管辖的作用 (三)《会议纪要》规定与未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集团破产集中管辖规则设计 (一)集中申请 (二)移送管辖 (三)可参考的跨境破产规则 (四)管辖:在自由与规范之间 四、其他程序协同方式 (一)程序合并 (二)联合管理 (三)管理人协议 (四)任命协调人 小结 第四章 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实质合并 一、我国的实质合并司法实践 (一)“法官造法 (二)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裁定理由 (三)异议债权人权益保护 二、美国实质合并裁判标准考察 (一)制度发展初期的裁定标准 (二)制度生成背景 (三)裁判标准的发展 三、实质合并裁定标准的完善 (一)实质合并制度的制度价值 (二)破产法司法功能 (三)具体建议 四、替代性做法 (一)企业集团内撤销权的特殊规则 (二)排序居次 (三)刺破公司面纱 (四)英国的“影子董事” (五)澳大利亚:多元程序设计 (六)新西兰的合并令和摊付令 小结 第五章 企业集团破产时的董事义务 一、临近破产期间董事义务的一般规则 (一)董事义务的破产法视角 (二)立法与实践 二、企业集团破产时董事义务的特殊问题 (一)特殊问题 (二)法国罗森布拉姆原则 (三)利益平衡 三、中国语境下的讨论 小结 结论 后记 导语 本书从企业集团破产的国内法角度,对于企业集团破产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本书第一章讨论企业集团成为破产法特殊问题的原因。第二章将探讨破产法规范企业集团的出发点,集中讨论两个基础问题,破产法对企业集团范围的界定是法律规制的前提,而破产法对于企业集团调整的出发点则涉及法律规则设计的方法论。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探讨企业集团破产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三章讨论企业集团破产中的程序协同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实现企业集团破产的集中管辖,以及在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不进行集中管辖情况下的其他程序协同做法。第四章讨论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实质合并问题,着重讨论实务中关注的实质合并标准问题,同时也讨论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一些实质合并的替代性做法。第五章则讨论目前在我国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中尚未受到关注,但在世界范围内却持续热议的董事义务问题。本书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世界范围内规则与做法的讨论,为我国企业集团破产法律规则的选择提供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