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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我的权利我做主(公民维权必知的110个法律常识)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黎明琳//顾永华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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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我的权利我做主(公民维权必知的110个法律常识)》由黎明琳、顾永华编著,一本普通民众喜欢读、愿意读、读得懂的法律维权指南!

☆全面涵盖教育、劳动、消费、婚姻、财产、人身、司法各项权利,让你一册在手,维权无忧!

☆重点聚焦生活维权常见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详解纠纷处理对策,让你一册在手,律师不求!

☆生动展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以案说法,通俗又引人入胜,让你一册在手,爱不释手!

内容推荐

《我的权利我做主(公民维权必知的110个法律常识)》由黎明琳、顾永华编著,用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生动的案例,来告诉你生活中离不开的110个法律常识,告诉你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让我们的权利我们自己做主!

一是全面性。《我的权利我做主(公民维权必知的110个法律常识)》共分七章,分为“教育权利篇”、“劳动权利篇”、“消费权利篇”、“婚姻家庭篇”、“财产权利篇”、“人身权利篇”和“司法权利篇”。这七章内容基本涵盖了一个公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普遍涉及的必要的法律知识。可以说,一册在手,维权无忧!

二是实用性。本书面对的读者对象主要是普通大众,因此,虽然涉及的法律知识范围广,但选取的主要是近年来普通民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诸如教育、劳动、消费、购房、婚姻家庭等经常碰到的法律问题,经常需要用到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以说,一册在手,律师不求!

三是生动性。再实用再需要的法律书籍,还得要普通民众喜欢读,愿意读,读得懂。因此,对于每一个法律知识点,本书都选取了大量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加以解析,通俗生动,引人入胜。可以说,一册在手,爱不释手!

目录

Part 1 教育权利篇

 1. 全日制私塾:法律不容许

 2. 体罚或变相体罚:好心会办坏事

 3. 孩子辍学:父母要受处罚

 4. 拒绝剪长发:开除学生违法

 5. 乙肝学生被勒令退学:学校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6. 课堂上学生猝死:学校该担何责任?

 7. 学生在校自杀:拿什么来拯救我们的孩子

 8. 冒名上学: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

 9. 大学生考试作弊:学校不能随便开除

 10. 大学生结婚生子:梦想照进现实

Part 2 劳动权利篇

 11. 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你签了吗?

 12. 就业证书:伪造不是小事

 13. “试用期”:谨防用人单位“廉价试用”

 14. 劳动担保:收取劳动者任何财物都违法

 15. “三期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容侵犯

 1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17. 违约金:不是用工单位的杀手锏

 18. 竞业禁止:劳动者要认真对待

 19. 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同酬

 20. 加班工资:劳动者的血汗钱不能少

 21. 社会保险:单位帮你缴纳了吗?

 22. 工伤赔偿:该怎么申请?

 23. 职业病鉴定:程序该怎么走?

 24. 劳动者辞职:想走就走

Part 3 消费权利篇

 25. 价格欺诈:大型超市也会有猫腻

 26. 打折商品:商家的责任不打折

 27. 购物赠品:商家把问题和责任也赠给消费者了吗?

 28. 网络购物:别让表象迷住你的慧眼

 29. 团购:便宜背后陷阱多

 30. 家电维修:李鬼和李逵需分清

 31. 售后服务:网购商品就没有吗?

 32. 快递服务:拿什么来规范你?

 33. 酒店开瓶费:真的收你没商量吗?

 34. 汽车消费:“三包”服务不再遥远

 35. 消费卡:被商家套牢的甜蜜陷阱

 36. 外出旅游:维权有妙招

 37. 最终解释权:无效的霸王条款

Part 4 婚姻家庭篇

 38. 订婚后反悔:聘礼怎么拿回来?

 39. 未婚同居:没有法律保障的二人世界

 40. 结婚自由:说结就能结吗?

 41. 近亲结婚:亲上加亲问题多

 42. 隐瞒病情:婚姻无效吗?

 43. 夫妻性生活:一方不让过可以吗?

 44. 未婚先孕:后果很严重

 45. 生育权:丈夫有没有?

 46. 代孕生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47. 二奶与小三:妻子不该睁只眼闭只眼

 48. 离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49. 红杏出墙: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50. 抚养权之争:拿什么来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

 51. 赡老养幼:是美德更是义务

 52. 家庭暴力:用法律保护你

Part 5 物业权利篇

 53. 小产权房:价格便宜风险多

 54. 订金与定金:购房切不可小看的一字之差

 55. 现房与期房:合同风险知多少

 56. 补充协议:哪些条款需写上?

 57. 房子与广告不符:购房者该怎么办?

 58. 房子被抵押:购房者伤不起的失误

 59. 房子面积缩水:要求赔偿有讲究

 60. 房产证:只有拿到手才安稳

 61. 一房二卖:谁才是真正的房屋拥有者?

 62. 小区物业费:收多收少谁说了算?

 63. 房屋所有权:登记谁的就是谁的?

 64. 维修基金:看住房屋的“养老钱”

 65. 小区停车位:业主的权利知多少?

 66. 住宅开公司:法律允许吗?

 67. 房屋租赁:房东房客都要仔细看

 68. 房屋拆迁:理性维权很重要

Part 6 财产权利篇

 69. 个人财产:属于自己的谁也别想动

 70. 按份财产:一个份额一份权利

 71. 婚前财产:是你的始终是你的

 72. 夫妻财产:还是要商量着办

 73. 协议财产:夫妻财产AA制有法律效力吗?

 74. 同居财产:男女双方该怎么分?

 75. 借款:过期不催还就可能作废了

 76. 家庭债务: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

 77. 捐赠:想反悔就能反悔吗?

 78. 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呢?

 79. 遗产:范围要搞清楚

 80. 继承:份额和顺序不能乱

 81. 不义之财:不是自己的还是不要为好

 82. 见义勇为:英雄有权要求补偿

Part 7 人身权利篇

 83. 姓名权:名字可以随便取吗?

 84. 肖像权:别人的靓照不能随便用

 85. 名誉权:谁也不能玷污我的清白

 86. 人肉搜索:别侵犯他人隐私

 87. 非法拘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

 88. 医患纠纷:病人如何正当维权?

 89. 伤残鉴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90. 赔偿标;隹:城乡之间有差别吗?

 91. 赔偿项目:误工费、营养费等该怎么算?

 92. 精神损失:漫天要价不可取

 93. 祸从天降: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94. 公共场所:出了事故谁担责?

 95. 被狗咬伤:狗的主人需赔偿

 96. 旅游受伤:赔偿方式有讲究

Part 8 司法权利篇

 97. 起诉状:写起来其实很简单

 98. 上诉:谁也不能剥夺的权利

 99. 证人证言: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100. 法院旁听:只要有兴趣就可以去

 101. 刑事辩护:你有权聘请律师

 102. 传唤:法律有什么限制?

 103. 拘留: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104. 取保候审:需要怎么申请?

 105. 假释: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106. 国家赔偿:国家侵权也要赔偿

 107. 财产保全:防止胜了官司丢了钱

 108. 劳动仲裁:劳动者的“维权快车”

 109. 行政复议:对政府行为也可以说“不”

 110. 法律援助:让每个人都能请得起律师

试读章节

1.全日制私塾:法律不容许

背景浏览

私塾是我国古代私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产生于春秋时期。作为私学的一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里,除秦朝曾短暂停废外,2000余年延绵不衰,直到清末民初,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引入之后,私塾教育才走向了衰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它与官学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为传递中华传统文化、培养人才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在苏州、海南、上海等城市,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现代私塾”,而且还受到一些不满现行教育体制的学生家长青睐。不过与传统社会的私塾相视,各地兴起的现代私塾,所用教材也十分单一,局限在传统经典,学生们只学语文,不学数理化,也不学音乐体育,孩子们每天的主要功课就是背诵中外经典。那么,现代私塾尤其是全日制私塾是否合法呢?换句话说,父母能不能将自己的孩子送到这些私塾去上学呢?

典型案例

上海某“全日制私塾”创办较早,与人们印象中的学校大不同的是,这家“私塾”只有10多名学生,以“读经典、尊孑L孟、诵莎翁、演数理”为宗旨,以《易经》、《弟子规》、《论语》等为教材,对学生实行“读经教育”。学生每天的任务就是“起床、晨跑、齐读、分读、游戏、抽查、录音考试”等。上午阅读中文,下午阅读英文,其余经典内容根据进度增加,如看电视新闻、做运动、唱唐诗、表演戏剧。而且,其学费高昂,每名学生的一年费用高达几万元。

2006年7月,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从媒体报道上知道了该私塾的存在后,立即派人进行了检查,随后,上海市教委认定该全日制私塾为违规办学:一是该私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是该私塾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三是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因此,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向该私塾创办人下发了处罚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这些家长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已构成违法。

然而,该私塾却无视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2006年被取缔后却又悄悄开办。2009年2月6日,上海当地教育局向该私塾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月10日16时30分前,停止擅自办学的行为。2月9日下午2时许,该机构法人前往教育局表示已按照要求停止了一切教学活动,老师不再授课讲经。但就在2月11日,教育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时,发现“该私塾内仍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工作及管理人员,还存在教师组织带领下的集体活动,日常管理工作较改正前仍无明显变化,办学设施设备仍未清理,构成办学行为的几大要素依然存在”,教育局以此判断,这家私塾并未停止办学行为。鉴于此,教育局于2月12日下午4时,向该机构创办人下发处罚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评点

我国对义务教育有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法》更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形式、内容以及国家、社会和父母在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学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比如要有合格的教学场所、合格的教师等,以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二是学校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办学形式都是非法的。三是学校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对于教学内容、课程的设置乃至教材的选用有严格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不能随意开设或不开设哪些课程。什么样的教育内容就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日本右翼势力长久以来极力想在学校推行他们所编撰的历史教科书的目的也就是在日本青少年中美化军国主义、歪曲侵华战争的历史,这已是世人皆知的。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材都加以严格审定。

而所谓的包括本案中上海某私塾在内的现代私塾,既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教学场所和教育内容也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要求,擅自招收学生实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显然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统一规划。因此,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对该私塾进行处罚和取缔是完全合法的。  也许我们的义务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整体来说是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成长规律的,是比较科学的,是那些只教授四书五经的私塾根本无法比拟的。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接受教育不仅仅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作为父母,有义务将自己的未成年小孩送到公立学校或符合国家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上学,接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那些将小孩送往私塾学习的父母们,实际上也已经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3-4

序言

如今的中国,早已经进入了权利的时代,每个人的维权意识也是空前高涨。可是那些与我们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权利,你又知道多少、了解多少呢?

教育权利:中国家长们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更重视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可家长了解孩子的教育权吗?孩子考试作弊被开除怎么办?在校大学生能结婚生子吗?

劳动权利: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试用期不能超过多久?加班工资怎么算?社会保险能不缴纳吗?劳务派遣能同工不同酬吗?

消费权利:作为消费者,遇到超市价格欺诈怎么办?网络购物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消费卡商家失踪了怎么办?打折商品不能退货吗?外出旅游受伤害怎么维权?

家庭权利:遇到订婚反悔怎么办?未婚同居财产怎么分?妻子不让过性生活怎么办?代孕生子合法吗?丈夫送二奶房子怎么要回来?家庭暴力怎么办?

物业权利:买房该注意什么问题?订金与定金有区别吗?小产权房能买吗?房产登记的是别人的名字怎么办?小区物业费、停车费该怎么收?

财产权利: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财产能AA制吗?老公负的债妻子要还吗?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呢?见义勇为受伤害能要求赔偿吗?

人身权利: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做伤残鉴定?医患纠纷怎么处理?肖像被别人用了怎么办?精神损失费该怎么计算?在小区里不知被谁扔的物品砸伤了怎么办?

司法权利: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写起诉状很难吗?不服要怎么上诉?被警察传唤、拘留了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怎么申请?没钱能请律师吗?

本书用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生动的案例,来告诉你生活中离不开的110个法律常识,告诉你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让我们的权利我们自己做主!

后记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迈进,每年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都很多。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有调节市场经济的,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民生的,等等。如此多的法律法规,不要说普通百姓难以去阅读和掌握,就连我们专业的法律人士,也难以一一加以研读。加上法律法规本身抽象难懂,阅读趣味性不强,如此一来,很多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颁布实施很久了,但老百姓知道的却不多。这不仅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实施效果,更直接影响到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

于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之余,笔者一直想编辑一本既汇集老百姓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不知的维权基本法律知识,又寓这些知识于生动法律案例之中的大众喜欢阅读的法律知识读本。幸运的是,这个想法得到了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岳云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占兵律师,以及我的同事刘小珍等的大力支持,他们为本书的资料收集、编写与校对无私地奉献了巨大的精力。特别是法律出版社的编辑朱海波先生给予了鼎力相助并做了精心编辑,在此表示感谢。

尽管如此,本书仍然难免会有许多的不足之处,在此敬请读者多包涵,热忱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黎明琳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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