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制度的研究,不仅对劳动法,而且对诉讼法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以劳动诉讼制度为主题,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外到国内,从宏观到微观,对劳动诉讼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作者周湖勇在阐述劳动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后,介绍域外特别是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诉讼制度的立法和运行状况。研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劳动诉讼制度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劳动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为我国劳动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本书对最新劳动司法解释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劳动诉讼构建的影响进行探讨,是系统研究劳动诉讼制度的一部力作。
周湖勇专著的《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以“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为选题,全书分为导论和五章。《劳动诉讼制度研究》首先研究劳动诉讼的理论基础,这是劳动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其后,研究域外特别是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诉讼制度的立法和运行,从而为我国劳动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而后,研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劳动诉讼制度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探讨劳动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与设计。
第一章,劳动诉讼制度之原理。劳动诉讼赖以建立的实体法基础是劳动法,劳动诉讼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服务实体法是其重要的任务和目标。建立在传统民法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劳动法,构建劳动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
劳动诉权从传统民事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诉权。在劳动诉讼中引入劳动诉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界定劳动诉权对于构建劳动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为保障劳动诉权的实现,要妥善处理劳动诉权和裁审模式、劳动诉讼时效和劳动诉权保障、受案范围和劳动诉权保障、诉讼费用及法律援助和诉权保障等几个问题。
现代诉讼法理是劳动诉讼制度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理,是诉讼程序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法理基础。程序相称原理要求劳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应当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的金额以及复杂程度等要素相适应,由此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根据接近正义和福利国家的理论,应当消除劳动者利用法院接近正义的种种障碍,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是政府的责任。非讼法理的职权主义、书面审理等对于劳动争议快捷、便利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可以在劳动争议解决中予以引入。费用相当性原理要求当事人利用劳动诉讼程序或法院适用劳动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应使国家或当事人遭遇不必要之浪费或利益牺牲。
第二章,域外劳动诉讼制度之比较。世界各国和地区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劳动诉讼制度,如日本和美国主要采用民事诉讼来处理个别劳动争议和权利争议,而英国、法国和德国则采取专门机构劳动解决劳动争议,德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劳动法院制度,澳大利亚的劳动诉讼机制独具特色,我国台港地区和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诉讼制度也具有其特点。
域外劳动诉讼制度为我国劳动诉讼的构建提供了借鉴。我国需要根据劳动争议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探索建立劳动法院(庭)制度,实现劳动司法的专业化,同时也要实现劳资自治,充分发挥劳资双方在解决劳资争议中的作用;劳动审判的功能应当实现转变,不仅仅是界定权利义务以解决纠纷,更主要的是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设计符合其特点的程序制度,以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第三章,劳动诉讼制度之结构。劳动诉讼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劳动私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以及劳动宪法诉讼。要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构建不同的诉讼形式,对私益性质的劳动争议构建劳动私益诉讼,对公益性质的劳动争议构建劳动公益诉讼,涉及宪法权益的劳动争议则构建宪法诉讼,这样才能构建一个保护劳动权益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立体的、全方位的诉讼体系。同时,劳动诉讼体系的构建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并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逐步推进。
针对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出现群体化的趋势,应建立群体性劳动诉讼体系。根据集体劳动争议的性质,设置群体性劳动诉讼体系:对私益性群体争议,可以设置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及示范诉讼;对于公益性的群体争议,可以设置劳动团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第四章,劳动诉讼制度之定位。具体包括劳动诉讼在劳动争议解决类型中的定位;劳动诉讼在民事司法改革中的定位;劳动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机制中的定位。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根据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即根据劳动争议类型的划分来进行设置。从目前而言,我国个体劳动争议主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予以解决。对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和行政处理予以解决,而履行集体合同则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予以解决。从长远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法院的模式,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改造成劳动法院,将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体劳动争议都纳入劳动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关于劳动诉讼的定位,从立法模式上,既要将劳动诉讼纳入其范围,又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但劳动诉讼最终要从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从其内涵而言,要走新路,不可将劳动诉讼作为传统诉讼的翻版。
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既要坚持多样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存、共同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又要坚持诉讼机制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当在诉讼机制的保障、示范和引导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当前,要充分利用新法给予的制度空间,加强法院对非诉讼方式的支持和衔接,但也要加强对非诉讼方式的监督,以保障非诉讼方式的公正、公平。同时要创建多种形式的诉讼和非诉讼衔接方式。劳动诉讼不能成为普通诉讼的翻版,普通诉讼由于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无法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作为新型劳动诉讼程序要体现低廉、简便、灵活的程序特征。要降低诉讼的技术性成份,具有大众化和可亲近性:要有利于促进劳资双方的进一步沟通,弥补双方因对立而形成的裂痕,以修复劳动关系。
第五章,劳动诉讼制度之改革。劳动诉讼审判组织建设是劳动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劳动诉讼相对独立的基本内涵之一,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保障。因此,应当对劳动诉讼审判组织建设进行探讨,要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发展趋势的劳动审判组织。
从诉讼程序的体系来看,普通劳动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附属程序,诉讼程序又包括审判程序和非讼程序。审前程序现在不仅仅是为了审判程序服务或为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已成为分流案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枢纽。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不应诉判决制度、建立简易判决制度及合意判决制度等。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以快速、简易、低廉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行为保全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无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劳动诉讼具体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具体而言,要改革和完善劳动诉讼管辖制度;完善劳动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重塑劳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改革现有的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完善部分裁决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