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便是学界通称的《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条款,也是中国大陆目前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基本规范之一。对于该法律条文的含义,以及该条与《合同法》第150条所规定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学界给出了见仁见智的解答,在解释上出现了不少的分歧。无权处分事涉处分人、处分相对人和原权利人三方法律关系,被学者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中国大陆目前对此“法学上的精灵”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思考。鉴于此,对大陆法系无权处分及其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比较研究,诚有必要。《大陆法系无权处分制度比较研究》即是为此所著,由章正璋所著。
致谢
第一章 概念和基础理论
一、处分、处分权以及无权处分
二、处分行为之客体(标的)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概念以及划分的意义
四、非权利人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与处分行为无效
五、从无权售卖到无权处分
六、无权处分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七、无权处分的通常效果
八、中国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 罗马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概述
二、所有权的地位和所有权保护
三、善意和恶意的区分
四、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的关系
五、处分行为的概念还没有发育——兼评罗马法上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概述
二、《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无权处分行为的规范意旨
三、买卖以外的其他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果
四、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权利表见理论
六、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惩罚与预防
七、无权处分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二、德国民法上的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三、德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
第五章 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概念及基础理论
一、处分权与无权处分
二、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入
三、准用处分、无权处分的情形
四、对于处分行为之同意
五、单方处分行为
六、以他人名义所为之处分
第六章 德国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效果
一、处分行为有效
二、因错误而撤销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三、处分行为无效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善意取得
六、时效取得
七、其他效力
八、对权利的无权处分
第七章 瑞士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瑞士私法的统一
二、瑞士民法中的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与处分行为
三、瑞士法上无权处分的类型
四、无权处分之后果
五、其他问题
第八章 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与反思
一、概述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的产生:历史考察以及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的内部关系
四、我国现行学理以及立法在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上的缺失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之重构
六、对于司法实务问题的理论回应
第九章 中国大陆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合同法》无权处分立法的争议
一、大陆法系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立法的主要模式
二、中国大陆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争议
三、中国大陆学界对于《合同法》第51条的不同理解
四、对于《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50条关系的争议
五、清末以来我国立法以及学说中关于买卖合同概念认识的变迁
六、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处分”制度的建立以及现行民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的困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