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对元朝与清朝两种中国古代共同文化条件下的判例运作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找出两者存在的异同。为此,笔者选择分析的对象是元朝具有法律效力的《元典章》中具体个案,特别是明确引用过先例的83个案例,和清朝《刑案汇览》(三编)中具体引用了先例的260个案例为中心进行比较分析。另外,中国现在研究判例法的目的多是为论证时下引入判例法的历史依据,并没有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内在运作机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国外在此方面研究也很少,深度也不够。总之,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尝试性的讨论,以提出一些相应的看法和意见,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