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主制相联系的是城市行政合议制和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体制。行政合议主要是行政决策的合议,属于行政民主决策的体现。上海在清末成立的市政机构“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便仿效租界董事局的做法,采用具有行政合议特征的运行体制。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领袖总董”、“办事总董”及各区长、部长组成,每星期开常会一次,每年开年会一次,对市政有关事务集体作出决策。若需要,由3名董事提议,可以举行临时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正式在城市推行行政合议制度。1930年颁布的《市组织法》规定,作为城市行政机关的市政府设市政会议,其成员由市长、参事、秘书长(秘书)和所属各局局长(科长)组成,市参议会由参议员选举3-5名代表参加市政会议。市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市长召集,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包括“关于秘书处及各局或各科办事细则事项”、“关于市单行规则事项”、“关于市预算决算事项”、“关于整理市财政收入及募集市公债事项”、“关于经营市公产及公营事业事项”、“关于市政府各处局或科职权争议事项”、“市长交议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体制是在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离的情况下彼此关系的处理。一方面,城市立法机关具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和约束职能。1928年颁布的《市组织法》规定,各城市建立参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对市行政有审议、建议、要求复决和罢免市长等多项职权。1930年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市组织法》,虽取消了市参议会罢免市长等方面的权力,但仍保留了对市政的审议和建议权。同时,为加强对城市政府的行政监督,国民政府又规定城市政府依隶属关系要接受上级政府的督察,特别市(院辖市)由行政院各部会督察,省辖市由省政府各厅局督察,督察内容包括任免市政府官员、审核预决算、派员视察和调查、着令提交报告、审批市政府呈请、颁布工作纲领、指导和纠正市政府工作、撤销市政府处分等。另一方面,城市行政机关拥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请公断权,即对立法机构的决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与立法机关进行审核和公断。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城市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浙江省推行“浙人治浙”和地方自治,所公布的《省宪》中第十五、十六两章的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对市制及其施行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上海地区淞沪市订立的《淞沪特别市公约》,某种意义上具有市宪法的部分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相继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正式将城市行政纳入法律体系之中,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城市政府的地位和职能。如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对设市标准、市区域、市公民、市职务、市财政、市政府、市政会议、市参议会,以及城市内部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建设与运行制度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城市行政的各个方面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就城市行政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而言,城市政府也有一系列具体和细致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如上海在特别市成立后一年(1927年7月至1928年6月)中,市政府先后颁布188项地方行政法规,涉及组织章程、工作细则和专项法规等诸方面。杭州市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杭州市暨各属各机关职员请假规则》、《杭州市政府职员值日规则》、《杭州市政府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等行政法规,推动了人事管理的制度化。
在市政建设领域,主要表现为城市建设规划热潮的兴起和现代市政建设的活跃。上海市政府于1927年7月成立后,随即开始城市发展规划的制订。为此,市政府成立专门的设计委员,负责研究市政建设的各项方案。1929年7月,上海市政府第173次市政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开辟和建设上海市市中心区域的意见,正式划定上海黄浦江以西江湾区翔殷路以北、闸殷路以南、淞沪路以东以及周南十图、衣五图以西的土地,作为上海市市中心区域,即新市区。同月,决定设立“上海市市中心区域建设委员会”,作为都市建设的计划和设计机构。1930年12月,上海市政府正式提出《建设上海市市中心区域计划书》,指出要推动上海城市发展,“自当以收回租界为根本办法”,但从长远角度看,上海发展重心不应局限于原来的租界地域,也不宜置于浦东地区,而应在以江湾为中心的淞、沪两地的中间地带开辟新市区,作为未来上海市中心区。《计划书》还提出了中心区水陆交通建设、道路系统设置、分区格局布置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大上海计划》,分别对市中心区域、交通运输、建筑、空地园林布置、公用事业、卫生设备、市政府建筑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全面和详细的规划。
P56-58
本卷的撰写,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由于各种原因,本卷的作者几经更迭,最后确定由本人承担。本人对民国江南城镇史虽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毕竟自感不够深入,故花了相当大的精力对相关研究进行充实和深化,在此基础上才最终完成此稿。由此也拖延了不少时间,谨向其他各卷的作者和出版社深致歉意。
本人作为《江南城镇通史》的主编和本书的作者,总觉得诚惶诚恐,自感能力和水平有限,肯定有不少不够成熟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恳请方家指正。
陈国灿
于浙江师范大学
总论
城镇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城镇史的研究不仅在于弄清城镇自身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也要借此透视社会的演进轨迹与特点。江南素为我国城镇发达区域,在中国城镇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全面考察江南城镇发展的历史进程,系统梳理其历史轨迹,深入分析其形态演变,多层揭示其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区域特色,探讨其社会影响,显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研究江南城镇史,首先要弄清“江南”的具体所指。
从历史上看,“江南”由最初的自然区域指称,到后来的多重文化符号,其标识的地理空间和人文意蕴是因时而异、不断变化的。在先秦时期,江南首先是作为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出现的。《左传》宣公十二年(前597)载,楚军围郑,郑伯肉袒牵牛请降,谓楚君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这里郑伯所说的“江南”,是指楚国南部地区。当时楚国控制的区域,兼跨长江中游南北,江以南即泛称“江南”。清代学者高士奇考证说:“自荆州以南,皆楚所谓江南也。”到战国时期,随着楚国势力的东扩,“江南”所指的地域范围也不断扩大,进而用来泛称今长江中下游以南的广大区域。这一笼统的地域概念,在秦汉时期为人们所沿用。司马迁《史记》和班固《汉书》有不少这方面的例证。如《史记》卷一《五帝本纪》:“(舜)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葬于江南九疑,是为零陵。”卷二《夏本纪》:“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日会稽。”卷六《秦始皇本纪》:“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会稽郡。”在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司马迁进而将位于长江中下游的先秦“楚越之地”列为有着自身特征的经济和文化区域:
楚越之地,地广入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赢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訾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
班固承司马迁之说而直接将“楚越之地”称为江南。《汉书·地理志》云:
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蔽赢蛤,食物常足。故砦窳偷生,而亡积聚,饮食还给,不忧冻饿,亦亡千金之家。
汉末以降,北方持续大乱,南方地区相对较为安定,由此引发大规模的“北人南徙”浪潮。特别是长江下游地区,大量人口的涌人,加上六朝历代政权的积极开发,经济和文化获得长足的发展。于是,人们更多地用“江南”来指称这一区域,并与“江东”、“江左”等称呼一起混用。如《三国志》卷一三《华歆传》注引华峤《谱叙》载,汉魏之际,“四方贤士大夫避地江南者甚众”;同书卷一《武帝纪》载:“孙策受袁术使渡江,数年间遂有江东。”《晋书》卷六五《王导传》载:“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江东”、“江左”之类的称呼的出现,实与长江下游河道走向的变化有关。由于长江在今江西九江至江苏南京段呈西南一东北流向,长江下游地区位于此段河道的东边,故称“江东”;从中原角度看,长江下游又位于该段河道的左边,故称“江左”。
进人唐代,“江南”开始成为一定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单元。唐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各地的监察,于贞观元年(627)将全国划分为十个区域,称为“道”,其中就有江南道。虽然道属于监察区,但已具有行政区域的某些特征。不过,唐初的江南道地域广阔,包括了西起今贵州东北部、东至大海的广大区域,其范围类似《史记》、《汉书》所说的江南地区。到盛唐时期,考虑到江南道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差异,遂于开元二十一年(733)将其一分为三,分为江南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其中,江南东道包括今浙江、福建全部和江苏南部以及安徽南部的部分地区,江南西道包括今江西、湖南全部和湖北南部以及安徽南部的部分地区。中唐时期,又将江南东道划分为浙西、浙东、宣歙、福建四个观察使辖区。
宋朝在唐代道制的基础上推行路制,使之正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在全国划定十五路,其中位于长江下游的有江南东路和西路、两浙路。江南东路包括今江西东北部、安徽南部和江苏南京地区,江南西路包括今江西大部,两浙路包括今浙江、上海和江苏镇江及以南地区。宋室南渡后,又分两浙路为两浙东路和西路,两者以钱塘江为界。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这一时期人们所说的“江南”,在地域范围上显得模糊和多样化,有时指江南东路和西路,有时指两浙地区,有时泛指江南和两浙诸路,统称“江浙”。如生活于两宋之际的庄绰在谈到南宋初北人南迁的情况时说:“建炎之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南宋中期人虞俦谈到两淮地区的粮食生产情况时说:“大率淮田百亩,不及江浙十亩。”其中所说的“江浙”,皆泛指江南和两浙诸路。
……
三是个案研究。这方面,针对南京、杭州、苏州、上海等江南地区代表性重要城市的讨论较为活跃。有关南京的研究,有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京通史》(南京出版社,2009—2013年),吕华清主编《南京港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蒋赞初《南京史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茅家琦主编《南京经济史》(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年),郭黎安《六朝建康》(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薛政超《五代金陵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朱俣《金陵古迹图考》(中华书局,2-06年),[美]牟复礼《明初南京城的变迁(1350—1400)》(台湾《明史研究专刊》第7辑,1984年),杨国庆《明代南京城墙》(南京出版社,2002年),王云骏《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等。有关杭州的研究,有周峰主编《南北朝前古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隋唐名郡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南宋京城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元明清名城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吴振华主编《杭州港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全汉异《南宋杭州的消费与外地商品之输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本第1分,1936年),林正秋《南宋都城临安》(西泠印社,1986年),何王芳《民国时期杭州城市社会生活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等。有关苏州的研究,有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城市史研究:以苏州为中心》(人民出版社,1999年),罗仑主编《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张海林《苏州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等。有关上海的研究,有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罗苏文《近代上海都市社会与生活》(中华书局,2006年),丁日初《上海近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戴鞍钢《港口·城市·腹地——上海与长江流域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1843—1913)》(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等。
总的看来,中外学界围绕江南城镇史的研究,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以宋代以降为主,宋代以前研究较为薄弱;二是市镇研究较为深入,城市研究相对不够系统;三是城市个案研究活跃,区域研究相对单薄;四是现象描述性研究较多,理论分析相对较少;五是重视历史学的考察与分析,多学科的综合分析有所忽视。
正是基于学界研究的现状,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我们决定合作撰写一部较为系统的《江南城镇通史》。考虑到江南城镇历史发展的基本轨迹和阶段特征,在统一思路的基础上,分为先秦秦汉、六朝隋唐五代、宋元、明代、清前期、晚清和民国7卷,由各卷承担者分别撰写,主编负责统一修改、调整和定稿。撰写工作历经数年的时间,现已基本完成。其间,曾多次举行小型研讨会,就撰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彼此交流,共同讨论,并积极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求能呈献一部高质量的通史。但囿于研究基础和水平,书中难免仍会存在不少缺憾和不足。若有未能臻于读者要求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浙江师范大学江南文化研究中心
陈国灿
陈国灿主编的《江南城镇通史(共7册)》按照时代顺序,就先秦至民国时期江南城镇的发展演变及其特点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重点是结合此期社会环境的变化,从经济活动、社会状况、管理体制、文化生活等不同侧面,深入探讨江南城镇的发展形态与内在变革,揭示其时代特征和历史趋向,总结城镇与区域社会的内在互动关系。
陈国灿主编的这套《江南城镇通史》按时代顺序,共分为7册,全面考察了江南城镇发展的历史进程,系统梳理了其历史轨迹,深入分析了其形态演变,多层揭示了其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区域特色,探讨了其社会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