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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罗伯特议事规则
分类 经济金融-管理-管理学
作者 (美)亨利·M.罗伯特
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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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亨利·M.罗伯特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已成为美国的通用议事规则,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议事规范。本书适用于各类会议,其精神还可广泛应用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学生社团等的管理中,它能够大大优化会议程序,既保障会议的民主性,又保障其效率。

内容推荐

会议是整个社会公共治理的一个缩影,议事规则为此类社会群体活动提供了规范的操作程序。现今中国的会议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缺乏秩序等,因而对议事规则的需要尤为迫切。

亨利·M.罗伯特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议事规范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作品,自初版后历经多次修订。本书是作者生前最后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首个中文译本,详细阐述了各项规则的内容及其所适用的情况,并为读者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议事规则学习计划。通过本书,读者能够学会保障会议秩序,优化会议程序,大大提高会议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会议结果。

目录

动议优先顺序表

动议规则表

前言

导言

第一编 议事规则

 第一章 如何在协商会议中处理事务

1.引入事务

2.进行辩论之前

3.获得发言权

4.动议和决议

5.附议动议

6.陈述议题

7.辩论

8.辅动议

9.提交表决和宣布表决结果

10.用于达成特定目的的规范动议

 第二章 动议的一般分类

11.主动议或主干动议

12.附属动议

13.偶发动议

14.优先动议

15.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第三章 优先动议

16.指定后续会议时间

17.休会

18.休息

19.权益问题

20.议程

 第四章 偶发动议

21.规则问题及申诉

22.暂缓规则

23.反对审议一项议题

24.拆分议题,以及逐段或逐条审议

25.起立重新表决,以及涉及表决的动议

26.关于提名的动议

27.产生自会议组织事务的请求

 第五章 附属动议

28.搁置

29.立即表决

30.调整辩论限制

31.有限期推迟,或推迟至某个时间

32.委托或交付

33.修改

34.无限期推迟

 第六章 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35.取消搁置

36.重新审议

37.撤销、废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项动议

39.批准

40.故意拖延性质的、不合理的或浪费时间的动议

41.会议传召

 第七章 辩论

42.辩论

43.辩论礼仪

44.结束与阻止辩论

45.辩论原则以及不可辩论的动议

 第八章 表决

46.表决

47.即使获一致同意也无效的表决

48.需要多于过半数得票的动议

 第九章 委员会和理事会

49.委员会分类

50.理事会或董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等

51.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52.特设和常设委员会

53.接收报告

54.通过或接受报告

55.全体委员会

56.准全体委员会

57.非正式审议

 第十章 官员和会议记录

58.主席或会议长

59.秘书或文书

60.会议记录

61.执行秘书

62.财务官

 第十一章 其他

63.一届会议

64.法定人数

65.会议程序

66.提名与选举

67.总章程、章程、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章

68.修改总章程、章程及议事规则

第二编 会议组织

 第十二章 组建与会议

69.临时或公众集会

70.固定社团

71.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十三章 会议组织的合法权利及对其成员的审理

72.会议组织处罚其成员的权利

73.会议组织将任何人驱逐出其会场的权利

74.宗教法庭的权利

75.审理社团成员

议事规则学习计划

中英文对照表

试读章节

要求遵守议程(即,在普通的会议组织中,要求与会者遵守其时间表或会议程序)能够在没有其他优先动议[第14条]待决,且没有遵守会议程序时提出,并且仅在此情况下才能提出。它无须获得附议,并且当其他成员拥有发言权时亦符合规则,甚至能打断发言,因为单名成员就有权要求会议程序得到遵守。如果没有偏离会议程序,提出要求遵守议程则是违反规则的。因此,如果没有特别议程订立在该时间点或更早的时间点上,则在其他议题待决时不能提出要求遵守议程,因为普通议程不能打断实际上处于审议中的议题。该要求只能针对议程整体而言,而不能针对某一项议程,因为后者没有贿特权。当到了一项特别议程的指定时间时,要求遵守议程优先于除其他优先动议以外的所有事务,即,除了涉及休会和休息的动议以及权益问题,它让先于这些动议。如果没有特别议程,要求遵守议程不能打断待决议题;但是,如果提出时没有议题待决,则即使其他成员拥有发言权并提出了一项主动议,而主席还未陈述该议题,它就依然符合规则。实际着手对普通议程进行审议之前,该要求让先于重新审议动议,或让先于对之前提出的重新审议着手讨论的要求。要求遵守议程不能辩论、修改或接受任何其他应用予它的附属动议。

主席有责任按正确的顺序宣布要提交给会议组织的事务,且如果他始终履行该职责,就不会出现要求遵守议程的情况。但是,可能主席会没有注意已到特别议程的指定时间,或者,他认为会议组织非常关注待决议题,而不希望着手处理指定在该时间的特别议程,并因此推迟宣布该特别议程。如上所述,在此情况下,任何成员都有权提出要求遵守议程,以迫使主席宣布该项议程或是将议题提交表决,他会问:“会议组织要执行议程吗?”拒绝在指定时间着手处理议程将与会议程序冲突,这类似于暂缓规则,并应当要求相同的得票数以获得通过,即三分之二得票。换句话说,反对方必须获三分之二得票以阻止执行议程。如果会议组织拒绝执行议程,则只有处理完待决事务后才能再次提出要求遵守议程。

当议程获得宣布,或有人提出要求遵守议程时,如果想要延长对待决议题的讨论,则应提议延长该待决议题的审议时间至某个分钟时长。需要以三分之二得票以通过该动议,因为它更改了会议程序或时间表。在该项议程获得宣布,并实际上待决后,像所有其他主动议一样,该项议程可辩论、修改或接受任何其他应用于它的附属动议。议程不能作为整体被搁置或推迟,但当实际上着手处理一项议程时,它可以经过半数得票被搁置、推迟或委托,以便如果没有其他议程妨碍,可以继续对之前待决的议题进行审议。只要处理完议程,被打断的事务将在被要求遵守议程打断之处继续得到处理。经三分之二得票暂缓规则可以不按照正确的顺序着手处理任何议题。

议程。当一个或多个主题被分派到特定的日期或时间(以推迟它们到该日期或时间的方式,或将之订立为该日期或时间的特别议程,又或是通过一份时间表或会议程序),这些主题便成为该日或该时间的议程,不能在指定时间之前进行审议,除非获三分之二得票。议程分为普通议程和特别议程,后者始终优先于前者。

普通议程通常仅是由于将一项议题推迟至某个日期或时间,或推迟至某项活动之后而产生的。它不暂缓任何规则,因而不能打断事务。但在指定时间已到,而又没有议题待决时,它则优先于除特别议程和重新审议以外的所有议题。不能在指定时间之前审议普通议程,除非获重新审议或三分之二得票。如果会议程序中规定了议程,则仅是推迟至一次指定的会议而没有指定时间的议题,则会被安排到普通议程下面。如果未规定议程,则在处理完之前休会时的待决事务,以及上次会议中日程表上没有被处理完的议题之后再处理这些被推迟的议题。

一份指明了事务的处理顺序而没有指明处理时间的会议程序,与被推迟的议题一同构成普通议程。不能违反这份会议程序,除非经一致同意,或以三分之二得票暂缓规则。如果所有这些事务没有在休会前处理完,则成为“未完事务”,并按未完事务的情况处理,如第17条“休会对未完事务的影响”所述。

P32-34

序言

关于议事规则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则上应当以美国国会的规则和惯例为基础,而在细节上能够适用于普通的社会团体。这样的一本著作不仅应该提供组织和召开会议的方法、官员的职责及常用动议的名称,还应系统地说明每一项动议的目的与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辩论;如果可以辩论,又可以让主议题在多大范围内接受辩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这项动议,而当这项动议待决时又可以提出什么其他动议。《罗伯特议事规则》(1876年出版,1893年少许增补)期望能以扼要而系统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条规则都自成体系,或者,对于一项被以某种形式限制的规则,附注所有相应的条目,这样不熟悉本议事规则的人也能稳妥地查阅任何特定的主题。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过去的39年中已经销售了50万册,这说明了人们需要这类著作。但是,我也不断地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这些咨询都是关于协商会议组织中会议程序的信息的,而这些信息并未涵盖在旧版本之中,因而需要作修订与扩充。为满足这一需要,我对旧版本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扩充,并且,为避免与旧版本混淆,修订版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为名出版。

议事规则的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为达到此目的,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的。没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实是最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经验告诉我们,明确的法律十分重要;而且,在这个国家,形成的惯例太少,而出版的议事实践手册之间又相互矛盾,因此,除非一个社团采用某本相关著作作为其议事规范,用于所有未被其自有的特殊规则涵盖的范围,否则,该社团不应尝试处理事务。

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举例来说,更重要的是,一个会议组织拥有一项决定无限期推迟动议的优先等级的规则,而不是像美国参议院那样给予该动议除搁置动议以外的最高优先等级;或是像美国众议院那样给予该动议最低的优先等级;又或是像以前的议事规则那样给予该动议与立即表决、有限期推迟动议以及委托动议相同的优先等级,而使得如果其中一项待决则不可以提出其他几项。其中一位最伟大的议事规则作者很好地表述了这点:“这些制度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最为合理,事实上并非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有作为依据的规则,而不是这规则是什么;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议事程序,而不是受制于主席的反复无常或成员的强词夺理。在一个严肃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得体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亨利·M.罗伯特

19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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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