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参与者:工会、雇主联合会、企业与企业职工委员会/001
一 工会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001
二 雇主联合会的组成与法律地位/018
三 企业职工委员会制度作为补充/021
四 初步评价/023
第二章 工会与雇主在集体确定工资中的法律空间/025
一 劳资自治:缔结最低劳动条件的权利/025
二 在哪一层面上展开谈判?/031
三 劳资协议的效力/033
四 劳资协议生效后在企业中的实施/046
第三章 集体工资谈判流程/051
一 基本框架/051
二 准备谈判/052
三 工会意志的形成/055
四 具体谈判/059
五 调解/065
六 劳动斗争/070
第四章 劳资协议的经济与政治作用/077
一 现状/077
二 德国劳资自治的经验/087
三 结论/125
第五章 企业职工委员会介入劳资协议未规定领域/134
一 劳资协议未涉及的工资问题/134
二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共同决定权/136
三 共同决定程序/141
四 应用于劳资谈判?/150
第六章 跨国集体谈判展望/154
一 问题/154
二 欧盟劳资协议?/155
三 全球劳资协议?/158
第七章 对中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160
一 德国制度能否照搬至中国?/160
二 职工拥有平等机会的工资协商/162
三 罢工——制造社会动荡的一种方式?/168
沃尔夫冈·多伊普勒小传/171
德国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上享有良好声誉。工会和企业主被视作相互尊重的“社会伙伴”。但在实际生活中劳方作为“小伙伴”实际上是“弱势方”。另外集体工资协议仅覆盖了60%的就业者,对小企业而言劳资集体工资谈判这个模式不过是“纸上谈兵”。有鉴于此,《德国集体工资谈判制度》对这一方面未加涉及。
集体劳资谈判如何进行?它和普通的谈判有何区别?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书中尤其强调了它的政治功能:它实际上可以在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中为国家分忧。因为如若谁对工资不满,他应该去找工会和资方,政府对此不负责任。如果没有行业工资谈判约定,那企业职工委员会要介入,它可以对薪酬结构和工资水准行使共决权。
工会与资方在集体工资谈判中达不成共识时,可以号召合法罢工。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企业职工委员会与企业主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求助于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相等人数代表组成,主席由第三中立方担任。当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时,主席的意见起决定作用。
《德国集体工资谈判制度》作者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教授是德国最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他对中国也非常了解。在本书最后一章他探讨了德国模式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借鉴意义。有鉴于中德两国不同的国情,德国模式显然不能照搬到中国,但其中的一些要素可以对中国劳动关系的构建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比如私营企业享有的独立性,工会是否也应该享有?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了这些问题。
《德国集体工资谈判制度》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一本科学、翔实介绍德国劳动关系制度的书籍。
德国劳资谈判的主体通常为工会与雇主联合会。极少情况下,工会也与单个企业展开谈判,某些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也起到重要作用。德国劳资谈判的法律、经济、政治框架是如何构建而成的?德国的经验能否为中国所用?最后,本书探讨了该工资集体协商体系中是否存在值得中国借鉴的因素。作者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教授是德国最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他对中国也非常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