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之一,该丛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书中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探寻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流,寻找人民检察制度历史变迁的印迹,揭开尘封岁月中的往事,还原历史长河中的事件,拾掇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珍珠,怀念为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老一辈检察人,回味在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中所经历的那些挫折与成就。
书中除翔实的史料和精辟的评点之外,也不乏令人动容、欷歔感慨的文字,这是一部严肃客观而又生动鲜活的历史,它积淀着检察往事的厚重与沧桑,又渗透着法制进步的信息和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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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检察老照片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高洪海 |
出版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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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之一,该丛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书中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探寻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流,寻找人民检察制度历史变迁的印迹,揭开尘封岁月中的往事,还原历史长河中的事件,拾掇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珍珠,怀念为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老一辈检察人,回味在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中所经历的那些挫折与成就。 书中除翔实的史料和精辟的评点之外,也不乏令人动容、欷歔感慨的文字,这是一部严肃客观而又生动鲜活的历史,它积淀着检察往事的厚重与沧桑,又渗透着法制进步的信息和足印。 内容推荐 回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清晰地触摸到了人民检察的发展脉络:它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荣优良的传统,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人民检察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走过的道路,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探索和艰辛、光荣与梦想。 检察历史,对于我们检察人来说是财富,是人民检察制度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是检察事业的耕耘者们励精图治、甘于奉献的伟大气节,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懂得现在、懂得坚持,让我们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目录 序言 那些往事 从探索到波折(1949-1978) 最高人民检察署宣告成立 司法工作视察团:奏响新中国法制建设序曲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拉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帷幕 对违法乱纪分子撤下天罗地网 自上而下建立机构 由点及面开展工作 罗瑞卿起诉美国特务李安东 补充新鲜血液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遭遇“取消风” 一纸公告,口口相传 查办间谍濮登博 五大分署检察长汇报会议 保卫普选 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 东北工作团侦讯日本战犯 各地检察署积极查办投机粮商 署改院的历史见证 起诉美国间谍组织“第44海外观测队”成员 广西柳江: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检察工作的模范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一批检察员 “年过半百”的出席证 免予起诉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 检察院里来了第一批实习生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执法大检查 将军的听课证 难能可贵的“准确、及时、合法” 荷花舞 第一批支援农业的检察官 刘少奇支持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从重建到发展(1978-2000) 检察历史的新起点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的记忆片断 《人民检察》复刊 公诉王守信 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植树节去种树 开展检察培训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第一案 李默然主演《检察官》 第一次反贪污贿赂展览 公诉王仲贪污案 女检察官的风采 在农家院里出庭公诉 最早的税务检察室 改革开放后第一起逾百万元的贪污案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周年掠影 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历史罪行 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 高检院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高检院第一批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式成立 最后时刻的自首 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 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 管志诚:台前大讲廉政幕后大把捞钱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中国检察报:在关怀中成长 第一所培训高级检察官的高等学府 检察机关与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的第一次接触 第一起上千万的特大贪污案 高检院举行时装表演庆“三八” 从工人到市长,从市长到死刑犯 被走私吞噬的公安局长 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 首批文明接待室 追查克拉玛依特大火灾背后的祸根 滥用职权疯狂敛财 权钱交易的苦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西假酒案 与分洪擦肩而过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人大代表送来的锦旗 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四届年会暨会员大会 国庆50周年,检察官队伍走过天安门 一对贪夫妻,同堂受审判 澳门特区检察院首日办公 胡长清:买官受贿获死刑的副省长 成克杰:身居高位难收贪婪本性 改头换面也枉然 第一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选 检察服的沿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的变迁 那些面孔 罗荣桓:新中国首任检察长 李六如和他的《检察制度纲要》 蓝公武:此生难改冰霜节 陈少敏:坚持真理刚正不屈 李士英:传奇一生本色不变 陈养山:情系检察事业的老革命 孙光瑞:侦办刘青山、张子善的检察官 张苏:名利如水事业如山 曾龙跃汪庆传:记录正义之声 温士英:检察机关中的摄影“大腕儿” 沈伟铭依法宣布逮捕决定 张鼎丞陪同周总理视察海军 李贞:一身傲骨两袖清风 冯桂英:给毛主席当列车员 丁山:走过峥嵘岁月 朱广远曹继茹:不了的检察情结 贾怀珍:从贫下中农代表到检察官 沙涛:雷锋式检察干部 杨易辰检察长在河津接待来访 侯政和他的特殊连队 李跃武:珍贵的合影难忘的回忆 老检察长黄火青对检察新兵的关怀 西饶旺杰:班戈湖畔的检察官“门巴” 倪惠康:“我就得踏踏实实为西藏做事” 何宁:从知识青年到检察长 付玲玲:千钧一发显英豪 张有成:退休检察官写了12本书 刘邦闹:活出生命的厚度 蒋汉生:执著较真儿的铁汉 王艾甫:吹响《集结号》 “白云热线”连百姓 老检察官李放参与北京奥运会 试读章节 免予起诉制度的变迁 1956年6月21日,抚顺市委党校礼堂内庄严肃穆,鸦雀无声。中国检察官们端坐在台上,台下一批日本战犯默默地等待着即将被宣布的结果。当他们听到“免予起诉”、“立即释放”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先是轻轻的抽泣声,接着是一片感激的谢罪声。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从而确认了“免予起诉”这一诉讼终结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尚扣押1109名日本侵华战犯。经过多年的教育、改造,已有不少战犯具有不同程度的悔改表示。他们之中也有一些是罪行较轻的战犯分子,比起主要战犯分子,其作用和所犯罪行都要相对小一些。对于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分子从宽处理,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世界和平。据此,1956年6月至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三次对在押日本战犯中的1017名作出了免予起诉决定。1956年7月26日,第二批获释的全体战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赠送了感谢的锦旗。锦旗上写着:“反对侵略战争拥护持久和平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万岁!” 在肃反运动中,由于我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政策的感召,大批反革命分子纷纷投案自首,其中大部分是罪行较轻或者悔罪态度较好的,对这些人没有起诉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了“免予起诉”,对那些投案自首、戴罪立功、罪行轻微对社会不会产生危害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了“免予起诉”,让他们回原单位工作,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免予起诉”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试行规定(修改稿)》和《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等文件中,将免予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规定固定下来。规定对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根据政策可以宽大处理的罪犯,可以“免予起诉”。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使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 照片里展现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诈骗第一案的公审现场。 1956年8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政治诈骗犯李万铭,1000多名机关干部、人民解放军、工人参加了旁听。今天从照片上我们仍能感受到当时审判现场的肃穆。 李万铭出身于一个地主兼商人的家庭。在读小学时,他就偷过考卷和图书;中学时代,他偷过老师的手表等;再大些,利用其兄当邮差工作之便,他经常偷拿挂号信,并把窃得的钱款交给家长,谎称是从路上拾到的。1945年他加入。TN民党,又参加了国民党青年军,任207师的准尉政治干事。一次在部队进行整编时,他就乘机弄虚作假,冒领退伍费。为此,他被关进了国民党沈阳陆军监狱。1948年,他趁乱从东北窜逃到了江苏。1949年4月,南京解放。这时,李万铭隐瞒历史,伪造证件,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政大学。同年10月结业并得到了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和鉴定材料。而后,他仿制印章,伪造介绍信,混入常州市人民政府,被委任为建设科科员。几天后,他嫌职务低,又用同样手法,伪造印信,假称是“二野军大”的党员教育“科长”,因“参加淮海战役残废”,要求给予分配工作。苏南行署人事部门识破了这个没有转移党员关系介绍信的伪党员、诈骗犯,把他送交当地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51年,李万铭被假释。但是,他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愈演愈烈。他满脑子想的是升官发财、名誉地位。为了达到做官享福的目的,他私刻印章,伪造领导人信件,冒充老红军、战斗英雄、志愿军团参谋长、模范共产党员。从1951年到1953年,李万铭诈骗屡屡得手,从江苏骗到安徽、从安徽骗到武汉、从武汉骗到西安、从西安骗到北京,其职务也由科员骗到了中央森林工业部的行政处长。 1955年1月3日,李万铭飞抵西安,继续施展他的欺诈伎俩。他拟了一封周士弟司令员给中央林业部两位副部长的信,诡称:“李万铭身体暂不适合在前线,仍回你部,工、休兼顾。我们感到与他在军队的职位相比,在地方的职位有些不相称。我们觉得他能胜任比较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想以此为“尚方宝剑”,骗取中央林业部更高的职位。 李万铭在西安进行了更大的冒险活动。途中,他在与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张德生等人谈话中,破绽百出,引起对方的警觉和怀疑。经陕西省公安厅详细侦查后,确认了李万铭的犯罪事实。于是,报经检察机关批准,陕西省公安厅在西安市人民大厦依法将李万铭逮捕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元信在法庭上宣读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公诉词指出,被告李万铭的诈骗活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要求审判长、陪审员依法判处这个罪犯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同时指出:被告李万铭在被捕以后,还能坦白,希望法庭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审判长栗发荣和人民陪审员刘铁华、杨金荣,根据检察员的控诉,逐条查证李万铭的犯罪事实。 被告委托的律师范明和马荣杰根据检察员的公诉词相继提出辩护。范明是北京大学刑法教研室的代理主任。他以律师身份提出被告的犯罪性质要加以确定。他说,政治诈骗可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说政治诈骗是指李万铭进行诈骗利用了政治活动的手段、给国家造成了政治损害,他没有意见;但是,政治诈骗也可以被人理解为有政治目的,进行政治破坏活动,但从被告犯罪的事实中看,被告进行犯罪活动的目的,是追求享受和名誉,并没有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范明律师又提出,李万铭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危害,首先应该由被告负完全责任;但是我们某些工作人员的麻痹思想,某些机关的人事制度不严,工作中的粗枝大叶,也使被告的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在判罪的时候,不能把对国家的危害完全放在被告身上。 关于犯罪性质,当时法庭上的辩论是激烈的。检察员赵元信指出,根据侦讯判明,李万铭犯罪目的是为了贪图个人名利,还没有发现反革命行为,因此在起诉书中是以政治诈骗论罪,而不是以反革命论罪。但由于从被告的犯罪事实中可以看到被告私刻公章,伪造印信,冒充人民功臣,破坏了国家秩序,危害了国家建设事业,因此,他的犯罪性质属于政治诈骗,是确切的。 当审判长要求被告做最后陈述时,李万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评议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万铭的罪行,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P42-46 序言 弹指一挥间,共和国检察事业已经走过了六十个春秋。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共和国首任检察长罗荣桓庄严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新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诞生的。这不仅是新中国检察史的第一页,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检察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共和国的检察工作经历了初创阶段的艰难摸索,经历了波折阶段的中断取消,经历了恢复重建后的创新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稳健步伐不断迈进,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春天。共和国的检察工作与共和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和国的检察人肩负着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守护法律、维护公正的历史使命。使这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植根于每一个检察人的头脑中,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思想保证。 60年来,共和国检察制度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重大活动中去,依靠群众,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察纠要犯,平反冤狱,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检察机构和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检察制度站在了历史的新起点上。“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检察制度遭受空前的劫难,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人民检察的历史,尤其是人民检察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进程中遭遇严重挫折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检察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意味着对法制的削弱和破坏。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 回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清晰地触摸到了人民检察的发展脉络:它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荣优良的传统,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历史。人民检察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走过的道路,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探索和艰辛、光荣与梦想。 今天,我们倡导传承检察文化,弘扬检察精神,正是为了激发广大检察官对检察事业的认同与热爱,培养广大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的责任意识和执著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感。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从梳理、研究中国检察制度尤其是人民检察的历史着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摸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规律,是检察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这套《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探寻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流,寻找人民检察制度历史变迁的印迹,揭开尘封岁月中的往事,还原历史长河中的事件,拾掇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珍珠,怀念为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老一辈检察人,回味在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中所经历的那些挫折与成就。这套丛书形式各异,文体有别,在翔实的史料和精辟的评点之外,也不乏令人动容、欷歔感慨的文字,这是一部严肃客观而又生动鲜活的历史,它积淀着检察往事的厚重与沧桑,又渗透着法制进步的信息和足印。所有这些,都在传递同一个信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它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检察历史,对于我们检察人来说是财富,是人民检察制度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是检察事业的耕耘者们励精图治、甘于奉献的伟大气节,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懂得现在、懂得坚持,让我们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我们今天盘点检察历史,是为了让历史启迪未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展望未来,我们更加坚定信心,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出发,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强化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在共和国六十华诞来临之际,谨以此作为共和国检察官对祖国的庄严承诺吧! 二○○九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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