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作者在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合理避税的策略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操作思路和方法,既可以作为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企业老板、经营主管及销售人员的案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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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纳税人俱乐部丛书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庄粉荣 |
出版社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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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作者在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合理避税的策略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操作思路和方法,既可以作为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企业老板、经营主管及销售人员的案头书。 内容推荐 作者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合理避税的筹划策略,从而形成了本书所述的一整套操作思路和方法,包括税收筹划概述、销售额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待遇、异地销售与账外经营、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连锁经营的税收筹划、代销方式的税收分析、销售时间确认的筹划、促销业务的涉税分析、采购业务的税收分析、农产品的涉税问题、专业发票使用方法及要求、集团公司的营销运筹、商贸企业的涉税管理、所得税年终汇缴新办法、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本书参考的政策新、实用性强,并列举了大量案例。 本书既可以作为企业老板、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经营主管及销售人员的案头书,也可以作为大专院校财税专业营销专业师生的参考资料。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税收筹划概述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 第二节 税收筹划的分类 第三节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 第四节 税收筹划的要求 第二章 销售额的确认 第一节 销售额确定的具体方法 第二节 销售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征免政策对销售额的影响 第四节 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包装物计税的确认要点 第六节 销售环节 的纳税筹划实例 第三章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第一节 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处理 第三节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 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 第一节 混合销售及兼营业务的政策分析 第二节 纳税人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认识误区 第三节 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思路 第五章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待遇 第一节 以物易物计税的确认 第二节 平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四节 平销与进场费如何区别 第五节 其他销售方式的选择 第六章 异地销售与账外经营 第一节 异地销售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账外经营的税务处理分析 第三节 “存根联滞留票”的涉税分析 第七章 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 第一节 会员费的涉税处理 第二节 价外费用的税务确认 第三节 一次性收费的筹划方法 第四节 部分行政性收费的政策分析 第五节 会员费收入的筹划方法 第八章 连锁经营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连锁经营的税收政策 第二节 统一纳税应区别对待 第三节 连锁经营相关业务筹划 第九章 代销方式的税收分析 第一节 代销业务的操作基础 第二节 代销新问题的税收分析 第三节 典型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十章 销售时间确认的筹划 第一节 销售实现的税法规定 第二节 销售合同明确纳税义务的差别 第三节 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 第十一章 促销业务的涉税分析 第一节 商业企业促销税收问题的调查 第二节 促销精典案例分析 第三节 其他促销案例 第十二章 采购业务的税收分析 第一节 价格平衡点分析 第二节 免税企业的采购策略 第三节 应税企业采购对象选择 第十三章 农产品的涉税问题 第一节 农产品的确认 第二节 农产品的涉税处理 第三节 农产品收购票据的使用方法 第四节 外出收购农产品涉税的手续 第五节 农产品的纳税筹划 第十四章 专用发票使用方法及要求 第一节 发票开具和使用的规定 第二节 最新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解读 第三节 虚开发票善意取得的判别 第四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分析 第五节 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处理 第十五章 集团公司的营销运筹 第一节 集团销售的策划思路 第二节 跨境业务的交叉运作 第三节 避税调整举例 第四节 集团管理费用筹划分析 第十六章 商贸企业的涉税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第二节 新办商贸企业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商贸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第十七章 所得税年终汇缴新办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办法 第二节 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要点 第三节 汇缴结算过程中的主要事项 第四节 汇总纳税企业怎样汇算清缴 第十八章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 第一节 纳税申报表调整原因 第二节 新申报表的变化内容 第三节 申报表各项计算口径分析 第四节 财务报表编制提示 试读章节 第五节 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处理 在日常税务管理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涉税事宜,这里我们就一些发票使用过程中遇到咨询的事宜集中如下: 1.IC卡门票也属发票范畴 咨询事项:近日,某市一大型游乐场为了方便游客,推出了智能IC卡门票。游客在游玩时只需购买一张这种门票,参加各种游乐项目就可以直接进行刷卡计费,免去了过去排长队买票的麻烦。但有人向税务机关询问,这种IC卡门票不论是在内容式样,还是制作材料上都与传统的纸质发票有很大区别,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发票使用。 税务人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判断一种凭证是否属于发票,关键在看其是否与商品交换、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有关,而与凭证本身的式样、制作材料无关。游乐场出售的IC卡门票,是在向游客提供娱乐服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开具的,从这点来看符合发票的定义。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文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因此,对于游乐场出售的IC卡门票,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将其作为发票使用。 2.已认证发票超期不能抵扣 咨询事项:办税员小王怎么也想不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啥不到两个月就不允许抵扣呢?原来,该公司2月底购进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原材料,验收时发现部分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遂向销售方提出退货要求,小王当月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认为这批货物很可能退货,就未在2月份人账、申报抵扣。后来该公司经与销售方协商,销售方更换了不合格原材料,小王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份入账、申报抵扣,而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通知小王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可见,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小王将2月份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3月份申报抵扣,因超过抵扣期限,当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小王本想退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入账,省去到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没想到因不熟悉税收政策,少抵扣了3万余元的进项税。 3.错票超过认证期的税务处理 咨询事项:2月28日早上8时刚过,某企业办税员老吴就带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急匆匆地来到该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老吴所在的企业于去年11月份,从湖北一家家电公司购进商品一批,销货方于11月27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款为69 846.15元,税款为11 873.85元。发票开出后,销货方企业财务人员在12月份征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发现该份发票错用了税率,并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购货方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购货方一直到2005年春节后才收到该份发票,收到时已经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限。对这份发票能否寄回湖北重开的问题,老吴有些犯难了,所以赶紧向税务部门咨询解决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税务人员据此告知老吴,企业可以和销货方企业取得联系、说明情况、退回错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企业可凭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开具一份与错误发票内容一致的负数发票,同时,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购货方企业,老吴就可以凭重新开具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4.增值税发票作废如何换开 咨询事项:2005年8月30日,某公司在向一客户销售一批产品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客户未能及时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抵扣,致使该专用发票超过了3个月的申报、抵扣期限。该客户欲将该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请我们将该专用发票作废,然后再重新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能将该发票收回作废处理,再为其从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转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时,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开具正确的正数专用发票进行记账。 因此,该公司不能采用作废原蓝字专用发票的方法来冲减销项税额,只能采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方法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将新开具正数专用发票交给客户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5.预交税款余额大下期还要再预交 咨询事项:某家商贸公司,当地国税机关在认定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确定该公司在2005年10月~2006年9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 由于国税机关给该公司核定的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有25份,这远远不能满足该公司的经营需要,公司不得不在一个月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数超过两次。为此,国税机关便让该公司在第二次及以后领购专用发票时,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交增值税。而预交的增值税只能等次月10日前进行当月纳税申报时,才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减。 这样做,往往会造成当月预交的增值税税款超过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而形成预交增值税税款有余额。当下个月再需预交增值税时,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根本不考虑上个月的预交税款余额,只是按照当月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来计算应预交的增值税额。 请问:上期预交的增值税余额能否在下期抵减应预交的增值税税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交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时预交的增值税税额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交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若纳税人预交的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交的增值税,不再预交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若纳税人本次预交的增值税大于预交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交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P243-245 序言 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我国兴起已经五六年了,在此期问,各种期刊、专著也出了不少。纵观这些读物,都存在泛泛而谈的缺点。所以,那些举办财税培训的公司就感觉到,以前曾经受欢迎的税收筹划课程,现在已经不再具有吸引力了。而更多的投资人也认为,税收筹划如果仅在课堂上进行纸上谈兵,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一个实用性学科的要求。 我们认为,税收筹划尽管是一个很好的学科,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分析和讨论上,这个学科就不会有很好的发展。税收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学科,需要结合实际来分析问题,最终引导和帮助大家解决问题,才会受到广大投资人、生产和经营者以及财务人员的欢迎。有鉴于此,笔者自2004年开始,就将税收筹划研究的重点放在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上,以行业作专题先后开发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零售企业的税收筹划等十大专题。 自2004年初,笔者开始在全国开展了“销售业务税收筹划”专题讲座,至今已有二十多场(次),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肪范和避税筹划的策略,从而形成一整套的操作思路和方法。当然,在研究税收筹划时遇到很多困难。在专题研究过程中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资料短缺,好在许多来自财税管理第一线的人士也在从事着实务分析,结合有关问题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思考。所以,在本书中参考了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许多咨询案例和谭光荣、陈萍生以及其他专家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中的部分案例分析性文章和其他资料。其目的是想借助大家的力量整合一个研究思路,将税收筹划的研究引向深入。在此,我们向所参考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此外,注册会计师、税务专家李雯女士对本书进行了全面审核。 目前以专题的形式研究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还不多,本书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赐教! 作者2008年8月于北京 联系方法:13701590996 E-mail:zhuangfr@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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