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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公司法务高级管理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孙红新//田美玉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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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从实务出发,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对象为分析目标,结合实务中发生的大量典型案例,在展示和总结现有公司常见法律纠纷的基础上,为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作出相应方法与策略性的提示。

虽然本书未能穷尽所有公司法律纠纷,但通过全书的阐释,将法律纠纷管理问题围绕着纠纷的解决作出了从抽象到具体,从全局到部分的探讨,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实务操作及理论研究构筑了基础平台。

内容推荐

本书从实务出发,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对象为分析目标,结合实务中发生的大量典型案例,在展示和总结现有公司常见法律纠纷的基础上,为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作出相应方法与策略性的提示。此外,本书还从战略角度对法律纠纷管理中的基本要素做了归纳介绍,以便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提供实务研究的模式。

目录

出版前言

自序

第一编 解读公司法律纠纷管理

 第1章 快速通道:公司法律纠纷基本知识

第一节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对象

  一、界定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对象

  二、公司法律纠纷的成因

第二节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之道

  一、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价值

  二、法律纠纷解决典型方案

第二编 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

 第2章 劳动人事法律纠纷管理

第一节 订立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发生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发生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二节 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

  一、履行劳动合同中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履行劳动合同中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三节 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

  一、终止劳动关系引发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终止劳动关系引发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四节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纠纷

  一、劳动合同解除后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3章 公司股权法律纠纷管理

第一节 股东出资法律纠纷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类型

  二、股东出资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二节 股东股权转让法律纠纷

  一、公司股权转让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股权转让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三节 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法律纠纷

  一、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类型

  二、公司侵犯股东权益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四节 公司僵局诉讼

  一、公司僵局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公司僵局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4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法律纠纷

第一节  公司董事责任与纠纷管理

  一、董事责任的含义

  二、公司董事责任纠纷类型

  三、董事责任形态

  四、公司董事责任纠纷解决之道

第二节 公司经理责任与纠纷管理

  一、公司经理责任纠纷类型

 二、公司经理责任纠纷解决之道

第三节 公司监事责任与纠纷管理

 一、公司监事责任纠纷类型

 二、公司监事责任纠纷解决之道

第三编 公司外部法律纠纷管理

 第5章 公司与公司之间法律纠纷管理

第一节公司间合同法律纠纷管理

 一、公司间合同法律纠纷的类型

 二、公司间合同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第二节公司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 之道

 一、商标侵权纠纷及解决之道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及解决之道

 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及解决之道

 四、专利侵权纠纷及解决之道

 第6章 公司与行政机关法律纠纷管理

第一节 走进公司与政府之间法律纠纷

 一、公司与政府间法律纠纷现状

 二、公司与政府间法律纠纷类型

第二节 公司与政府间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一、可诉性法律纠纷解决之道

 二、不可诉性行政纠纷解决之道

第四编 综合战略篇

 第7章 公司法律纠纷之解决战略

第一节 初识公司法律纠纷解决之制度战略

 一、公司法律纠纷解决制度战略的作用

 二、公司法律纠纷解决制度战略的构建

第二节 公司法律纠纷解决之人力战略

 一、人员选择战略

 二、人员培训战咯

第三节 公司法律纠纷解决之途径战略

 一、通用解决途径

 二、解决途径的战略安排

第四节 公司法律纠纷解决之成本战略

 一、把握法律纠纷成本

 二、优化法律纠纷成本

试读章节

1.公司建立之初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

公司建立之初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或不明确,是导致公司法律纠纷冲突的主要原因。

公司这一组织体由多种主体构成,存在多种利害关系体。各种主体通过不同的身份和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与决策,如董事、经理以其人力资本参与公司的管理;投资人则以其金钱资本投入其中;其他人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其在公司中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共同围绕公司这一核心主体演绎出各类经济活动和交易关系。因此,公司就是公司的参与主体(公司本身、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或权利机构的有形形态。这种独特的利益主体交叉格局,造成的现状是公司财产权独立于股东权,而交由以董事会为主体的管理层所控制,而大股东又可通过对管理层的控制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利益的斗争中,每个主体都希望自己在利害关系的交涉上能够不落人后,于是这种现状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因此,合理的公司制度就要通过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来化解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纠纷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主要有两种:事前化解机制与事后化解机制。事前化解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将利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纠纷的产生;事后化解其实是纠纷解决,而这本身也是一种利益冲突化解机制。从公司实践来看,公司的利益冲突要通过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处所进行的谈判以合同安排的形式来预防或解决,这种合同安排在公司成立后演变为公司的章程从而主要成为事前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同时公司法为公司构造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成为对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前约束力量;在这种现状下,就要求公司在组建以及运营过程中,与参与人之间就合理的制度安排达成书面的文件以预防纠纷的产生。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利益上的冲突可能并不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其只是纠纷发生的一个潜在因素,只有在利益冲突无法合理控制或无法化解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利益冲突控制通过公司法律框架下有效的制度设计——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资本三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受任义务(法律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所施加的忠实、善管的义务)、商业判断规则、合同安排等,来将可能基于人性的弱点要发生的私利行为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纠纷的产生。

对于公司而言,在建立初期就应充分认识到其组织体内部的错综复杂性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公司的一切,尤其在内部制衡机制的设置上宜细不宜粗,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2.法务人员全程管理与谋划缺位

从目前大多数中国公司自成立至运营阶段的实际操作来看,多数公司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委托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公司进行全盘操控与运作。一般情况下它们只是在出现法律纠纷达到对簿公堂的境地才想起找律师来力挽狂澜。这与国外公司的做法恰恰相反。法律既是枷锁同时也意味着自由,忽视法律价值的人可能会获得一时利益,但绝不可能永远无风险。公司的运营就像一个孩子的成长,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致命的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只懂得在事后出现法律问题无法解决时才寻找法律专业人士出谋划策的公司而言,此时寻找律师是下策。因为在这个环节,律师的工作往往是被动的,只能依据公司在先既定的条件和证据基础进行法律运作,没有变通的余地,也没有多少主动性可以发挥。律师不是神仙,成功与失败除了要靠法律技巧与策略外,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一系列前提预防性措施的保护。

另外,从现行的一些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在全程管理中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我国1991年实施的《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是厂长的法律事务参谋助手,在厂长领导和授权下,参与处理企业重大问题和日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上受企业主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在行政执法检查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劳动局的指导。”在这条规定中,“助手性质”的定位使得法律顾问这一专业性、独立性较强的工作受到了严重的束缚,也使得法律顾问无法客观地开展工作。同时在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1987年《航空工业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独立开展起到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目前在企业内部甚至包括外部法律纠纷出现的原因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企业法律顾问与厂长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厂长一意孤行,最终造成了企业纠纷缠身,经济利益受损。厂长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其法律意见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有时很可能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在问题的处理上就会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就需要法律顾问及时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风险提示。一位资深外国企业法律顾问曾经这样描述自己的工作:“法律顾问永远是坏人的角色,当别人都拼命向前走的时候,你却要不断地说这里有陷阱,那里有高压线……当你所说的一切都被置若罔闻,最终导致纠纷发生时,再去挽回损失,难度已经非常大了。当你的企业幸免于难时,你则成了公司前进的障碍。但是,无论怎么样,提示风险,防范风险,这是我们的工作,就背着‘恶名’努力吧。”

3.公司相应规章制度不健全

对于公司而言,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最容易产生潜在的隐患。实践中很多公司,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商业运营管理制度、经营决策计划以及公章的保管上极其不规范,为纠纷的发生洞开门户。原则上讲,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即使是小公司也应做到秩序井然,制度规范,这样才有利于发展壮大。综观一些比较知名的公司,其对于基本机构及规章制度的建设都极其重视。它们不但会在设立初期进行制度上的建设,还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例如,公司劳动制度的完善问题,大多数公司都懂得其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制度上的完善措施,往往是公司凭借其强势地位,忽视员工利益,克扣工资,拒绝支付补偿金,导致公司频频遭受劳动纠纷的困扰。

(二)公司外部法律纠纷的成因

1.管理不到位

公司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因公司外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例如,两个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对于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最大的原因在于合同管理操作中的失误,如前期调查不到位,缺乏合同履行监督程序或监督不及时。P5-7

序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趋向复杂化、多样化。而实践的需求也使法律纠纷管理的研究和探讨不断被提上日程。

本书从实务出发,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对象为分析目标,结合实务中发生的大量典型案例,在展示和总结现有公司常见法律纠纷的基础上,为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作出相应方法与策略性的提示。

虽然本书未能穷尽所有公司法律纠纷,但通过全书的阐释,将法律纠纷管理问题围绕着纠纷的解决作出了从抽象到具体,从全局到部分的探讨,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实务操作及理论研究构筑了基础平台。

法律纠纷管理的目的在于对法律纠纷中解决要素作出合理的安排,但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抓住纠纷的要点,学会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因此,本书主要从公司内部法律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两个角度在综合理论的基础上以实例的方式,展示了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提供了实务案例参考及解决方式参照。

另外,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并不等同于个案的解决,必须从战略上进行统筹规划,方能在纠纷解决中进退自如。故此,本书还从战略角度对法律纠纷管理中的基本要素做了归纳介绍,以便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提供实务研究的模式。片面之处虽然在所难免,但相信也会为读者提供一点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书主要由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及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辑部共同完成,具体写作人员及分工为:王正志和孙红新(第1章、第5章第一节、第6章、第7章),田美玉和李杰(第2章、第3章)、商家泉(第4章)、李瑞华(第5章第二节)。另外,本书的完成同时也得益于林红编辑和范文祥先生的大力协助,在此深表感谢。

孙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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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