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为规范发电厂建筑结构中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选、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施工方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震区的发电厂建(构)筑物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 3.3 结构体系与设计原则
4 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 4.1 一般规定 4.2 组合结构的设计值 4.3 承载力计算 4.4 构造要求 4.5 节点和连接
5 矩形钢管混凝土构件 5.1 一般规定 5.2 承载力计算 5.3 构造要求 5.4 节点和连接
6 型钢混凝土构件 6.1 一般规定 6.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6.4 构造要求 6.5 节点和连接
7 钢-混凝土组合梁 7.1 一般规定 7.2 组合梁计算 7.3 构造要求 7.4 节点和连接
附录A 钢管混凝土构件抗压、抗剪强度设计值及轴压弹性模量 附录B 钢管混凝土柱的弹性受弯刚度 附录C 连续组合梁变形计算公式 附录D 组合构件材料本构关系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