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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私募基金法务实操指引(法律实务精要)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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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以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周期为脉络,着眼于合同性质、合同效力与责任分配三大关键问题,关注监管规则对具体争议解决的影响,并对私募基金内部和外部所涉热点争议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本书的具体内容涉及:私募基金合同性质的司法认定,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法律争议,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责任,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后果,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争议,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名股实债”争议,投资者退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争议。
为方便读者阅读和使用,本书每章开始处设置内容导览图,正文设置“法规链接”“典型案例”“实务提示”等栏目,并归纳整理了《私募投资基金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期为读者提供简明、高效的实务操作指引。
作者简介
朱华芳,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仲裁业务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拥有二十多年的法律风险管控、处理境内及涉外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经验。被《亚洲法律杂志》(Asiam Legal Business)评为“2022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在《钱伯斯全球指南》(Chambers Global Guide)、《钱伯斯亚太指南》(Chambers Asia-Pacific Guide)及《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Guide)榜单中连续多年入选“争议解决:仲裁”领先律师名录,并连续三年(2019-2021)被《商法》评为年度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The A-List)。
朱华芳律师专于处理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诸多国企和大型金融机构,代理了它们在各主要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的相关仲裁和诉讼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朱华芳律师曾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法律部副总经理,熟悉能源、化工、地产、金融和农业等多个领域的业务运作和法律工作,具有十余年的公司股权、投资并购、上市发债、国际贸易和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工作经验,能迅速、精准地理解和回应客户的具体需求,擅长从外部律师和内部法务两个角度思考问题,制定适宜的争议解决方案。
朱华芳律师主笔和主持天同诉讼圈的“仲裁圈”栏目,撰写及发表了50余篇仲裁实务问题研究文章,井牵失完成《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线观察报告》(2018-2021)、《中国商事调解年度观察报告》(2020-2021》《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北京仲裁委员会课规)、《私募基金行业纠份研究报告》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中裁委员会课题)等课题研究,参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范”“国企治理中公司人格否认风险防控”课题研究,受到业界好评。
目录
第一章 私募基金合同性质的司法认定
一、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合同的本质
二、司法实践认定“私募基金合同”为借款合同的情形
(一)固定收益条款的表现形式
(二)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固定收益条款对合同性质、效力的影响
(三)投资者之间的固定收益条款对合同性质、效力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私募基金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因素
三、司法实践认定“私募基金合同”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情形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区别
(二)司法实践认定“私募基金合同”为委托理财合同的常见情形
四、司法实践对“私募基金合同”作出其他定性的情形
(一)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仅成立合伙关系,但不成立私募基金合同关系
(二)私募基金先投资、后募资,募资行为不构成私募基金合同关系
(三)投资者以签订基金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章 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法律争议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的法律后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对基金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适当性义务的实践认定
(一)注重实质审查募集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
(二)注重审查投资者的自主决策能力,并将投资者具备自主决策能力的证明责任倒置于募集机构
(三)违反或规避合格投资者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管理人违反募集阶段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在募集阶段的义务
(二)管理人违反募集阶段义务的责任
四、销售机构在募集阶段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二)销售机构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五、募集失败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义务概述:规范来源与义务实质
(二)管理人违反义务的常见情形
(三)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二、托管人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一)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地位
(二)托管人违反监督义务的实务认定
(三)托管人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后果
一、私募基金保底的认定
(一)基金损失发生后形成的金钱给付安排
(二)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约定
二、现行有关私募基金保底条款规则的梳理
三、司法实践对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司法实践认定保底有效的主要理由
(二)司法实践认定保底无效的主要理由
四、私募基金保底的法律后果
(一)认定保底有效时的法律后果
(二)认定保底无效时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对赌协议争议
一、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对赌协议效力争议
(一)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
(二)“抽雇协议”“冻结条款”等对赌约定的效力
二、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争议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履行规则的发展
(二)《九民会议纪要》规则下的对赌协议签署与履行
三、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方与股东对赌履行争议
(一)目标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时,如何计算业绩补偿额
(二)不同业绩补偿形式的闭值设置
(三)多个对赌义务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
(四)投资方能否同时主张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
第六章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名股实债争议
一、名股实债的定义和交易结构
(一)名股实债的定义
(二)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
二、名股实债的性质
(一)名股实债性质之争的典型情形
(二)司法实践对名股实债性质的认定
(三)名股实债的性质分析
三、名股实债的效力
(一)关于名股实债的规范性文件
(二)名股实债的效力分析
四、与名股实债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的性质认定
(二)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适用
(三)法院可能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股权投资违约金
(四)法院可能基于监管要求对债权投资的借贷利率进行调整
(五)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返还问题
第七章 投资者退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争议
一、投资者退出私募基金主要途径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私募基金退出争议
(一)关于退出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争议
(二)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争议
附录 私募投资基金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法规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类
(二)登记备案
(三)会计税收
(四)其他
六、自律规则
(一)综合类
(二)管理人登记及资质管理
(三)产品备案
(四)证券、期货公司资管业务
(五)基金服务业务
(六)会员管理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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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