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论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掌握较为全面,所用资料可靠,翔实。仅就破产救济问题,能写出如此长篇大作,足见作者对此领域有较为精湛之研究。论文反映出作者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以及较为专详的专门知识水平。论文围绕“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破产救济”这两大核心问题,论述层次较为广阔,所提出的诸多问题及解决问题之对策,对于推进该领域理论发展,对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均有一定积极的法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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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破产救济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程春华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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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这篇论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掌握较为全面,所用资料可靠,翔实。仅就破产救济问题,能写出如此长篇大作,足见作者对此领域有较为精湛之研究。论文反映出作者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以及较为专详的专门知识水平。论文围绕“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破产救济”这两大核心问题,论述层次较为广阔,所提出的诸多问题及解决问题之对策,对于推进该领域理论发展,对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均有一定积极的法学意义。 内容推荐 破产救济,作为适用于特殊案件的一种救济方法,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当然,破产救济还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在本书中要解决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这一救济方法即“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行使形式多样的救济方法即“怎样破产救济”两大问题。 首先,“为什么破产救济”。 一是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来作为研究对象?在立法与实践中,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早已经拥有完备的破产立法,不少体制转型国家更视破产法为市场宪法。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实施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救济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特别是设计完善的破产预防体系以及实施多样化的破产预防救济形式,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主体生存与发展以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必不可少的特殊工具。然而在我国,破产救济的相关制度缺漏甚多,根本无法保障破产程序中权利救济的基本需求。学者在使用“破产救济”一词时亦往往将其限定为“破产职工救济”,而鲜有将“破产救济”作为保障经济关系主体之生存与发展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工具的思维习惯。 二是引起破产救济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利的救济及对权利冲突的协调。实施破产救济是在破产程序中救济权利或协调权利冲突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有时为最优方法甚或唯一选择的方法。 三是破产救济的价值体现。破产救济不仅适应我国当前宏观调节经济与市场经济二元经济共存的经济体制状况的需要,符合推进改革开放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干预社会与经济的理性选择。 四是破产救济的功能体现。其中破产救济的正功能主要表现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法作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等;而反功能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的消亡,导致失业问题的产生;利用破产救济逃债;申请人假借破产救济对债务人实施商业诋毁;公司破产重整失败令清算不适当地延长,债权人损失加大;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的滥用。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做到的是尽量避免破产救济反功能的出现,同时对已经出现的反功能应予以化解。 就“为什么破产救济”这一部分的研究方法而言,笔者先以法哲学方法讨论了实施破产救济的根本原因,即讨论了关于权利及其救济以及权利冲突与协调的一般理论,之后以逻辑推理方法渐进式地提出破产救济为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之协调的理性选择,并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破产救济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其次,“怎样破产救济”。 由于我国破产救济制度的缺失或简陋,根本无法满足破产救济的基本适用需要,因此,构建与完善破产救济的方法、程序、制度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另外,如何正当实施破产救济也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重点,主要包括:破产救济多样化的形式即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及其制度构建,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问题,以及破产救济的走向。 一一是“破产救济方法总则”,即破产清算与破产预防共同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包括:破产原因上坚持“不能清偿”的本质要求,消除立法上醮多元结构;破产能力的一般破产主义的选择;在讨论破产其他形式要件及破产案件的受理时,提出破产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及增设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规定,强调破产费用及诉讼费用的预交,强凋破产案件的专履管辖,等等。 二是“破产预防”,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台湾商业会和解与日本公司整理制度、《日本的和解法》、《韩国的和议法》、台湾地区的法院和解制度、英国的和解前置主义、德国和日本的强制和解与台湾地区的调协制度、美国的重整程序、日本的公司更生制度等,提出如何建立我国多样性能破产预防体系。 三是“破产清算制度设计原则”,包括公平的财产重新分配原则、保障财产分配有序的原则、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人文主义原则、社会共同利益协调原则。以该制度设计原则来处理破产清算的以下问题,包括:破产宣告应具备的条件与障碍的排除,破产宣告的形式及其对破产人人身地位和财产的效力。通过研究我国台湾、日本有关方面立法例,探讨破产财团的范围、管理、变价与价值增值;通过研究美国有关方面的立法例,探讨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有关问题及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失业救济问题。 四是“破产程序救济”主要包括:第一,破产救济之法律适用,应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破产立法权,制定统一适用的破产法典,统一破产清算与破产预防立法,解决法律适用以及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二,保障破产救济程序的破产特别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分析美国有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确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权与报酬;正确处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以及表决机制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建立破产专门法院与设立破产专业法官。第三,破产程序中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问题。包括债权申报及确认方式、别除权、取回权、抵消权的行使;为破产财团之利益,对否认权行使、债务追收及注册资金的追缴;以及对管理人行为、债权人会议决议及其委员会之决定和法院裁决如何实现法律再救济。第四,救济程序简化、程序终结问题。第五,破产免责、自由豁免财产、失权与复权和责任的承担问题。第六,权力冲突协调问题,包括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非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程序等的冲突协调问题。 最后,把握并借鉴破产救济国际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意见,构建和完善我国破产救济制度。 在研究“怎样破产救济”的过程中,即在考察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时,笔者牢牢把握住两条主线——以权利救济和权利冲突协调为制度内线,以宏观调控经济、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为制度外线,在内外兼顾的前提下来综合衡量破产救济制度的存在价值及重要功能。在讨论破产救济的价值体现及其他相应的章节中,笔者以价值分析方法即以价值原则需要为出发点来研究该制度的设立问题。在讨论破产救济形式与制度时,笔者采用比较法学之研究方法,在介绍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并探讨了我国现有破产相关规定及新破产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文并提出自己的构建设想。在对有关操作程序问题的探讨中,笔者更多的以自己主办的案件即实例提出问题再进行讨论;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破产清算的制度设汁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二、本书的核心内容 三、本书的创新与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体例安排方面 五、本书的不足 第一章 破产救济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救济制度 一、破产救济的界定 (一)破产与倒产 (二)破产救济的基本含义 二、破产救济制度 第二节 破产救济之性质、方法与范畴 一、破产救济的性质 (一)破产救济性质各种解读 (二)破产救济的综合法律性质 二、破产救济之方法 (一)破产预防 (二)破产清算 三、破产救济范畴 第三节 破产救济与相关救济方法 一、破产救济与企业重组和兼并 二、破产救济与公司清算 三、破产救济与执行救济 第四节 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破产法与民商法 (一)破产法与民法 (二)破产法与商法 二、破产法与经济法 (一)破产法与经济法 (二)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 (三)破产法与劳动法 三、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 四、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 五、破产法与刑法 第二章 为什么破产救济 一、破产救济与国家干预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摆在国家当前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通过国家干预,建设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建设事业中的当务之急 (三)破产救济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救济与宏观调控 三、破产救济与推进改革开放 四、破产救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破产救济是建设政治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二)破产救济是建设法律与经济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三)破产救济是建设社会和谐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四)破产救济是建设生态与生活和睹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五、破产救济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六、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第三章 破产救济为市场经济中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之理性选择 第一节 权利及其救济之一般 一、权利 (一)权利是什么 (二)认真对待权利 二、权利的救济 (一)权利为什么需要救济 (二)救济方法 (三)公权救济、私权救济及其他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权利冲突的实质 二、权利冲突与协调的主要方法 (一)权利冲突与协调方法的不同表述 (二)司法救济与权利的完善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界定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目的与功能 (四)法律责任之本质与构成 (五)法律责任类型 (六)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免责 第四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一)法律超越经济 (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二、法治经济的再认识 (一)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 (二)权利本位——现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 (三)法律有效性与权利保障——再论认真对待权利 (四)权利多样性 第五节 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一、私权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二、经济权利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一)经济活动中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 (二)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四、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一)破产救济为可供的选择方法 (二)破产救济为最优的选择方法 (三)破产救济为唯一的选择方法 第四章 破产救济的功能与反功能 第一节 破产救济功能 一、破产救济功能的不同解读 (一)美国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二)英国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三)日本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四)我国大陆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五)我国台湾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破产功能的立法例 三、本文观点 (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障 (二)有效的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 (三)有效地协调社会公共利益 (四)破产法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五)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 (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七)其他功能 第二节 破产救济反功能的表现 一、破产清算导致失业问题的产生 二、利用破产救济逃债 三、商业诋毁 四、破产重整失败,加大债权人损失 五、破产程序的滥用 第五章 破产救济方法总则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研究意义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考察 (一)列举主义模式立法例 (二)概括主义模式立法例 (三)折中主义模式立法例 (四)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一)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 (二)我国破产原因立法的完善 第二节 破产能力 一、研究的意义 二、一般破产主义的选择 三、自然人破产能力制度的建立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限制 (二)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 (三)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 (四)破产复权的确立 (五)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四、几类特殊主体破产能力分析 (一)公法人破产能力 (二)公益法人破产能力 (三)外国人破产能力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破产能力 第三节 破产形式要件 一、破产申请 (一)研究的意义 (二)法院依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其他形式要件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破产申请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四)诉讼费用、清算费用的预缴 第四节 破产受理及效力 一、研究的意义 二、撤回申请的准许 三、破产受理后的工作与效力 四、破产的域外效力 第六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一:破产预防 第一节 商业会和解与公司整理 一、商业会和解 (一)我国台湾地区商业会和解 (二)我国大陆地区商业会和解机制的设立 二、公司整理 (一)日本股份公司整理 (二)我国整理制度的设立 第二节 法院破产和解 一、法院破产和解类型 (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 (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 二、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立法例 (一)日本的《和解法》 (二)韩国的《和议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和解 三、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立法例 (一)英国和解前置主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调协”与德国、日本的“强制和解” 四、我国法院破产和解制度的分析及构建 第三节 破产重整 一、美国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程序之启动及其影响与效力 (二)重整程序的主要参加人 (三)重整方案或重整计划 二、日本公司更生制度 三、我国破产重整的分析与构建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的评析 (二)对新破产法草案重整制度的评析与我国破产重整的构建 第七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清算的价值体现与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价值体现 二、制度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平的财产重新分配原则 (二)保障财产分配程序有序的原则 (三)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 (四)人文主义原则 (五)社会共同利益协调原则 第二节 破产宣告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破产宣告应具备的条件 三、撤回申请的准许 四、破产宣告的形式 五、破产宣告产生的效力 (一)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效力 (二)对破产人财产的效力I (三)对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契约关系的效力 六、债务人无财产时之处理 第三节 破产财团 一、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二、破产财团范围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二)我国破产财团范围及评析 三、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与价值增值 (一)破产财团的管理 (二)财团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 一、美国的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制度: (一)破产债权 (二)优先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四)分配顺序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评析与制度完善 (一)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二)新破产法草案有关规定 (三)我国破产清算中的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合理确定及对新破产法草案 有关规定之评析 三、破产职工救济 第八章 破产程序救济 第一节 破产救济的法律适用 一、制定统一适用的破产法典 (一)改二元立法为一元立法 (二)由中央统一行使破产立法权 (三)统一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的立法 二、其他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破产特别机关及司法机关 一、破产管理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二、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三、破产法院 第三节 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及法律再救济 一、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方式 (二)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及其他优先权的行使 (三)否认权、债务追收与注册资金的追缴 二、法律再救济 (一)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救济 (二)对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救济 (三)对法院裁决的救济 第四节 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免责 二、自由财产豁免 三、失权与复权 四、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救济 一、破产救济与民事诉讼冲突与协调 (一)对债务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二)以债务人为原告的民事诉讼 (三)与债务人破产财团无关的诉讼 (四)债权人代位诉讼因债务人破产而暂时中止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 二、破产救济与执行程序冲突与协调 三、破产救济与仲裁程序、非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等之冲突与协调 第六节 破产程序终结与破产简易程序 一、破产程序终结 二、破产简易程序 第九章 破产救济的走向与借鉴. 一、破产救济的走向 (一)一些国家或地区破产救济的最新走向 (二)破产救济国际发展趋势 二、我国破产救济展望 (一)我国对破产救济国际走向的借鉴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观点之借鉴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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