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就大数据时代对侵权责任法提出的挑战性命题进行了理论梳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全新阐释;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实现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功能的最佳手段;秉承“损害承担社会化”的基本理念,以新的分配正义学、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风险分担理论为依据论证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正当性;以构筑责任保险制度与救助基金制度相互配合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助体系为核心,明晰损害赔偿社会化助推大数据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马新彦,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首席专家。曾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代表作有:《现代私法上的信赖法则》《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遗产限定继承论》《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论民法对合同行政审批的立法态度》《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目录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应然定位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内在互动 三、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的新认知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损害及其在责任构成中的作用 三、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本质 五、侵权责任法功能体系下的责任形态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功能体系的互动 二、大数据时代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大数据时代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范围 五、补充责任之外的救济:不当得利返还 第五章 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成 一、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逻辑基点 三、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正当性 四、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五、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六、大数据时代其他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七、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 第六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制度安排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绝对权制度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相对权制度 第七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一般理论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正当性 三、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模式 四、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制度中的落实 五、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衔接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1条将侵权法的功能定位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已经将《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侵权法功能定位的内容删除,但对功能定位的研究是大数据时代构建侵权法制度规则的前提,应当作为大数据时代侵权法理论阐释与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加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