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为解决举证难问题,本次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促进转化运用 唤醒“沉睡”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转化效率,本次法修改新增了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本次法修改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权人缴纳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实施和运用。
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国务院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服务、促进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新增了关于药品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应权人的请求给予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新增了药品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