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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司法公正有赖于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征予以展现和维持。本书从法院系统及其审判人员管理两个维度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首先,本书对法院系统的管理逻辑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内容涉及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与完善、法院监察体制的变革以及发回重审制度等,重点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保障。其次,本书对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尤其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逻辑与实践进行了研究,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构建。鉴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司法民主的价值,本书还从司法民主价值的外观(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平民化)、司法民主的内在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实质化)以及“3+4”大合议庭的运行逻辑与体制建构等三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展开了研究。 作者简介 李德恩,1969年生,四川隆昌人,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教授,九江学院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教学工作。近年来,在民事诉讼原理与实践、调解制度、司法制度的研究方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7项,包括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江西省教科规划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项目、江西省教学研究项目等;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论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1部。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院系统管理体制的渊源与重塑 第一节 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推行 一、地方人民法院与地方政府关系之演进 二、司法管理体制的去地方化改革 三、省级统管改革阻力来源及其破除 四、省级统管改革制度平台之构建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与完善 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实践与局限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体制完善 第三节 法院监察机制的变革 一、法院监察的独特目标 二、法院监察机制的完善 三、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分离 第二章 发回重审制度与审级关系的处理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中的利益衡量 一、审级利益: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前导法理 二、实践变异:发回重审制度如何被上级人民法院滥用 三、发回重审制度建构原理的突破 四、利益如何平衡 第二节 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界定 一、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原因 二、审级利益保障与诉讼效率平衡之道 三、一审、二审程序功能分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四、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范围之确定 第三章 法官队伍建设的原理及其实践 第一节 中国法官独立的障碍与出路 一、法官独立的体制障碍 二、法官独立的观念障碍 三、法官独立的路径 第二节 法官独立的限度 一、政治体制的限度 二、司法体制的限度 第三节 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之缘起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构建维度之一:赋权 三、主审法官责任制构建维度之二:明责 四、法官与法官助理之关系 五、主审法官责任制之前景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履职保障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平民化 一、“同类人审判”的实现机制 二、从遴选到随机: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的变迁 三、人民陪审员平民化的表征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化 一、比较视野下的陪审员审判权限 二、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行使 三、人民陪审员审判权限的改革 四、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3+4”大合议庭的运行机理 一、“3+4”大合议庭之缘起 二、“3+4”大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定位 三、“3+4”大合议庭之适用范围 四、“3+4”大合议庭决策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