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契约论》中,让-雅克·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本书一经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甚至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而法国的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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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社会契约论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
作者 | (法)让-雅克·卢梭 |
出版社 | 海峡文艺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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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在《社会契约论》中,让-雅克·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本书一经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甚至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而法国的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本书。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童年时给别人当过学徒。由于生活过于困苦,卢梭在16岁那年离开家,开始四处流浪和漂泊的生活。后来,卢梭搬到法国巴黎定居,并在那里开始他的写作生涯。卢梭是近代具影响力的浪漫主义思想家。他崇尚以顺应儿童自然发展规律的方式开展家庭教育。为此,他创作了著名教育理论小说《爱弥儿》。书中,他深化了爱和友谊的情感表现,让父母的教育思想摆脱陈旧的教育理论观的束缚;他使儿童睁开双眼,观察美丽多彩的大自然;他使自由成为一个儿童成长的目标;他对后来人的家庭教育方式有着深远的影响。卢梭还著有《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 目录 前言 卷一 本卷主旨 原始社会 强者的权利 奴隶制 我们常常需要回溯到规约 社会契约 主权体 社会状态 财产权 卷二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公共意志是否容易犯错 主权权力的边界 生与死之权利 法律 立法者 人民 人民(续一) 人民(续二) 各种立法体系 法律的分类 卷三 政府通论 政府各种形式中的建制原则 政府的分类 民主制 贵族制 君主制 混合型政府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所有国家 一个好政府的标记 政府的滥权和它蜕化的趋势 政治体的死亡 如何维系主权 如何维系主权(续一) 如何维系主权(续二) 代理人或代表 政府的创立不是一纸契约 政府的创立门 如何检查政府的篡权行为 卷四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投票 选举 罗马公民大会门 保民官制 独裁制 监察官制 平民的宗教 结论 序言 数年前,我着手撰写一部长篇著作。当时,我 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后来有此感念,便弃之 不用。掐指算来,到现在也已经过去很久了。这本 篇幅不长的论文,便是取自那部著作的内容。那部 旧作可资撷取的各个片段中,我认为本篇的内容是 至为重要的,而且也是最为值得呈献给公众的。而 其余的部分,我早就弃之如敝履。 导语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后记 既然我已经列举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并且 试图给国家找一个可以倚靠的基础,接下来我应该 用它外部关系强化它。这种外部的关系包括各国的 法律、商业、战争与征服的权利、公众权利、各种 联盟、各种协商、各种条约等。但是,这些构成了 一个新主题,对于我狭窄的探讨范围而言,这个主 题真是太过宽广了。自始至终,对于把握的议题, 我都应该保持在一个更加有限的范围内。 精彩页 社会契约 我认为,人类已经到达了一个时点。在这个时点,自然状态下妨害人类延续的诸多困难,其阻碍的力量远远大于在那种状态下每一个体为其生存所能支配的资源。那种原始状态因而也就不再能够延续下去。人类除非改变其生存方式,否则将走向毁灭。 但是,由于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他们只能联合和引导存在的个体。他们只能聚集在一起,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阻碍力量的合力。除此之外,他们别无生存之道。这些力量都是以一种单一动力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但是,它们却产生了联动的效果。 这股合力只有在人们聚集在一起时才能出现,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本人自我生存的首要工具,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忽视自我关切的情况下,他又如何能够做到?这一困难,就其对于我目前的题目而言,可以表述如下: “问题在于发现一种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用一种整体的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个联合者及其福祉。在这种形式下,每个联合者把自己与整体相结合时,他也依然只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并能保持以往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提供方案时最基本问题之所在。 这份契约的条款被这一行为的本质如此决定,以致即便是最微小的修改也会让这些条款失效。因此,虽然它们或许从未被正式提出过,它们却在任何场合都是相同的、得到默认的。唯一的例外是出现违背社会契约的情况。这时,每个人重获了原始权利和恢复了自然自由,同时他失去了支持的规约自由,因为他声明放弃它。 这些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每位联合者及其所有的权利向共同体作出整体的让渡,因为首先每个人都会无保留地出让自己,设定的条件对全体成员也是一视同仁的。正因为如此,无人有意使其成为他人的负担。 而且,无保留的让渡这种联合形式是完美无瑕的,没有联合者会有额外的要求。因为,如果个体保持了某些权利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会向联合体要求这些权利。这是因为在他们和公众之间并不拥有共同的上级,因而,在某一点上他是自己的裁判。自然状态也因而会延续下去,如此联合必然变得不可操作或者独断专行了。 最后,每个人在把自己给予全体人时,其实他并未把他自己给予任何人。因为让别人获得他的权利却不让他取得同样权利,这样的联合者并不存在。他会得到丧失的权利的一个等价物,这种力量增强了他保有已有权利的能力。 那么,如果舍弃掉社会契约中非本质的东西的话,我们可以表述如下: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他的人身与所有他共同的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最高指引之下。在我们共同的能力中,我们把每一位成员都看作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这种联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它取代了每个缔约的个体。这个集合体是由选举大会的许多成员组成的,并且在这种联合的行为中收获了它的一致性、它的共同的身份、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这个公共的人因而是由其他人联合组成的,最初被称作“城市”,现在则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表示消极含义时,其成员称其为“国家”;当表示积极含义时,则被称作“主权国家”;当与它的其他同类事物相比较时,则被叫作“大国”。那些在它之中联合在一起的人共用“人民”这个称谓;几个人在主权国家中分享权利时被称作“公民”;置于国家法律的辖制之下则为“臣民”。但是这些术语常常互相混淆并且可以互相指代。当要精确使用这些术语时,知道如何区别就足够了。 P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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