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中,努力突破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二元对立,试图寻求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辩证统一。在黑格尔看来,一个正义、和谐的社会,是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国家和谐统一的存在状态,而不是二元截然对立的存在状态。在这个和谐、统一存在状态中,个体总是整体的,个人总是社会国家的,同样,整体总是个体的,社会国家总是个人的。离开了整体的个体、离开了社会国家的个人,与离开了个体的整体、离开了个人的社会国家一样,都会失却各自质的规定性,因而都是抽象空洞的。高兆明编著的《心灵秩序与生活秩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释义》取文本解读法,力图系统、准确地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思想精髓及其内在逻辑。
高兆明,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教授(1996),博导(2000)。学术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政治哲学、生命哲学等。已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2部(《荣辱论》,《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伦理学理论与方法》、《自由与善:克隆人伦理研究》、《制度公正论》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50多篇。作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2项,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基地重大招标项目1项。作为第二主持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社会伦理学》),教育部基地重大招标课题1项(《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比较研究》)。
抱残守缺、固守旧法,是对自由的扼杀。生长、变化、改革,相对于停滞、僵化,固然有其积极意义,因为这毕竟意味着新生的可能。然而,仅仅生长、变化、改革自身亦不能自然地获得合理性证成。是何种性质的生长、变化、改革,或者换言之,是生长、变化、改革的内容、实质规定决定了生长、变化、改革的合理性与否。只有在自由精神主导下,且是为了实现自由精神的生长、变化、改革,才具有合理性。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任何具体事物都只是作为一个环节存在。任何一种具体的正义、自由,一旦变为现实,它就在否定既有的不正义、不自由的同时,又内生着新的异质成分,孕育着否定自身的种子。在其现实性上,正义、自由注定不断被自身所否定,并在这种不断的自我否定中获得新生,开辟自身的前进道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任何具体真理、正义、自由,都不具有永恒性,因而,人类社会生活中达至的任何一种具体真理、正义、自由状态,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永恒真理状态。一个自由、正义的理想目的,一种自由、正义的精神实现后,人类又会有新的正义、自由的追求。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这种永恒自由追求过程中,原有状态的合理性可能会逐渐失却,会有新的合理性规定出现。“应然”与“实然”转化的这种辩证法,是人类社会自身内在不懈自由发展的辩证法。
事物具有内在矛盾性。矛盾在发展过程中表现为:肯定性中有否定性,否定性代替肯定性而改变旧事物,产生新事物。这个肯定性中的否定性,对于肯定性来说就意味着肯定性变化的应然性,即现实走向的“应当如何”。这种事物发展的应然性,不是人的主观想象,而是事物运动的必然性。把握这种必然性规律是哲学的任务。
什么是“应当”的根据?“应当”的根据就存在于事物的矛盾之中。任何事物都是个规定(定在),任何规定本身都包含着矛盾,因而都包含着要求解决矛盾的“应当”。由于事物本身包含着矛盾,包含着对自身限制的否定性,因而它会不断冲破已有规定,向他物转化。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也是“应当”由以产生的根据。在客观辩证法中,这种事物所内在包含着的对自身规定的否定性关系就是“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