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抽象的法条只有通过适当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增,越来越多的制定法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对法规范的解释成为必然。行政解释既是事关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也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前沿理论问题。
本书以行政执法与适用为视角,分别从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与过程论的层面系统的深入研究了行政解释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方法,并对我国行政解释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强调应确立“谁适用,谁解释”的理念,明确行政机关的解释主体地位,并提出以“尊严模式”建构中国的行政解释制度。希望能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正确阐释行政法规范的意旨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引,提高行政机关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从而更好的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准,使行政解释结论更易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抽象的法条只有通过适当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由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变动频繁、冲突严重,且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具有抽象性、模糊性与授权性等特质,如何予以适当的解释、辨明法条上文字概念之意旨,具体适用到行政执法实践之中,是行政执法必须面对的问题。行政法学植根于对现行行政法的诠释,没有行政解释,就没有行政执法;同时行政解释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之中,理应接受司法审查。故对行政解释的研究实为事关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也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前沿理论问题。
行政解释就像一座“桥梁”,联结了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只有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行政法才能获得生命。因此,行政解释离不开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亦离不开行政解释,没有行政解释就很难有行政法的有效适用,行政法规范甚至会成为一纸具文。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法适用的前提,为实现行政执法目的而服务。许多人可能一生都不会卷入诉讼,但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要与政府机关打交道。因此,行政解释比司法解释涉及更多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行政法治的效果。而在实践中,由于对行政解释制度缺乏必要的规制,引起诸多行政纷争,既影响行政主体的公信力,也严重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希望,通过本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正确阐释行政法规范的意旨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引,提高行政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增强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利益,希冀对行政法治的具体实施有所助益。
本书除引言部分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行政解释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行政解释的概念与特征,论述了行政解释的公正、秩序与效率等价值,阐释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法律发展、弥补法律漏洞等功能;接着提出了行政解释的合目的性、明确性与可接受性等三大具体原则。
第二章为行政解释之内容。本章重点探讨了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解释基准。首先分析不确定法律概念之意涵与特点,判断余地之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然后通过个案分析,揭示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内在关联。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行政裁量解释基准,着重探讨裁量基准的权力来源、法律性质与适用效力等基本问题。
第三章为行政解释之方法。本章结合行政解释的特殊问题,深入探讨了各种解释方法在行政解释中的运用。首先归纳分析了行政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强调解释者必须不怀偏见地尝试各种方法,对各种解释结论进行充分的论证,根据个案情况寻觅最妥当、最符合正义理念的解释结论。然后以利益衡量为中心,分析其意涵与渊源,强调在行政解释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权利保障、公共政策、社会舆论与成本效益分析等基本要素,并应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的机制。
第四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本章首先归纳反思了作为“权力模式”的行政解释制度存在集中垄断、形式繁杂、程序简略与监督缺位等诸多问题,强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确立“谁适用,谁解释”的基本理念,明确行政机关解释的主体地位,尝试以“尊严模式”建构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的正当性。
全书以此为线索展开研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行政解释制度的探讨,呼唤人们来关注行政过程,关注行政执法现实,从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制度的完善,并力求得出严谨而科学的结论。本书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研究内容的创新。本书从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与过程论的视角深入、系统并有针对性的研究行政解释问题,强调应确立“谁适用,谁解释”的理念,明确行政机关的解释主体地位,并提出以“尊严模式”建构中国的行政解释制度。
第二,研究方法的创新。把行政过程论引入行政解释问题的研究,从而揭示了行政解释在整个行政过程中的独立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本书以实用主义理论、韦伯的理想模型作为分析工具,以价值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三元互动的方法研究行政解释制度。
第三,具体研究的创新。总结归纳了行政解释的公正、秩序与效率三大价值,提出了合目的性、明确性与可接受性等具体解释原则;强调在行政解释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权利保障、公共政策、社会舆论与成本效益理念等基本要素,并应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的机制;倡导由“权力模式”转向“尊严模式”,由抽象解释转向具体解释,从原则、方法与程序上建构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序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现状
(一)域外研究现状
(二)中国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范围
(一)研究思路——“实用主义”的进路与“理想类型”的模式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限制
四、研究框架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解释概述
(一)行政解释界说
(二)行政解释之界定
(三)行政解释之种类
(四)行政解释之特征
二、行政解释之价值
(一)行政公正
(二)行政秩序
(三)行政效率
(四)小结
三、行政解释之功能
(一)规范行政执法
(二)推动法律发展
(三)弥补法律漏洞
四、行政解释之原则
(一)合目的性原则
(二)明确性原则
(三)可接受性原则
(四)小结
第二章 行政解释之内容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之意涵与特点
(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适用范围及其规制
(三)个案分析——以“夏小松诉富阳县公安局案”为例
二、行政裁量之解释基准
(一)裁量基准的权力来源
(二)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
(三)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
(四)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
第三章 行政解释之方法
一、行政解释之基本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历史解释
(四)目的解释
(五)行政解释方法之顺位
二、法律漏洞之补充方法
(一)行政法上之漏洞
(二)行政法漏洞之补充方法
(三)小结
三、行政执法利益衡量之方法
(一)作为法律适用方法的利益衡量
(二)行政执法利益衡量的要素分析
(三)利益衡量技术:比例原则之引入
第四章 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一、行政解释“权力模式”之检讨
(一)行政解释“权力模式”之描述
(二)行政解释“权力模式”之检讨
(三)小结
二、行政解释正当性之重构
(一)行政过程论之引入
(二)行政解释的正当性理论之梳理
(三)“谁适用、谁解释”理念之提倡
(四)行政机关解释主体地位之确立
(五)行政解释“尊严模式”之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