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古
贫富的极端分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德拉古临危受命,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法规。但是,洪水只能疏导而不能堵塞,最终,他的高压统治非但没有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加深了矛盾。
基隆暴动虽然被镇压,但是社会仍然动荡不安,富人愈来愈富,穷人愈来愈穷。执政的贵族们并不汲取教训,照样花天酒地,雅典的社会矛盾丝毫没有得到缓解。
贵族依仗权势占据大量土地,土地的高度集中使许多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只得依靠租借贵族的土地耕作为生。地租非常繁重,他们需要把产出的5/6(也有人说是1/6)交纳给贵族,因而被称为“六一汉”。如果农民交不起租金,他们连同妻子、儿女都会被捕,沦为债务奴隶。虽然说只要偿还所欠债务便可以恢复自由身,但这其实只是一句空话,利滚利,债滚债,他们的欠债一年比一年多,还有些人被卖到国外,命运更是悲惨。即使碰上收成好的年头,农民有能力交地租,然而交纳之后粮食已经所剩无几,辛辛苦苦劳作了一年,到头来却连温饱也不能维持。贵族们整天饮酒作乐,奢华无度,穷人却流离失所,无立锥之地,有些贫民还成为贵族取乐的工具,人格上遭到极大的侮辱。如此强烈的反差,使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平民不仅在经济上遭受压榨,在社会地位、法律上也同样是深受欺压。当时雅典还没有成文法,平时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的是习惯法,但是贵族根本不把习惯法看在眼里,冒犯了众怒顶多是躲藏几日,随后便大摇大摆地出来了。受害者向执政官告状,可是当时哪一个社会都少不了官官相护,再加上没有治罪的凭据,往往是不了了之。深受多重欺压的平民们愤怒不已,有些人被迫落草为寇,劫富济贫;有些人被逼到了绝处,冒险刺杀贵族。一时问,社会秩序变得极为混乱。
同时,贵族之间也互相争权夺利,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需要稳定规范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贵族们也担心如果平民的反抗加剧,他们的统治地位将会不保。于是雅典人委托执政官德拉古立法,希望以此规范秩序。
德拉古是当时雅典的六位司法执政官之一,关于他的生平,史料记载寥寥。不过既然他在危急关头被委以重任,可知应该是一位在民众当中颇具有威望的贵族。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拟定了一部法律,后人称为德拉古法。德拉古法是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部法旨在维护贵族利益,完全漠视了平民的权利。
德拉古从法律上确立了债权人可以将欠债不还的人及其家属变为奴隶。该法在社会治安问题上则量刑过重,杀人、纵火、抢劫、盗窃一律处死,甚至连偷窃蔬菜,水果也被判处死刑。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竟然连“懒惰”也是罪名的一条。据说有人曾经问过德拉古,为什么对大多数的犯罪采取如此严苛的量刑?死刑未免过重了。他回答道:在我看来,轻罪理应处死,至于更大的罪,还找不到比死刑更严重的刑罚,也只好处死他们。
德拉古的刑罚如此严酷,以至有人说他的法律不是用墨水而是用鲜血写成的,直到今天,一项专横冷酷的法律或者裁决都会被描述成“德拉古式的”。
德拉古所拟定的法律条文保留下来的极少。公元前5世纪,人们曾将德拉古法刻在石碑上。可能是因为人们憎恨他的法律,毁坏了石碑,所以只有一些残缺的碑文流传至今,上面记载了少数的几条法律。其中有一条:过失杀人者,流放。但是也有缓和的余地,只要罪犯的直系男性亲属一致同意赦免,就可以饶恕罪犯。如果罪犯没有直系男性亲属,可以要求旁系男性亲属商议决定;倘若还是没有,可以从他所属的氏族里选出十位男性作为审判。虽然这条附属条款有可能是当时的习惯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无疑为贵族逃避刑罚制造了充分的借口。
在这部强横法律的控制下,贵族之间的争斗确实有所缓解,但是平民对此怨声四起。既然小偷小摸与杀人抢劫是同样的刑罚,犯罪的成本是同样的,许多人干脆铤而走险,犯下重罪。如此一来,社会治安非但没有日趋良好,反而朝恶化方向发展。恐怕这也是德拉古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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