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形成的《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段对发达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强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及其“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即“三可”)做了规定: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适当国家减缓行动,它们应得到以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方式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扶持。”
“三可”的现实目的在于推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力度不足,以及发展中国家缺乏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技术和基本的能力,已经成为严重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两方面重要因素。《巴厘行动计划》提出对于发达国家缔约方量化减排承诺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当国家减缓行动及其获得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三可”要求是为了促进这一进程。因此,“三可”必须通过合理的设计,使之具有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高效性,而不能成为国际社会新的纠缠点,变成新的阻碍。
本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NAMA及其获得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体系的设计应该体现国家主权、客观、严密、简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