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从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大量存在的区域行政规划现象出发,对区域实践中的区域行政规划进行现状分析,旨在从行政法视角揭示区域行政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其次,在对区域行政规划现象进行现状分析之后,本书必须挖掘区域行政规划产生与兴起的根源,揭示我国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区域行政规划之所以出现并成为区域政府纵向协调和横向协作主要机制的原因,进而揭示区域行政规划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的合法性、正当性与作用空间。最后,本书从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主体与程序等方面回应现状分析中所提出的主要法律问题,去进一步完善区域行政规划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超越了传统的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经济区域。一体化进程中,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两种力量之间的矛盾。我国区域一体化实践中,一种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规划应运而生。这种区域行政规划重视政府与市场的双重推力,融合了“区域化”与“区域主义”两种区域协作模式。同时,区域行政规划机制重视区域政府纵向间的协调和区域政府横向间的协作。
限定区域行政规划的适用领域、理顺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权限、认定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主体是区域行政规划编制制定的先决问题。政府问的协调与协作机制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机制是区域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机制。区域行政规划的实施是区域行政规划编制制定的最终归宿,也是实现区域行政规划美好愿景,体现区域行政规划编制和制定价值的重要一环。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是区域行政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区域行政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利益关系是政府间关系中最根本、最实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