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和医师杀妻未遂案胜诉的背后,都有着同一名操盘手——张冀明律师。本书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20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述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以及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至于如何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沟通与应对。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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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张冀明 |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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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在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马特拉案、威盛案和医师杀妻未遂案胜诉的背后,都有着同一名操盘手——张冀明律师。本书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20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述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以及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至于如何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沟通与应对。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内容推荐 《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由张冀明律师以其亲身经历为本,讲授其从业二十余年来对诉讼的领悟,讲授律师面对法律诉讼时,应该抱持的态度,应该进行的功课,必须熟悉的游戏规则,可以灵活操作的技巧与空间,以及如何处理与诉讼涉及的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媒体的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这些“诉讼心法”都是打赢官司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积累的精华所在。 目录 PART 1 诉讼准备 心法第一 诉讼的基本精神——不战而屈人之兵 心法第二 诉讼的正确心态——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心法第三 诉讼的中心主轴——立基事实,而非法律 心法第四 诉讼的胜负难定——胜而不骄,败而不馁 实战分享之1 医师杀妻未遂案——将心比心,背水一战 PART 2 诉讼主体 心法第五 诉讼的三角关系——知己知彼,将心比心 心法第六 诉讼主角的地位——言者异,则人心变 心法第七 律师的角色——行所当行,为所当为 心法第八 与律师交谈的原则——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心法第九 面对侦查——立场坚定,态度恳切 实战分享之2 四汴头的案外案——证据是最好的武器 实战分享之3 首例营业秘密起诉案一面对大鲸鱼-因势利导取胜 PART 3 诉讼程序 心法第十 诉讼的法律地图——熟悉游戏规则 心法第十一 民事诉讼——举证所在,败诉所在 心法第十二 刑事诉讼——无罪推定Vs有罪推定 心法第十三 行政诉讼——“民不与官斗” 实战分享之4 十案奇景——牵一发,动全身;解一案。破全局 实战分享之5 官官相护的处分——制造官员的压力 PART 4 诉讼策略 心法第十四 了解案件事实——见山是山。见山不是山。见山又是山 心法第十五 重回事件原貌——人、事、时、地、物 心法第十六 规划策略——借形造势,以势制敌 心法第十七 诉讼辩论之计——因势利导,顺势而为 心法第十八 诉讼的过程与决策——随机应变,决策在每一个当下 心法第十九 灵活操作诉讼技巧——格局、布局、步局 心法第二十 善用沟通艺术——一言兴邦,一言丧邦 心法第二十一 诉讼表达——不同诉讼,不同手法 心法第二十二 证据取舍——明足以察秋毫之末 心法第二十三 证人诘问——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实战分享之6 马特拉案——声东击西,反败为胜 实战分享之7 公司股东会纠纷——临场反应决胜负 实战分享之8 老外涉刑事案——重回事件原貌。重新导演“法律电影” 实战分享之9 “无中生有”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PAHRT 5 安度诉讼 心法第二十四 不可预期的种种——危机就是转机 心法第二十五 诉讼中如何应对媒体——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 实战分享之10 企业经营权争夺——危机就是转机,善用举证责任 后记 试读章节 事件背景 1998年3月25日,在我打电话给汤秀穦之前,汤秀穦的官司已经进行了8个月又21天,结果检察官是以“不起诉”处分结案。官司输了,但汤秀穦被剥夺健康乃至生命权的事实却不可能归零。 就在汤秀穦决定控告丈夫的10年前,在一场大学校际联谊中,汤秀穦与在“台北市阳明医学院”就学的简先生相识。尽管汤秀穦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但简先生仍然展开热烈的追求,更以他专科医生的专业知识,照顾汤秀穦先天病弱的身体。虽然两家人都反对他俩交往,但他们共组家庭的决心却很坚定。 1994年3月,汤秀穦与简先生在法院的公证下结婚了。但结婚后,简先生不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还对妻子汤秀穦“隐瞒”了更重要的事实:自己的感情外遇及妻子的身体异状。 结婚1年之后的7月底,独自在家的汤秀穦发现自己的右乳房有不正常褐色分泌物,再仔细一摸,竞摸到了硬块。紧张不安的她,自然先是询问有医师身份的先生。简先生在触诊之后却称:“无大碍,只是内分泌失调或精神过度紧张所致。”先生的话安定了汤秀穦的心,她也因此不疑有他,没有再向其他医师求诊。 事隔半年,汤秀穦的右乳房流出血丝,但简先生的“判断”却是:“乳头流血不代表什么,可能是洗澡太用力。”汤秀穦无法接受,有意到医院看乳房专科,简先生竞厉声对她说:“我就是家医科医师,再看别的医师也一样。”汤秀穦再度收回脚步,而简先生在说完这句话的几个月后,就与外遇的护士订了婚。 直到1997年3月问,在家突然昏倒的汤秀穦被送进了医院,这一次负责诊治的医生亲口证实:“你已经罹患乳癌第三期。”简先生在听到“同业”的诊断后,对这位体重骤降到28公斤、5年存活率不到50%的妻子,仅仅探视了一次,便不再闻问。 “讨回公道”成为汤秀穦最大的生存意志。1997年7月4日,汤秀穦委托律师王如玄(同时是台湾地区“妇女新知基金会”的董事长)递状到“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控告简先生和外遇对象妨害家庭罪,并加控简先生杀人未遂罪。“医师杀妻未遂案”于是轰动了整个司法界。 但第一次开庭时,叶姓检察官竞训斥汤秀穦:“自己的健康自己不注意,还要怪别人!”这一句话,仿如半年后的不起诉处分书的引言。 认识7年。在接案后才见面 当初,在听到汤秀穦告她先生“杀人未遂”后,我也吓了一跳!虽然我很同意汤秀穦所说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存权及生命的尊严”,但我也认为,要以“医病关系”去认定简先生有意谋杀汤秀穦是非常困难的。可是如果从“夫妻关系”切人,控告简先生对汤秀穦恶意遗弃,或是过失致重伤,成立的概率会提高很多。 我的判断,除了来自律师的专业外,其实也包含我对汤秀穦身心压力的关心与了解,因为当时我与她“认识”已超过7年。不过,我们都只通过电话联络,这7年问未曾见过面。而我与汤秀穦成为“电话好友”,是因为当时我与她所任职的出版社在合作上出了点问题,在多次打电话给出版社未果下,本想放弃,但在我最后试着再与该出版社联络时,正巧是她接了我的电话,她热心地为我解决困扰,两人就此结缘。 在南下创业后,我经常南北奔跑,暂时与汤秀穦失去了联络。没想到,再听到她的声音,理性明朗依1日,但身心却已深受重创。而在此期间,她从未向我提起过她的遭遇,我也是后来辗转由其他朋友处才获悉此事。在打电话与她确认此事时,她也才向我谈起她已对她先生提出了“杀人未遂”的刑事告诉。 1998年2月底,汤秀穦打开了“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寄来的不起诉处分书:妨害家庭和杀人未遂两案都不予起诉。无法接受的汤秀穦决定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申请再议。但因原本委任的律师王如玄即将出国进修,于是汤秀穦向我开口,希望我能承接这个案子。当时才从内地回到台湾、正患严重感冒的我,没有立即答应,因为我知道这件官司在“地检署”不起诉处分后,情势已对汤秀穦相当不利,而再议期间只有7天,我当时的身体状况,实在无法专心研究案件,我也不愿意对汤秀穦作出当时无法达到她期待的不负责任的承诺。 我这么做,只是希望她不要把全部的期待放在我身上。由于她任职的出版社与许多律师朋友都有联络,我以为这样的回绝她,可以让她“另请高明”,并可以交由一位真正关心她的律师朋友,从头到尾地处理这起案件。 1998年3月25日,总算从重感冒中复原的我,一想到汤秀穦的事,就颇为愧疚;于是打了电话给她,希望还能帮上点忙,没想到她在电话那头竟说:“我一直在等你这一句话,也希望你能帮我。”我随即笑着说:“如果我还有机会帮忙,那就请你赶紧提供资料给我吧!” 挂上电话,我就只是外出吃个简餐,再回到办公室时,汤秀穦送来的所有资料早已静静地躺在我的桌上。“看来,她真的是在等我同意!”我很是惊讶地心想,也很庆幸自己没有得罪这位朋友。知道了她的想法,我马上翻开卷宗,一行一行地仔细阅读,花了许久才看完所有资料。 在我答应担任汤秀穦的委任律师后、台湾地区“高检署”发回重新调查之前,还发生了一段小插曲。当时的我已经接触基督教,但尚未受洗,我的一位客户好友一直在向我“传教”,希望我能受洗。后来这位好友邀请我一同参加周末一场由一位国外知名牧师在林口主持的医治布道会,我就对好友说:“我会带汤秀穦一起去,如果汤秀穦能站起来,我就受洗。” 在那个周末的早上,我与在电话里“认识”7年的汤秀穦第一次见面。看到坐在轮椅上瘦小病弱的她,我一把就抱起她,走下一个又一个的台阶,试图挤过人群,好离舞台上的牧师更近一些,让她得到“圣灵治疗”。虽然那一天她还是没能站起来,但我后来还是受洗成为基督徒。我会那么做,实在是想为恐怕“来日不多”的她多做点什么、多争取些时间。我心想,她不该遭到这样的待遇。 立基人性,将心比心 1998年3月31日,我送出写好的再议状。两个星期后,也就是1998年4月14日,台湾地区“高检署”将案件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重新调查。 事实上,我在薄薄几页的再议状里,并没有写出什么法律大道理。能使台湾地区“高检署”如此“火速”地将汤秀穦案发回“台北地检署”重新调查,主要是我利用了一项人性的弱点。我只是“将心比心”地想:没有人想做“尸位素餐”的人。 事实上,接这个案子让我有背水一战的感觉。因为客观而言,我并不肯定地认为汤秀穦的先生只因身为医生专业,他的妻子不幸罹患“乳癌”,他未能及时诊查出来,就成立“杀人未遂”的罪名。这样的诉讼容易引发检察官“同情”身为医生的先生,而事实也如此地发生了。 我心想,其实只要告她的先生“恶意遗弃”,也就是她的先生在得知汤秀穦已诊断出“乳癌”后,竟然没有好好照顾她,有“恶意遗弃”的嫌疑,一般社会大众都会支持这样的起诉。而汤秀穦案一下就被拉高到刑法“杀人未遂”的层级,如此“不是1,就是0”的诉求,社会自然会有所犹豫,风险太大了。 但从电话里,我可以感受到汤秀穦所受到的折磨和痛楚,而我在汤秀穦日后出版的自传《逆风飞扬》中,也才知道她在知道不起诉处分后,万念俱灰,但又想在有限的生命里,争回一点正义。无论如何,我也只能在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努力地寻求可以操作的空间。 我深知汤秀穦对我的期待很高。虽然,我对“杀人未遂”的主张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也没有其他选择。我反复思考着再议的可能,事实上,依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议”不同于“上诉”,只要“地检署”有一丝事实未调查清楚,而有值得进一步调查的必要,“高检署”就可以将案件发回,要求“地检署”继续调查。这种做法与下级法院不当判决而提出上诉不同,“上诉”必须具体说明下级法院的判决何处有不当或不法。 我想起,在“台北地检署”的不起诉处分书中,检察官写了这么一段:“告人通奸,必须有证据。”因为汤秀穦未提供“捉奸在床”的证据,甚至是简先生留在外遇对象身体里的精液等证据,于是检察官认定此案不成立。但没有提供证据,不代表真的没有,为什么不查呢?此案既然还在侦查阶段,检方可以主动侦办啊?P27-31 序言 “法、理、情"兼顾的“人性律师”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大中华业务主席 黄日灿 能够延揽到张冀明律师于2001年加入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增强并扩大众达诉讼部门的阵容和业务,是我主持众达近二十年来极为得意的一项“功绩”。我固然不敢自居伯乐,但张律师绝对可比千里马。 这几年间,我有幸与张冀明律师在马特拉及其他好几桩棘手大案中并肩作战,得以感受张律师全力以赴的奋战精神、剖析案情认事用法的细腻功力以及决定攻防立轴布局的敏锐判断,让我深感钦佩。这些称赞的话似乎有点“内举不避亲”的嫌疑,但绝对出自衷心,而非应景的奉承。 让我更钦佩的是,张律师居然能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毫不藏私地把他多年来处理法律纠纷的方法与技巧,结合实际案例写出这本好书和读者分享。 在这本书中,张律师掏出他多年体悟的“诉讼25大心法”,并用十个精彩案件搭配,生动地阐释了“25大心法”在实战中因时因地因人因势而异地灵活运用。这些案例都是张律师历年来亲自处理的疑难杂症,现身说法,倍感真实。 我一向主张“企业人应懂法律,法律人应懂企业”。现代工商社会环境瞬息万变,交易错综复杂,法律与商业环环相扣,不可偏废,面对诉讼时更是如此。诉讼律师不仅应该精通法律之运用,还必须能洞察商情与事理,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利益。张冀明律师的“心法”让我更加确信了这一点。这本书文字流畅,专业而不枯燥,从头到尾都是实务的体验与智慧的结晶,非但对年轻律师是极有裨益的领路之作,可称为诉讼实务的启蒙读物,甚至对资深的律师也大有启发和参考的价值,值得认真品读。 这本书虽然是以张律师在台湾地区多年来承办案件的心得为基础,但法律不外人情事理,而人情事理多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所以,即使中国两岸存在一定制度差异,但这本书对内地读者仍有很高的阅读价值。况且,本书的重点不在讨论法律条文,而是在解析、分享律师处理诉讼的心路历程和实务经验,内地读者也可以从中了解到台湾律师的执业心得和执业状态,当可获益良多。 张律师不但是一位卓越、犀利的专业律师,待人处事更是充满爱心和正义感,极为难得。张律师曾经真情告白地说,他在父亲病危时体悟到“将心比心”的重要,让他没有走上“法匠”的道路,而是矢志成为“法、理、情”兼顾的“人性律师”!身为张律师的工作伙伴,这一点我可以见证。 后记 感谢主! 愿上帝赐福所有人, 能免于诉讼的纷扰, 或和平地解决纠纷, 或选到合适的律师, 平安喜乐。 书评(媒体评论) 诉讼技巧是一个大题目,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题目,这个题目需要许多人的共同努力来完成。台湾的张冀明律师撰写的《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一书,可以说正是这类成果的一篇杰作。它凝聚了作者自身的感悟,又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既谈到诉讼的本质,又谈到律师的作用,进而集中阐述律师的诉讼技巧。正像作者本人所言:“心法,是所有诉讼技巧的总和。”该书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作者结合典型案例剖析诉讼技巧,并将诉讼技巧与律师的职能和作用紧密结合起来,可谓有木有本,有水有源。可以看出,这部著作是作者用“心”来完成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田文昌 诉讼律师不仅应该精通法律之运用,还必须洞察商情与事理,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利益。张冀明律师的“心法”让我更加确信了这一点。这本书文字流畅,专业而不枯燥,从头到尾都是实务的体验与智慧的结晶,非但对年轻律师是极有裨益的领路之作,可称为诉讼实务的启蒙读物,甚至对资深的律师也大有启发和参考的价值,值得认真品读。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大中华业务主席 黄日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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