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真的吗?其实,在西方传统上,对法律的质疑一直存在。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
关于这个话题,莎士比亚的传世名剧《李尔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可供我们分析探讨。卡恩教授通过对《李尔王》的深入剖析,有力地论证了这样的观点: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而是相互依存。
对于《李尔王》中的主要角色,卡恩教授给出了与传统解读颇为不同的诠释。这本小书堪称跨学科研究的典范,为我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引入法律这个元素,文学研究的视野将大大扩展;而法律研究也不能固步自封,应该包容各种文化主题。
生命中,不能没有爱。
生活中,迟早要与法律打交道。
爱与法律相遇,会发生怎样的故事?
文学史上最伟大的杰作之一、已流芳四百年的《李尔王》,满载莎士比亚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耶鲁法学院教授Paul Kahn为您解读其中的密码。
国王还是父亲?
李尔王和葛洛斯忒一样,希望在关于财产分配和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加入自己的情感因素。他同样试图调和法律与爱的矛盾。作为国王,李尔王可以为达成这个目标而努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会一帆风顺。因此,李尔王一出场就立刻道出他“见不得光的计划”(darker purpose)。说计划见不得光,并非因为他一直秘而不宣。事实上,一开场,葛洛斯忒和铿德就知晓了国王的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对王国如何分割,一直都不是秘密。之所以“见不得光”,是因为这个计划违反了王国业已确立的公共秩序方面的原则。国王的做法,我们不妨借用葛洛斯忒在考虑自己与蔼特孟之间关系时所流露的担忧来形容——“是个过错”(第一幕第一场,15)。
李尔王这时好像忘了自己是个国王,但我们要记住,他本身就代表了整个国家。他的身体因此就带有了不同寻常的意义。李尔王只有一个,他的身体不可分割,他的王国也是如此。然而,在提出“见不得光的计划”之后,李尔王让人呈上地图,宣布:“知道吗,朕(we)已经将王国一分为三”(36-37)。他不仅要把王国分给三个女儿,还要把管理国家的大权分给自己的女婿。
如果说国王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地理、时空和政治上的统一,那么李尔王从一开场就是个有问题的国王。国王的身体不可分割,而地图可分;用地图来代表国家,则意味着国家也可以分割。通过分割地图,李尔王想要卸去自己的身体所承载的政治意义。将分割后的王国维系在一起的,只是个女儿们爱戴的父亲,与常人无异,不再是有着神圣政治含义的王者之躯。
家人相互之间的爱,是家庭保持完整的条件。父亲爱自己的子女,子女们也爱父亲,则家庭和睦。李尔王想以这种维系家庭的爱来维系王国的统一。爱自己的父亲,每个女儿就会得到自己的那一份国土。但是,如果对父亲的爱可以维系王国的暂时统一,那么当李尔王过世之后,统一又如何维系呢?我们已经从考黛莲的遭遇看出:仅仅有爱,不足以成事。
但是,李尔王最后并没有完全退出政坛。他没有退位,保留了国王的名号。完全放弃王位而仅仅做一个父亲,他做不到。李尔王的做法,实际上造成了王国的一种内部紧张状态:一方面是唯一的国王,另一方面是通过分割地图而代表的国土划分。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他这句话中:“朕已经将王国一分为三”。身为“朕”,他想要分割的恰是他本人所象征的统一的王国。李尔王死后,王国要想统一,唯有地图重新完整起来。然而,地图总是可以再划分的。
试图分割王国,确实是个“见不得光的计划”。这样做会引发许多非正义的后果。王国没有了唯一的国王,内战从此将难以避免。大女儿没能继承全部财产,这本是法律赋予她的继承权。最重要的是,李尔王也使自己保留的国王头衔有名无实。失去治理国家的权力,王位也就被大大削弱。而所有这些后果,都来自同一个源头:李尔王对于女儿的爱。执意要做葛洛斯忒想做而又不能做的事,李尔王把自己对女儿的爱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使自己的身份变得模糊不清。他到底是一个深爱子女的父亲还是一个君临四方的国王?他希望自己同时兼顾两者。但是,他很快发现,自己保留了国王名号,却失去了统治权;他还是父亲,但是失去了女儿们的爱。
李尔王关于王位继承和分割国土的计划,显然是在为身后之事作出安排。国王也难免一死。国王之死将带来什么问题呢?一方面,与普通人没有两样,他不得不丢下自己的子女。像所有上了年纪的父母一样,李尔王希望可以在女儿身边安度晚年。料想到可能时日不多,李尔王仅仅把自己看成一个平常人。他抛开一切政事烦扰,“安安静静等死”(38-40)。他希望可以得到自己最爱的、也是最招人喜欢的小女儿“悉心照顾”,让自己在行将就木的日子里享受一个父亲的快慰。李尔王一心只想着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却忽略了王位将依然存续。
但是,另一方面,国王不能“安安静静等死”,权力也不会随国王之死而消失。如果死亡是必然,那么国王的死就注定不同寻常,正如他们注定要过与众不同的生活一样。集国王和王国于一体,王者带有不朽的神秘色彩。李尔王肉身未死,但是他已经在分割自己的王国,仿佛不朽的国王已经死去。如果爱与死亡组成一对,那么法律就与不朽结缘。作为国家的永恒象征,国王不能被爱牵着走。李尔王错在爱得太多。
如果说人人梦想当国王,那么国王的梦想恐怕就是能够像一个平常人那样自在表达情感。李尔王想要改变法律中关于长子继承的规定,使之符合自己对每个女儿的爱。但是,父亲的情感倾向并不适于作为法律的源头并进而塑造公共秩序。葛洛斯忒的困扰来自于他对私生子和嫡子有同样的爱,而李尔王的问题在于他爱自己的小女儿比大女儿要多。
李尔王的企图,只能在法律与爱完全融为一个整体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建立在爱之上的法律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爱,哪一个更容易实现呢?在《李尔王》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也有理由对这种设想提出质疑。爱不会臣服于法律的规定。李尔王可以把女儿嫁给爵爷和国王,但是他不能命令女儿去爱他给她们挑选的乘龙快婿。因为爱与法律这种天然的不可调和性,我们才会对李尔王以爱之名做出的审判有所担心。我们的感觉是,以权力控制爱,这是一种自相矛盾,因为这种行为的方式摧毁了行为的目的。反过来,爱可以控制法律吗?混杂了爱,法律可能也称不上是法律了。法律不是不允许宽仁,但要以维护法律秩序不受破坏为限。
李尔王可以要么做个威严的国王,要么当个慈爱的父亲。但他不能同时扮演这两个角色。在那些以法律为准则的人看来,一个慈爱的国王看起来脑筋不太正常。随着故事的发展,我们会看到李尔王怎样一步一步失去理智。但是,李尔王一开始并不是这样的。作为国王,他随意游走于法律和爱之间。最后丧失理智,也可以说是他自作自受。
李尔王悲剧的根源,在于他总是混淆自己的私人角色和公共身份,想做一个慈爱的父亲,而又终究是个国王。他想把自己的一己之爱反映在王国的法律秩序中。李尔王不仅仅是一个麻烦的父亲,他从始至终“全身上下都像个国王”(第四幕第六场,107)。我们应注意到这是一种政治心理的问题:人之灵魂,成了被政治目的操控的傀儡。
P5-9
莎士比亚的经典剧作《李尔王》围绕着这样一个主题展开:法律对爱的摧残,以及爱对法律的颠覆。传统上,对于这部戏剧的解读,往往侧重于李尔王人物性格的心理剖析,而相对忽视了这个人物的政治色彩。当代的研究者和评论者则更加注重从政治角度解读《李尔王》,强调这部戏剧与伊丽莎白时代整个政治大背景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从心理方面人手,还是从政治角度解读,两种方式都没有切中要害,因为《李尔王》所关注的是“政治心理”(political psychology)。这部戏剧所要探讨的是:政治秩序这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会对个人行为提出怎样的要求?对个人内心造成怎样的影响?不论在现代民主政体下,还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君主政体下,这个问题都具有普遍意义。
在西方文化传统里,法治是最高的政治理想,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憧憬着一片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地。在这个虚幻的国度里,爱是一切行为的衡量标准。正如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在一篇关于美国法律发展史的文章篇末所言:
法律可以反映出(但是绝对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愈是健康,法律将愈简约。在天堂里,法律并没有位置……社会愈混乱,法律也会愈繁复严苛。在地狱里,只剩下无所不在的法律和正当程序(due process),别无他物。
吉尔莫在此所说的并不是宪法理论上的正当程序,他所指的是多年来在西方得到广泛承认和接受的那些法律形态。
人们在幻想中构建出了法律之外的爱之天堂,同时又把法治视为人类理性对抗混沌自然状态的胜利。吉尔莫关于天堂和地狱的分野,此时,在不经意间颠倒了过来。我们相信,如果没有法律,这个世界将成为人间地狱。由此可知,我们的观念中,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
法律既代表进步又隐藏悲剧这一双重内涵,正好契合了犹太教和基督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治传统。犹太人是法律的民族,而基督徒倡导博爱。我的这种说法,并非针对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断言,也不是关于这两大宗教传统整个信仰体系的一种不留余地的评价,因为两者的博大精深足以包含彼此的一些重要观念。然而,从广义上讲,这两种传统对于法律的态度截然不同。也许,“犹太一基督教传统”这个说法的出现,正是因为我们同时接纳了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当我们从对法治(以及我们那种毫无保留拥护法治的态度)的歌功颂德中冷静下来的时候,就不免产生怀疑和失望,因为法律所反映的无非是社会道德的沦丧。我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下,又无时不想超越法律的羁绊。
也许美国人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更有法律的观念。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身份,并非只代表族群的归属,而是象征着一种对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法律秩序的共同信仰。对于我们来说,法律、革命和人民主权的观念相互关联。我们相信法治就是全体人民的统治,通过法律我们实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初理想。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革命、人民,这更像是我们合众国的缔造者编织的一个法治神话。
这个神话来源于一个更加久远、积淀深厚的文化传统:犹太人的法律观念。在犹太人的法律传统中,法律来自上帝的启示,遵从法律在俗世生活中不可或缺。法律塑造了各个人类社群,并在其中世代相传。这个神话在现代有了不同的体现,人民主权取代了王权,而革命代替了神启。不过,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对于一个社群而言,无非是维护主权阶层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既有优势,为其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托词和依据。不论是跟神启还是跟革命相联系,在人类社群的历史发展中,法律相伴左右。
……
关于文本的注释 《李尔王》这部戏剧的标准文本,因为早期几个不同版本之间差异过大,一直存在争议。迈克尔,沃伦(Michael Warren)认为“1608年四开本《李尔王》中有283行文字在1623年对开本中找不到;而1623年版本中有大概100行文字是前一版本中没有的。”这些版本之间的差异使人们对戏剧文字、用语、说话者甚至整个场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我显然不可能解决这些争议,那是历史学家的事情。我所参照的是由肯尼思,缪尔(Kenneth Muir)编辑、于1972年首次刊印的阿登版(Arden edition)《李尔王》。版本间的差异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对这部戏剧的解读?带着这个疑问,我对这些文本之争审视了一番。大体上看,绝大多数争议之处对我的解读都没什么影响。就算是某些地方确实含混不清,但我的想法和观点总能够在阿登版中找到有力的证据。至于那些存在较大争议的章节,我在注释中做出了说明。
一次大胆、自信、逻辑严密的跨学科研究,文学批评、文化理论与法学思考交相辉映。
——Choice(美国图书馆协会权威书评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