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小说之类的文学艺术作品反映着丰富的人生,即使是神魔荒诞的故事,仍然是人生的一种投影。而每个人在阅读文学艺术作品时,也就是在以自己的人生经历、自己的所处的生活场景解读文学艺术作品。
本书是对于中国戏曲小说中法律文化现象的解析。既包括作品所反映的那个我们所不熟悉的时代的法律现象,也包括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以及作品流传过程中读者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态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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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郭建 |
出版社 | 中华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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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戏曲小说之类的文学艺术作品反映着丰富的人生,即使是神魔荒诞的故事,仍然是人生的一种投影。而每个人在阅读文学艺术作品时,也就是在以自己的人生经历、自己的所处的生活场景解读文学艺术作品。 本书是对于中国戏曲小说中法律文化现象的解析。既包括作品所反映的那个我们所不熟悉的时代的法律现象,也包括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以及作品流传过程中读者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态度的解读。 内容推荐 本书是对于中国戏曲小说中法律文化现象的解析。既包括作品所反映的那个我们所不熟悉的时代的法律现象,也包括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以及作品流传过程中读者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态度的解读。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阅读中国戏曲小说,相信这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都会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目录 前言 各色人等 李逵的愚忠 改命的皂隶 细说“捕”“快” 由苏三说乐户 吝啬鬼的罕见大方 金莲、春梅不同身份不同命 玉楼、瓶儿的改嫁风波 什么是主仆名分 贾政一官两仆 善解官愁俏门子 “骂遍四方”真秀才 “叫化”来自“教化”? 恶讼师的形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生财有道 西门庆靠什么发家 唐僧父亲的赴任风险 为什么说“一本一利”还清 “准折”违法 借、揭之别 “第三者”的行当 “合同”的来历 阿Q画的圆圈 “拾金不昧” 掘出宝藏该归谁 刑事有法 “午时三刻”杀人时? “势剑金牌”的误区 “大块吃肉”与造反有什么关系 “夜入人家,非奸即盗”? 曹操“割发代首”是不是诈术 为何要“文死谏,武死战” “急急如律令” 监狱“讨气绝”的奥秘 英雄为何等大赦 呆霸王的逃罪计 西门庆的砒霜 蛊毒的恐惧 火葬之禁 夜行违法 通奸罪的不同处罚 “勇割双头” 桃园式的结拜 验尸与复仇 试读章节 英雄为何等大赦 《水浒传》里上梁山周折最多的是宋江。从第二十二回“阎婆大闹郓城县朱仝义释宋公明”杀死阎婆惜后到江湖上藏身,一直到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 白龙庙英雄小聚义”才算是正式入伙上山。他犯下死罪后,开始时丝毫没有想到要“上山为寇”,去江湖上躲避时与父亲说的是:“如今我和兄弟两个且去逃难,天可怜见,若遇宽恩大赦,那时回来,父子相见。”果不其然,到第三十六回,因宋太公想念儿子,要他弟弟宋清写父亲亡故的书信把他骗回来时,“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因此他这个死罪也就减成了“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这种可以期待的“皇恩大赦”,并非小说家的杜撰,而确实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历史上朝廷确实是会经常性地、几乎是制度性地下达这种赦免民间罪行的赦令,而且有专门的区分:对全国境内赦令所提及的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予以赦免,所有在押的或正在服刑的罪犯都可以释放回家。这就是所谓的“大赦”。因为这种赦免范围广大,表示皇帝的恩德,所以又称之为“德音”。而赦免部分罪名或赦免部分罪犯就是“特赦”。赦免某些地区的罪犯,一般又叫做“曲赦”。 “大赦”起源于何时,朝廷一般多久大赦一次 见于史册最早的赦令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前672)“春王正月,肆大眚”。根据后来儒家学者的解释,“肆大眚”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赦免因为过失而无意之间犯下过错的一切罪犯。 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史记·秦本纪》),就是将所有的在押罪犯全部赦免的意思。以后历代历朝都有大赦,根据近人徐式圭《中国大赦考》的统计,古代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大赦。比如在两汉的418年间,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就大赦一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问,由各位皇帝发布的大赦令多达428次。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平均1.57年一次。而《水浒传》所描写的宋朝,在319年中发布了203次大赦,恰好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元朝在97年里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隋朝以后法律规定的徒刑最高年限也只是三年,换言之,从概率上来说,一个罪犯是很有可能坐不满三年牢的。 直到明朝开始,大赦频率才降低。明朝在276年中只有55次大赦,平均五年多一次。清朝更经常采用的是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比较少,267年中才19次,平均十四年多一次。 当然,为了防止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的赦令往往都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特别是被认为直接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明确是“常赦所不原”的。除了十恶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以及屠牛、合造毒药等等罪名,也是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最多只能减等处刑,而不是全部免罪。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 法律性质带来的特色 了解了这种大赦的频繁程度,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水浒传》里的其他角色比如武松、石勇等人杀了人在江湖上到处藏身,他们也都是在等待大赦。宋江在梁山上口口声声要等“招安”,而他的这个主张能够得到大多数头领的赞同,他们等的也是皇帝有朝一日会赦免他们的罪过。这实际上也是当时各种涉及到造反、犯罪的小说的共同套路,比如明末清初小说《生绡剪》第二卷“沙尔澄凭空孤愤霜三八仗义疏身”里落魄秀才蒋平泉遭强盗抢劫,反过来被强盗奉为头领,他与同伙的盟誓也是说:“妇不上山,孤客竟放,商税加三,招安各散。” 小说的这种描写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的心态:犯了罪只要避过风头,等到朝廷大赦,仍然可以公然出头,招摇过市。违法犯罪不过是个撞没撞在风头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公正、正义之类永恒的道德伦理概念。 中国这样的频繁大赦的情况,在世界其他地区是很难看到的。比如在欧洲地区,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判人罪名的是法院,皇帝或国王保留的是赦免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对中国皇帝又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又是能够赦免罪人的现象大惑不解,说既然是自己判人有罪,怎么又可以出尔反尔地去赦免他? 实际上这种现象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为君主专制统治工具的特性。犯罪触犯的是皇帝的法律,皇帝可以加罪于人,自然也就可以赦免人罪过。宋徽宗说过“能生死谓之王,擅利害谓之帝”的话,就相当典型地表示了这个意思。所以历代大赦的起因,大多是皇帝的事情:“驾崩”、登基、修改年号、结婚生子、祭祀天地等等。P203-205 序言 戏曲小说之类的文学艺术作品反映着丰富的人生,即使是神魔荒诞的故事,仍然是人生的一种投影。而每个人在阅读文学艺术作品时,也就是在以自己的人生经历、自己的所处的生活场景解读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基本规则,人的一生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受着法律的规范。法律的理念,法律的规定,作者以及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很自然地会反映到文艺作品中去。同时,文艺作品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读者、观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和态度。这种互动的发展演化,是各个民族特有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侧面。 本书就是对于中国戏曲小说中这种法律文化现象的解析。既包括作品所反映的那个我们所不熟悉的时代的法律现象,也包括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以及作品流传过程中读者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态度的解读。 文化好比是我们人类社会的遗传基因,它总是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而始终在影响着我们的思维以及行为的方式。而且如同生物基因有着显性、隐性之分那样,文化基因往往也可以有显性与隐性之别:除了由思想家、政治家之类的代表性大人物总结发挥的那些重要的著作、法律、典章等等以外,民间日常的、大量的、渗透于生活方方面面的“言传身教”,或许对于广大社会成员的思维及行为方式有着更直接的作用。这种“言传身教”往往并不和大人物们的教诲完全一致,或许可以说是社会的“潜规则”。这种“隐性”的文化基因也和“显性”的文化基因一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缓慢地演变。但是其轨迹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难以复原,只是在各个不同时代的戏剧、小说、曲艺之类的文学艺术作品里或许还能够找到蛛丝马迹。在对某一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测定尽可能详细的“社会基因”谱系以前,就号称要批判传统、改造传统,就有点像是试图滥用基因疗法,或许是将其显性基因完全批倒后却反而使隐性基因得以恶性发作也未一定。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阅读中国戏曲小说,相信这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都会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读者们将会发现很多熟悉的故事情节还有其他的解释,其他的意味。从而可以有新的联想、新的发现,会进一步加深对这些作品的印象。 郭建 2007年1月 后记 每一本书都会讲很多故事,而每一本书本身也会是一个故事。 记得20世纪80年代初,我刚开始攻读中国法制史研究生后不久的时候,《读书》杂志上刊登过一篇读者来信,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水浒传》里“大块吃肉”大多是牛肉?这个问题触发了我对于文学著作阅读和法制史研究之间关系的兴趣,使得过去作为消遣的小说阅读,成了法制史研究另一种资料的来源。在以后的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及其传统习惯研究中,我就一直注意从古代的小说戏曲中,寻找当时民间习惯以及民众对于法律制度态度的资料,平时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也往往会以小说为材料来说明民间的法律观念和有关法律的习俗。多年下来,积累了不少心得。 我阅读面很杂,阅读小说多是囫囵吞枣,只注意故事情节的梗概,对于文字、细节描写很少注意。而我的太太是一位文学名著的爱好者,我的女儿也慢慢地成长为一名“文青”,她们对于文学名著的熟读和领悟,大大推动并帮助了我在这方面的构思和写作。 我对于文学史完全是外行,至于文学名著的版本考订之类的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的陈大康教授做了一个学期的同学,而他正是明清小说史的专家。在课余时间我得到了他很多专业方面的教诲,受益匪浅。以后每当有了问题我首先就会想到他,而他也总是不厌其烦地耐心为我解答疑难。 2001年初,上海《文汇报》“笔会”专栏的余之先生觉得我的这些心得有点意思,叫我写出来拿到“笔会”上去发表,还为我在“笔会”开了一个“法文化谈”的专栏,这样我就陆续写了八篇送到《文汇报》,分别在当年发表。2002年我将这组文章挂到了《法律史学术网》上,北京的《人民法院报》编辑张先明先生见了,又和我联系,希望能够将类似的文章在该报发表。这样陆陆续续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十多篇。 在《文汇报》上开“谈”了以后,老朋友完颜绍元先生就向我建议说,可以将这些心得编成一本书。后来也有其他的朋友曾先后向我提出这样的建议,还热心地向出版社推荐。受这些朋友的激励,我一直不断地积累这方面的资料,不过因为种种因素,撰写总是断断续续,成文的也是零零碎碎,一直没有正式成书。 2003年和2004年,台湾的实学社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我的《衙门开幕》和《师爷当家》,当素未谋面的实学社主编黄验先生听说我有这样一个选题,就很感兴趣,借助网络与我频繁联系,提出了很多极富价值的建议。 2004年在网络上认识了吴洪森先生,他又推荐了我的这些心得,在香港《文汇报》的副刊版面上陆续刊登。 2005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频道)的“法律讲堂”节目编导又来约我,建议将这些心得改编为法律文化电视讲座节目,形成了一个“故事与法”的节目系列,随讲随播,前后也积累了有几十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播出。 在电视台上开讲了以后,收到了很多出版社的来信来电,希望要与我合作,把这些讲稿编撰成书。而我当时正在和中华书局合作,应该社的建议,写一本介绍并以案例故事解说著名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书。这本书的编撰方针几经周折,也称得上是好事多磨,最终在2006年的9月出版了《案发当时——大宋提刑官的断案宝典》。在这磨合过程中,我很是佩服中华书局编辑夏文芳女士的专业精神,因此终于决定和中华书局合作,完成这本可称“旷日持久”的书。 可以说没有以上这些热心朋友的督促与帮助,也就不会有这本书。在此我要对这些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研究有关法律与文学作品之间关系的专著,也有同事劝我将这些心得改编为学术专著出版。然而我一直以为,在文学艺术的领域里,严密的逻辑推理研究往往并不合适。而文化、历史,也都是大得无边的概念,我们所能见到的、想到的,很有可能只是大海边的贝壳,从“贝壳一”或许可以推想到“贝壳二”、“海浪三”,但是要言之凿凿地断论从“贝壳一”只能达到“贝壳二”,我实在是没有这样的勇气。 记得当年进入复旦大学跟随叶孝信先生攻读中国法制史研究生,先生对我们的第一要求就是“不得轻易下断语”。从小说、戏曲中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由于小说、戏曲作者真实意图、写作与出版的背景、传播者的意图与背景、广大受众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非常难以把握的不确定因素,要形成一个断论,实在是太困难了。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进行一些比较、推论。这方面的素材恰似一块土产的真丝面料,拿来做一件穿着随意的长衫,是很合适的,如果硬要把它做成一件笔挺的西装,那就有点吃力不讨好的感觉了。尤其是我已经过了“著书只为职称谋”的阶段,再要去套这件“西装”就更没有必要了。好奇心,我们的知识体系就是这种好奇探索的产物。激发这种好奇,让人们能够进一步去思考与探索,远比告诉人们一些“过硬”的结论有意思得多。因此我但愿这本书能够使读者得到阅读与思考的快乐。 郭建 200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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