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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
分类 文学艺术-传记-传记
作者 华友根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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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对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的一个极好的概括与总结。作者所撰写的沈家本、伍廷芳、王宠惠、顾维钧、王世杰、沈钧儒、谢觉哉、史良、杨兆龙、彭真等十人确实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家。这些法学家的主张和活动,不仅是个人先进法学思想的反映,更是国家、人民、政府、社会、时代、潮流意志与倾向的体现。所以,对十大法学名家的撰述,实际上就是20世纪中国法制改革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缩影。

内容推荐

该书内容丰富新颖、材料确凿翔实。前者如谢觉哉关于民主与民权的关系及司法不可不独立也不可太独立、王世杰对于国民党实行“党治”的批评、杨兆龙关于领事裁判权的理解;后者如伍廷芳关于处理“中国水兵与日本长崎巡捕互斗案”的建议,不仅有《伍廷芳集》的材料为依据,还有《李文忠公全集》与《翁同稣日记》的材料为佐证:就是其中实例。

该书也通俗可读,既是记述性,又有学术性,是一部对刚结束的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演变过程,进行及时总结的著作。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撰述,比较少见。

此书也写得开门见山与引人入胜。对每一法学名家的叙述,首先以其法学上突出贡献和显著成就的概括作为标题,接着就点出其五个方面法制活动与思想的中心提要,使人看了有一目了然的感觉。

目录

引 言

·上卷·

中国法律现代化第一人 沈家本

一、修订法律大臣艰巨而卓绝的工作与斗争

(一)修订法律的准备与工作

(二)新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想

(三)礼教派对新律草案的反对

(四)沈家本等对礼教派的反驳

(五)资政院议案与《暂行章程》

二、法学界最多的著述与监狱、刑案等研究

(一)著述的概括介绍

(二)死刑的数量与暂不能废除

(三)汉武帝时长安监狱二十六所

(四)《明律》的研究与借鉴

(五)清代刑案的汇编与历史成案的探讨

(六)尸体检验的贡献——补《洗冤集录》的不足

三、博通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

(一)法制与教育的关系

(二)执法的重要与改法的必然

(三)改旧律立新法的主要内容

(四)博采众议,中外兼取

四、总结旧律、修订新律及其思想学术的意义

中国第一个留洋法学博士 伍廷芳

一、求学就业与主要政治法律活动

(一)留英学法与外交生涯的开始

(二)两度出使美国、秘鲁等国与为修订法律大臣时工作

(三)参加中国同盟会,提出皇帝退位实行共和条件

(四)反对复辟帝制,捍卫《临时约法》

(五)坚持护法,追随孙中山革命到底

二、重大案子的分析与探讨

(一)中国水兵与日本巡捕在长崎发生的互斗案

(二)清朝山阳县令姚荣泽使人杀害南社社员、同盟会会友周

实、阮式案

(三)中国银行经理宋汉章侵吞公款案

(四)北洋政府交通总长许世英受贿案

三、对内对外的法律主张

(一)修改旧的法律制度

(二)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共和立宪

(三)处理领事裁判权、租界、会审公廨等问题

(四)与美国、秘鲁交涉有关华工等法律问题

四、有独立见解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与法学家

《中华民国刑法》的制定者 王宠惠

一、关于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

(一)三权宪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

(二)法院、国会、政府、总统与省制

(三)草拟宪法以纠正《临时约法》

(四)五权宪法的理论、内容及相互关系

(五)五权宪法的实施,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的要点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主要思想

(一)关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立法思想

(二)关于《中华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

三、关于民法的认识以及各国民法比较

(一)民法与各法相比最为重要

(二)各国民法比较研究

(三)中国应该民商法合一

四、司法独立及其改良措施

(一)司法独立及其认识

(二)改良司法的措施

五、国际法庭与不平等条约

(一)关于国际法庭的形成

(二)国际法庭的职务以及与国际法关系

(三)重视国际私法与国际战争法律

(四)不平等条约与片面特权

(五)我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六、法学上的深厚造诣及其影响

旧中国对不平等条约敢说“不”字的第一人顾维钧

一、生平事迹与外交、法律活动

(一)幼年生活与留学美国攻读国际法

(二)支持民国抵制复辟与出使美国

(三)参加巴黎和会,坚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四)肩负代表团重担,拒绝对德签约

(五)出任北洋政府外长与总理

(六)参加李顿调查团,反对日本对东北的侵略

(七)保护中国军民、海外华侨权益与希望国共合作国家统一

(八)在海牙国际法院工作十年

(九)晚年撰写回忆录与一生作为被海峡两岸所共敬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提倡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制度

(二)北洋政府时期对外交涉中的法律主张

(三)南京国民政府和台湾当局时期与日本交涉,以及签订对

日和约上的法律主张

(四)南京国民政府与台湾当局时期与苏、法、美、英等国交涉

中的法律主张

三、内外法律活动及其思想认识总回顾

中国最早从事比较宪法教育与研究者 王世杰

一、重大的宪法问题研究与各国宪法比较

(一)宪法概念与国家主权

(二)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三)议会制度及其改造

(四)政府、法院与司法独立

(五)关于宪法的修改

二、中国制宪史与国民党“党治”探讨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南京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制宪活动

(三)孙中山的宪法主张及其剖析

(四)国民政府的组织法、约法与宪草

(五)国民党“党治”的由来、发展及其表现

三、关于奴婢地位与女子权利问题

(一)奴婢的渊源及其不平等地位

(二)必须废除奴婢制度与奴工制度

(三)女子有原则与事实上的参政理由

(四)离婚条件应男女平等

(五)关于“和奸年龄”与“亲属范围”

四、王世杰法制活动与思想评述

·下卷·

中国最早的立宪主义者 沈钧儒

一、家庭出身和在政法上的主要作为

(一)末科进士与最早的立宪主义者

(二)加入中国同盟会,提倡宪政民主,反对军阀专制

(三)营救爱国学生、政治犯活动与为《新生》案件辩护

(四)“七君子案”与狱中斗争

(五)进一步争取民主自由的活动与上海重庆两地的律师业务

(六)建国前后的爱国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工作

(七)热爱中国共产党与“嗜石成癖”

二、中国立宪运动与宪法宪政研究

(一)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关于立宪与联省自治的议论

(二)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宪政思想

三、民权保障与司法独立问题

(一)民权保障与冤狱赔偿

(二)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

(三)司法独立与法权统一

四、政法活动与法律思想评述

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的重要缔造者 谢觉哉

一、从一介书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一)出身、好学与末科秀才

(二)从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

(三)参加北伐时期湖南司法和后来中央苏区立法

(四)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民运、参议会等工作

(五)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治若干问题研究

(六)边区宪法研究会、中央法委会的成绩与主持土改中的纠

“左”工作

(七)为建国后的立法司法作准备

(八)十分重视救灾工作与政权建设

(九)纠正全国各级法院“左”的倾向及其措施

(十)以身作则,公私分明,不为势利所屈的马克思主义者

二、宪法问题探讨

(一)综论宪法及中外宪法评议

(二)制订革命的联系实际的边区宪法

三、司法问题研究

(一)司法的独立问题

(二)司法的具体工作

(三)改正与平反冤假错案

四、如何正确对待旧法

(一)法律的本质与对旧法的认识

(二)废除《六法全书》与一切反人民法律

五、学习、宣传、执行与遵守新法律

六、法学上的杰出贡献与尚有一时偏颇

(一)宪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关于法律的本质与对旧法态度方面

(四)关于实行“民主与法制”方面

争民主、争自由、争女权的妇女界宪政运动领袖 史 良

一、女律师的不平凡经历

(一)书香门第出身与从小具有反抗精神

(二)大学习法与初入社会

(三)从事执业律师与经办的重要财产案件

(四)参加妇女运动与爱护救亡刊物以捍卫言论出版自由

(五)救国会活动与“七君子案”中的女君子

(六)女参政员与妇女界宪政运动领袖

(七)民盟活动与反对国民党制造的校场口事件与李、闻惨案

(八)解放前夕在上海的争民主反迫害斗争

(九)建国初期在司法部与妇联、民盟的工作

(十)“反右”以后的艰难历程

二、以“保障人权”与司法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观

(一)争取民主与维护国权

(二)要求实行宪政,修改《五五宪草》

(三)坚持“保障人权”与为政治犯辩护

(四)替妇女、青年、学生及广大人民申冤

(五)努力贯彻新婚姻法与进行司法改革

(六)如何对待旧法人员与狱政工作

三、女司法部长政法生涯小结

掌握八国外语,学贯中西,身兼多个法学国际研究会副会长、理事 杨兆龙

一、求学、著述与重要政治法律活动

(一)政法生涯的开始与留学美国、德国

(二)抗战时期的立法司法活动与教学研究工作

(三)1946—1948年的国外考察、学术活动与国内司法改革

(四)解放前后的爱国行动与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1956—1957年为繁荣社会主义法学作出重大贡献

(六)冤屈层层加深与平反昭雪,法学成就得到国内外学者一

致公认

二、关于法理与立法的重要认识

(一)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

(二)关于立法的意见与法律教育

三、诉讼法研究与司法制度改革

(一)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及无罪推定

(二)司法制度改革与冤狱赔偿

四、涉外法与外国法研究

(一)领事裁判权的弊害及其撤废

(二)大陆法与英美法探讨及其区别

五、杨兆龙法学成就的重要价值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彭真

一、参加革命与从事政法活动

(一)贫苦的出身及早期革命活动

(二)抗战期间关于政权改革与经济问题等主张与活动

(三)40年代的革命斗争与主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四)建国后的政权建设与政法工作

(五)文革后恢复政法领导工作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公

开审判的精心准备

(六)退休后继续关心民主法制和改革开放

(七)依法办事与实行民主是彭真一生行为的准则

二、关于旧的政权、制度、人员、观点与作风的看法与认识

(一)如何对待旧政权、旧制度与旧人员

(二)批判旧法律观旧作风及司法整顿改造

三、宪法研究、人大监督及与两院关系

(一)宪法及其修改与人民权利

(二)人大监督、人大与两院及公检法相互关系

四、刑法只能解决刑事犯罪问题

(一)处理刑事犯要十分慎重

(二)刑事案件要讲政策原则与时间界限

五、立法工作与党的领导

(一)立法的原则、根据、准备及地方立法

(二)立法必须注意的事项与党的领导

六、彭真的政法业绩及最终评价

结束语——十大法学名家的共识

一、立法上,要吸收东西方新法,但必须中西结合,联系我国社会实际

二、司法上,要依法办事、为民申冤,讲究文明与改革,以及正确理

解司法独立

三、涉外法律上,必须坚持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与人民

的权益

四、实行民主政治,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

障;个人、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

后 记

附:主要参考书目

试读章节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他提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共和原则,也主张政党的自由建立与公开活动。1912年前后,国内政治生活相当活跃,各种政党相继建立,伍廷芳参加和列名的党派有十余个。这些党派的章程、条规,虽不完全出之于伍之手,但与他的政治主张是一致的。

1912年4月,袁世凯上台执政,伍廷芳就隐退。袁曾以高等顾问相聘,后又授与他“勋一位”,以表彰建立共和国的功绩,均予以谢绝。此后的五年中,他专心著书立说,而未任公职。在一些短文中,强调法律以及立法、执法的重要。他在《法国宪政通诠序》中说,自有古代雅典政治家梭伦的立法,而雅典称霸;自有吕库尔斯立法,而斯巴达克强大;自有十二铜表法而罗马之民政兴;自由大宪章颁布,而英国的基础巩固。法国为共和先进国,宪纲、政治无与伦比。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法国自五法颁布后,日进月新,民富国强。所以,“国家之强弱,全视乎法制之精神”。为此,我国人民应在这方面心响力攻,要与法兰西同上20世纪“新舞台”。

又在《美国在新中国的机遇》中说,我们要起草制定新的民法、商法和刑法。这些法律将得到国民会议的审核和批准,随即付诸实施,以后还要提交制宪会议修订。我们已经有了一部《临时约法》,国民大会还将制定一部新宪法,并选举总统和其他官员,大会也要通过新的法律。同时,谈到了司法与执法的方面,他希望建立最高法院,它将具有与美国最高法院相类似的权力,各省要建立高等法院。而且在审理案件时,要实行陪审员制度和废除刑讯制度,以及改革处罚方式。即“有效地取消在审讯中各种形式的严刑拷打,对判处死刑的犯人将只实行绞刑和电刑。对审判有罪的少数罪犯将课以罚款,或剥夺自由,或二者兼施”。也就是说,审讯不准严刑拷打,有罪惩治实行罚款或自由刑。这些都是与封建旧法不同的新的司法制度。

他在一些专著中,具体叙述了中国应实行怎样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努力介绍、参考外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一书,尤应值得注意。他批驳了清朝遗老旧臣的“民国不如大清”的谬论;论述了“中国改共和之原理”、“民国应用何等法治”、“司法之独立”、“司法之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教育、财政、钱法、司法、用人、考试、监察、外交、宗教、婚姻等要求与思想。还对言论、平权、自由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议论。最后,对中华民国的发展与前途充满信心,有“复辟谬说扰害共和”,“民国图治终睹成绩”等说法。

在《美国视察记》中,介绍了美国的兴起,美国的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制度,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美国的商业、教育、礼仪与文化艺术,以及美国的自由平等。也有介绍中国文化及中西文化比较,主要是向往美国的民主共和。

(四)反对复辟帝制,捍卫《临时约法》 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坚决反对,指出给袁歌功颂德,并要他为帝的劝进团、请愿团绝不代表民意。为袁出谋策划的筹安会,图谋恢复帝制,“国民皆不以为然”。

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在全国人民反对声中被迫取消帝制,但仍要当总统。伍立即通电反对,提出了袁不能再当总统的十点理由。要求袁回乡休养或出国考察,现在决不能再参与政治。

袁帝制废除后,当时应以何法来治国理民,很有争论。有的要用民国三年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有的要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伍廷芳就提出复行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反对《中华民国约法》。他说,民国成立之初,百事未备,当时设立临时政府于南京,制订元年《约法》,这是开国的基础。而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否合例,必须查明由何人用何方式组织!当时,北京政府成立,各省选举议员组织参、众两议院。不久,将国会议员一律遣散,两院从此关闭。所以是不照例而行,仅召集约法会议增修约法,竟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由元首公布施行。

又这个约法会议共60人,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实十之七八,都是政府官吏。在共和国里进行这样的立法,是过去所没有的,故为天下所讪笑,即使在君主立宪国也未见到过。所以,此等约法不能视为国法,毫无意义。因此他要求北洋政府不能承认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而应恢复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所谓以愚见所及,可请政府宣布命令:“查三年约法非照共和国普通法组织,不能公认,因特规复元年约法。”

P56-57

序言

20世纪是中国法律逐步现代化的时代。除了对传统的中华法系进行批评总结外,还大量吸收东西方新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苏联法系),结合中国的社会历史实际(包括当时政治、经济、文化与风俗、习惯)形成了不同时期的法律。有如清末、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六法》,又有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后来改革开放中的大量立法与制度改革,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这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著名法学家,对中国旧律进行总结继承,对东西方新法进行吸收、融合、批评、借鉴。他们的法学活动和卓有成效的研究,启动并推进了中国近代法制的不断创新、改革、完善与进步。

华友根研究员所撰《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是对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的一个极好的概括与总结。他所撰写的沈家本、伍廷芳、王宠惠、顾维钧、王世杰、沈钧儒、谢觉哉、史良、杨兆龙、彭真等十人确实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家。这些法学家的主张和活动,不仅是个人先进法学思想的反映,更是国家、人民、政府、社会、时代、潮流意志与倾向的体现。所以,对十大法学名家的撰述,实际上就是20世纪中国法制改革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缩影。

本书稿对十位法学名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宣传、法律教育、律师业务等活动;法律上的重大创新、改革与争论;对外国法律的交涉、考察、交流;各种法律学术主张与研究成果:作了全面与深入的分析、探讨。同时,也归纳了他们的共识,即中国法律现代化必须坚持的四个方面(立法、司法、涉外法律、民主政治)要求。并认为,这是中国法律现代化必由之路,也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该书内容丰富新颖、材料确凿翔实。前者如谢觉哉关于民主与民权的关系及司法不可不独立也不可太独立、王世杰对于国民党实行“党治”的批评、杨兆龙关于领事裁判权的理解;后者如伍廷芳关于处理“中国水兵与日本长崎巡捕互斗案”的建议,不仅有《伍廷芳集》的材料为依据,还有《李文忠公全集》与《翁同稣日记》的材料为佐证:就是其中实例。

该书也通俗可读,既是记述性,又有学术性,是一部对刚结束的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演变过程,进行及时总结的著作。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撰述,比较少见。所以,华友根研究员这部书稿的出版,填补了这方面研究的空白。

此书也写得开门见山与引人入胜。对每一法学名家的叙述,首先以其法学上突出贡献和显著成就的概括作为标题,接着就点出其五个方面法制活动与思想的中心提要,使人看了有一目了然的感觉。因此,这部著作的问世,一定会引起关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学者与广大读者的浓厚兴趣。

吕继贵 费成康

2005年5月1日于上海

后记

《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一书稿,是在出版《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与《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的基础上,逐渐考虑与起草的。尤其是通过撰写《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感到近现代的著名法学家,往往在政治上有见解有作为,政治与法律很难绝然分开。因此,拟定了《20世纪中国政治名人法律思想》这一研究课题。包括清朝末年,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及台湾当局,日伪政权,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时期的政治名人,如慈禧太后、光绪皇帝、孙中山、袁世凯、蒋介石、胡汉民、汪精卫、蒋经国、李登辉、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共计六十余人。最后,每个人写了二万字左右的法律思想史的初稿。因字数超过百万,难以出版问世。于是,将其中杰出的法学家挑选出来,改写为《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这十人,是20世纪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党派与无党派著名人士,在法学界的代表人物。

原稿比现在所写的十人,少王世杰,而有清末光绪年间刑部尚书、陕派律学鼻祖、近代最早具体提出修改《大清律例》的薛允升。并将清末修订法律馆总纂、提调,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大理院长、司法总长、中央高级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日伪华北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长董康作为本书附录。因董康在清末修订法律中的贡献仅次于沈家本;北洋政府时期在法学界与司法界颇负盛名;北洋政府后期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到欧美各国考察法制财政,到日本讲中国法学史,影响极大;但最后晚节不保。

此书稿申请出版资助时的审查意见:认为薛允升死于1901年7月,在20世纪生存时间太短,“稍显牵强”(原稿说他是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先驱。分一、生平、学术、执法、重证;二、修改法律的主要内容;三、法学成就与刑部工作为世人高度赞扬等进行论述)。而对董康撰述的评价,是“近年代对董康研究较为全面而且比较客观的”。但还不够完全,“似可另列专题,以便深入展开。”(原稿说董是晚节不保的中国资产阶级法学奠基人之一。从一、国内外政法活动及主要著作,二、关于中国刑法的一家之言,三、董康法学活动与思想评议等,进行介绍与论述)。我反复看了这一审查评语与修改意见,认为很有道理。于是,立即进行调整。附录不需要了,将薛允升从十人中去掉,补进了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并觉得这样更为得体。为此,对于审稿人表示感谢与敬意。

薛允升的研究,我于1999年,已有专著《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的出版。董康的研究也已二十余年,1986年已有论文发表。近几年正在起草《董康的法学活动与思想》一书稿。

关于本书稿提到十位著名法学家中的沈家本、伍廷芳、王宠惠、王世杰、沈钧儒等五人,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下册中已稍作介绍论述,特别是前面四人,还写过论文发表。

女律师史良,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仅提到名字,没有谈到具体思想。她在解放前的活动与思想,如为争女权、为弱者贫者办案竭尽全力,敢于同大大小小“蒋介石”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以及要求将三民主义从《五五宪草》中删去,在当时是很难得的。

谢觉哉,写《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时,已注意到他的《日记》与《谢部长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解放后,他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上,平反了许多冤假错案,健全了法院制度。感到与众不同,是党内有思想有见地的法学家。

彭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后,他领导的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成绩巨大。关于宪法、刑法、民法,立法、司法与地方立法等主张,以及强调民主法治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建设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因而是杰出的党内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顾维钧是职业外交家,是我们上海的乡先贤。为此,集中一段时间,认真阅读了他长达十三本的回忆录。觉得他关于宪法宪政与国家制度的认识,以及长达四十余年的处理对外交涉的法律主张,都是无可非议的。

杨兆龙,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写“庞德的社会法学派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影响”时,已注意到他与庞德的关系。所以在任《上海社会科学志》法学篇编辑时,支持将杨列在著名法学家,并请他的女婿陆锦碧教授撰写其生平事迹与法学成就。深感此人,解放前法学上的成就,在国外的影响,解放前夕对党对人民作出的贡献,以及50年代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法学,都是不可磨灭的。前年11月,他的故乡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他的百年诞生纪念大会,进一步肯定了他在法学上的贡献与成就。并且,国内国外(美国哈佛大学等)又发现他的许多著作与论文。所以,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2月出版《杨兆龙法学文选》之后;去年5月,法律出版社又出版了《杨兆龙法学文集》。

后面五人,虽然没有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中具体讲到;我认为将他们列入《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也决不是任意的,而是经过认真选择与郑重考虑的。

至于最后列入十人中的王世杰。我在1985年春天,到北京查阅与搜集材料时,曾有意复印了除各种版本的《比较宪法》之外的他的一些著作与论文。在所撰《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册,批评段祺瑞《国民代表会议条例》时,就提到王世杰的《评政府提出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先说到王世杰重视个人权利,以及主张司法独立与责任内阁制;后谈他分析人治、党治与民治,赞赏民治而批评人治、党治。而且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出版前,在他当过校长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评论》1991年第三期,发表过《略论王世杰关于奴婢与妇女地位的法律思想》的论文。最近,因他要列入十人之中,又到我院图书馆,查阅他的著作与他参与创办的《现代评论》中所发表的论文。

仔细阅读了他独著的《比较宪法》、与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以及其他著作与论文。感到他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强调民主自由、重视个人权利、议会制度必须改造;女权研究;对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解;评议国民党的“党治”;以及对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等看法,在当时可以说非常有见地。又在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当时一些妨害人民自由的特别法,如《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法》、《管理新闻营业规则》等,发表文章,要求立即废止。甚至撰文支持劳工阶级组织工会,可以进行同盟罢工,同盟罢工应不认为犯罪。这些也是不可多得的。特别在台湾临终时,对他女儿的遗嘱是,墓碑上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一切官衔都不要,只须写上国立武汉大学校长。在他看来,还是当教师和校长最有意义。所以,他念念不忘的是:上世纪20年代在北京大学法科当教授,30年代初在武汉大学当校长。他关心的是学生知识增长与身体健康。谈到关心学生健康,他曾于1933年11月,在《东方杂志》发表文章,要求广大国民与学生,贯彻《国民体育法》。并根据他本人办学经验,对学校开展体育运动提出三点要求:(1)体育大众化,(2)国术(武术)科学化,(3)体训合一。最后说:“体育之功绩,在民族复兴运动中,不亚于其他任何方面之努力。”

同时,王氏也多才多艺。除毕生精研政治法律之外,在他晚年还潜心研究古画,撰成《故宫名画三百种》、《艺苑遗珍》两专著。

总之,沈家本、伍廷芳、王宠惠、顾维钧、王世杰、沈钧儒、谢觉哉、史良、杨兆龙、彭真等列为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是有他们法学上的杰出成就,政法活动中的卓越贡献为根据的。因而,也是有充分理由,当之无愧的。另外,我以此书稿结束语为基础而撰写的《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20世纪以来中国法学家的共识》一文,已在《社会科学》2005年第二期发表,初步得到学术界认可。同时,此文一经发表,立即被吸收到2005年《中国法学教育年鉴》与国家行政学院所编《社会稳定·建设法治社会·第一部分法治理论》之中。后者将是公务员考试必须阅读参考的文献。并且,该编者在回信中给予很高评价:“文章很有分量”,“全文照上。”

当然,写这十人也是我个人的意见,别人可能是另外一种安排。曾经有人问我,为什么没有将某某人、某某人放进去。有些人地位更高、资格更老;有些人研究成果很多。我的回答是,要看有没有新的法学思想,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有没有重大贡献,而不是地位高、成果多就可列入的。

最后要谈一下,此书写成并能问世,是与许多志士仁人的关心支持分不开的。因此,对为本书稿进行推荐与作序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吕继贵、费成康研究员以及对为本书稿图书资料上给予支持与写作上提供有益建议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传琛副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的俞海宜副研究馆员、上海师大图书馆的胡宗英副研究馆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的周河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柳正权先生、华东政法学院的陆锦碧教授,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与诚挚的敬意。同时,对于我的妻子王莉年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支持我研究与著述,甚至帮我抄写材料、誊录文稿,也于此表示感谢。

又本书稿,如从材料搜集、阅读、积累;对一些著名法学家思想的反复探索;对中国近代与现当代法制的演变不断再认识:前后长达二十余年。但真正的撰写是在最近五六年之内,在这数年的仓促起草、修改、补充、誊写过程中,总感到材料还不够完全、考虑问题仍欠周密。所以,无疑会有不少疏漏与错误,希望得到专家、学者与广大读者的批评与意见。对此,我是非常感激的。

华友根

2006年2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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