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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人类法律文化的丰碑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刘金国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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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作者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学习和研究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精华,讲述了作为一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底蕴,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系统赖以生存的文化条件。不仅介绍各丰碑的真实图景,而且侧重于从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上对各丰碑进行评论。冀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一点助力。

目录

序 言…………………………(1)

第一章石柱法典神谕正义——汉穆拉比法典………………… (1)

第二章民主号角宪政萌生——雅典“宪法”…………………(24)

第三章帝国荣光民法之源——国法大全………………………(53)

第四章律疏一体一准乎礼——唐律疏议………………………(83)

第五章穆斯林圣典阿拉伯福音——古兰经………………… (104)

第六章 自由基石法律至上——英国大宪章……………… (125)

第七章权利昭示理性呐喊——独立宣言…………………… (143)

第八章宪政纪元制衡分权——美国宪法…………………… (167)

第九章革命序曲人权强音——人权宣言…………………… (194)

第十章私权神圣民法之魂——拿破仑法典………………… (215)

第十一章社会本位经济宪章——魏玛宪法………………… (234)

第十二章赤旗烈烈光辉超越——苏联宪法………………… (250)

第十三章寻求共处彰显和平——联合国宪章……………… (267)

第十四章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中国宪法………………… (285)

试读章节

  第一章石柱法典神谕正义

——汉穆拉比法典

“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 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 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 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安努与恩利尔为 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王,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 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 首,光耀大地。”[’]汉穆拉比法典的序言开宗明义,指出众神命令 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为人类福祉创制法律。收藏于巴黎卢浮宫 的汉穆拉比法典石柱浮雕上,形象地再现了太阳神沙马什向汉穆拉 比国王授予法典的庄严时刻。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沙马什端坐在 宝座上,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 袒露,身披长袍,太阳的光辉从太阳神的四周发散出来。沙马什正 在将一把象征帝王权力标志的魔标和魔环授予汉穆拉比。汉穆拉比P1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寓意着国王恭受神法。汉 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为我们照亮了当 时的社会。

汉穆拉比的伟绩

石柱法典将我们带到了古巴比伦社会。巴比伦城位于幼发拉底 河边,最早在阿卡德人的一块碑文中提到巴比伦的名字。公元前 2200年左右,来自叙利亚草原的阿摩利人攻占了这座城市,建立 了国家,史称“古巴比伦王国”。巴比伦人继承了苏美尔人和阿卡 德人的文明成果并发扬光大,把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发展到了顶峰, 因此人们喜欢用“巴比伦”来概括古代两河流域的文明。古巴比 伦最杰出的国王是第六位国王汉穆拉比(约公元前1792年一前 1750年在位),他缔造了巴比伦帝国,但他最大的贡献是颁布了 《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不是古巴比伦的第一位立法者。在汉 穆拉比王前1000年,乌鲁卡基纳王(IJrukagina,公元前2378一前 2371年)就已经在巴比伦发布法律,但已经遗失了。[2]此后,乌 尔第三王朝的创建者乌尔纳姆(Ur—nammu,公元前2112一前 2095年)制定了现在所知道的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虽然这部法典现在只有几条残片(有五条内容 是完整的),但仍可从中看出它是后来美索不达米亚法典包括《汉 穆拉比法典》的范例。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美索不达米亚进入P2历史上的一个分裂期,史称“伊新一拉尔萨时期”。目前知道这个 时期编纂的法典有二部,一部是公元前20世纪初期的《埃什南纳 国王俾拉拉马法典》(Code of Bilalhma),一部是《伊新国王李必 特伊丝达法典》(Code 0f Lipit—Ishtar,李必特伊丝达在位时期是 公元前1934一前1924年)。《乌尔纳姆法典》、《埃什南纳法典》 和《伊新法典》对后来的《汉穆拉比法典》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汉穆拉比的祖先苏姆拉埃勒(Sumulael,公元前1880一前1845年) 也好像曾经颁布过法律。从巴比伦的社会现实来看,汉穆拉比的立 法并没有实质意义的新内容,甚至在他之前类似的法律就已经得到 执行。汉穆拉比的贡献在于将那些尚未遗失的法律汇集起来并首次 用民族语言——闪族语言加以编纂。[3]这些法律在汉穆拉比王即 位的第二年就已经公布,但石柱在法律公布30年后才出现在巴比 伦的神庙中。从苏撒(susa)另一个残缺版本的片段中得知,汉穆 拉比法典不止有一个版本。这部法典实际适用了多长时间不得而 知,在新亚述帝国亚述班尼巴(Ashurbanipal)统治后期,这部法 典曾经被适用过。石柱法典树立在巴比伦的马都克大神庙埃萨吉拉 (Esagila)内。公元前1174年,埃兰国王舒特鲁克纳洪特 (Shutruk—nahunte,公元前1185一前1155年)武力征服巴比伦, 将汉穆拉比法典石柱视为战利品带回苏撒,这位国王抹去了石柱正 面的7行文字,准备用这一空白部分记载自己的丰功伟业,但后来 不知为何没有完成。今日,我们对汉穆拉比法典知之甚详,要归功 于汉穆拉比法典石柱和1933年法国考古队在马里城发现了大量有 关汉穆拉比时代的楔形文字泥简。这些文本记载了石柱上被毁损的 文字的内容,这就使得我们能够填补石柱遗失部分的缺憾,比较好P3

序言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先生 有句明言:“读书读律,明法通经。”人类法律文化宝库是一幅异 彩纷呈的画卷,充满着无穷的魅力和吸引力。作为法律人,不学习 和研究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精华,是难以称其法律人的。作为一 个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底蕴,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系统赖以 生存的文化条件,因为法律制度的形成有赖于一定的文化背景,法 律制度的存在和运行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可见,法律文化传统不 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研究人类法律文化 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制度如何在人类社会进化中不断充 实、完善和提高自己,以及它在人类社会的进步中所处的位置和价 值,从而把握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借以增强“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科学性。人类传统的法 律文化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传统法律文化是人类历史和人类文 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我们需要的是从人类法律文化传 统中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实践和经验亦已证明并且将继续证 明,对传统人类法律文化反思越深刻,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 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基于这种思想和责任,经过反复酝酿研究和论证,在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和同仁的鼓励支持下,拙作《人类法律文 化的丰碑》出版了,希求同仁共同深入研究,不吝赐教。

一个社会的文明是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部分构 成的。相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不仅具有重大的工具 价值——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而且还具 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难以取代的目的价值——为人类所珍视的 其他价值(如自由、公正、平等、秩序等)提供保证。由此,制 度文明成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环节。制度文明本身又是由政治、经 济、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文明所构成的系统,其中法律制度文明 占据首要地位,担负着制度文明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基本责任。在法 律制度文明系统中,占据核心的则是法典、宣言、宪章等,它们是 法律制度文明乃至整个人类制度文明、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在人类 几千年的法律制度文明史上,存在一系列能够成为每个时期法律制 度文明缩影和主要表征的法典、宣言、宪章。它们构成了人类几千 年法律制度文明的基本架构,汇成了法律制度文明的一脉主流,并 决定了今日法律制度文明的蓝图,从而构成人类法律文化史上的伟 大丰碑。

具体而言,这些伟大的人类法律文化丰碑包括:①作为第一代 人类文呀1]杰作的《汉穆拉比法典》。它不仅是古巴比伦社会的百 科全书,而且是文明世界制定法律的渊源;②作为第二代人类文明 杰作的雅典“宪法”和《国法大全》。前者不仅在人类历史上首次 吹响了民主号角,成为直接民主的试验田,而且还萌生了后世的宪 政;后者作为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不仅是民法法系的源头,而且以 其精深的罗马法精神使罗马人第三次征服了世界;③作为第三代人 类文明杰作的《唐律疏议》和《古兰经》。前者不仅是中华法系的 奠基之作,而且以其“律疏一体、一准乎礼”的特征独步于古代 世界法律文明之林;后者在帮助阿拉伯半岛获得新生的同时,缔造 了全新的阿拉伯世界,成为伊斯兰教法系的圣典;④作为人类第四 代文明杰作的英国《大宪章》、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 法》、法国的《人权宣言》和《拿破仑法典》、德国的《魏玛宪 法》、1936年《苏联宪法》、《联合国宪章》和1982年《中国宪 法》。其中,作为人类文明近代化的成果,英国的《大宪章》、美 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和《拿 破仑法典》不仅缔造了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 民法法系),而且奠定了现代自由、人权、民主、宪政、法治的基 石,成为其他国家法制近代化的楷模。作为人类文明现代化的成 果,《魏玛宪法》标志着古典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变,在人类宪政 史上带来了强烈的宪法风暴;1936年《苏联宪法》成为社会主义 法系的开山之作,开创了人类宪法史的新纪元;《联合国宪章》预 示着世界“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和现实性;1982年《中 国宪法》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文明丰硕的成果,昭示 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文化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人的存在不可能是遗 世独立的,人必须生存于世界之中、生存于文化之中。所以,人的 存在必须以文化世界的存在为依托。文化世界是人的存在的精神家 园,只有在这个世界之中,他才能是人之为人,如果离开了这个世 界,离开养育他的文化,他就只可能成为一种“动物”。可见,人 永远是“在世者”,是文化的人。另一方面,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 人类文化并不在我们之外,而在我们自身的存在状态之中。所谓我 们自身的存在,有两种意义:第一,它是我们自身的存在本身;第 二,它同时又是物质的文化世界和交往的文化世界存在的意义的栖 居地。因而,人的存在在文化世界的诸层面(领域)的存在中, 具有优先的、综合性的地位。从这样的角度上看,文化的本质就是 人的自我的生命存在及其活动,文化世界的本体就是人的自为的生 命存在o[2]

法律文化是文化世界的一部分,因此,从文化与人之间的关系 看,法律文化并非自在存在着,而总是在与当下的人的关系中存 在。作为法律文化载体的一部分,法典、宣言、宪章等人类法律文 化的丰碑亦不是他者,它们总是存在于与当下人的关系中。一方 面,由这些丰碑所架构的人类法律文化,决定了今日法律制度文明 的图景,并形成当下人的生命存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其实历 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3]人的生命存在本身 就隶属于它所传承的历史,隶属于由这些丰碑所构成的人类法律文 化。

当代中国最重大的时代课题是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就目 前的情况看,能否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关键在于能否确立起 现代化的制度文明,而其中的核心则在于能否确立起现代化的法律 制度文明。换个角度,此问题又可称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对 此,或有主要依靠外来资源的外来资源论,或有主要依靠本土资源 的本土资源论,或有“尊重传统又不囿于传统,学习外国,又不 照搬西方”的混合论。[4]对此问题,站在文化与人之间的关系看, 可以得出更好的结论。

其实,法律的现代化作为文化现代化的一部分,其终极价值亦 在于提升人的生命存在质量,从而使人成为现代性的人。尽管当下 中国人主要隶属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但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 亦部分隶属于人类的法律文化传统。换言之,包括西方法律文化在 内的人类法律文化其实都构成了当下中国人生命存在的一部分。因 此,从提升人的生命存在的质量来看,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 的精华都应当为我所用。例如,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惯于求 “真”,惯于谈“民主”和“自决”;而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则惯 于求“善”,惯于谈“和谐”和“善与人同”。因此,自由、人 权、民主、宪政、法治等在西方一脉相承,而人伦、道德、情理法 等则在中国源远流长。既然“真”与“善”,“民主”、“自由”、 “人权”、“法治”、“宪政”与“和谐”、“情理”、“道德”等都有 利于提升人的生命存在价值,就都应当成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所追求 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国法律现代化应当摒弃简单的“非 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而应当博采众长,多一分实践,多一分思 辨,少一分争论,少一分扣帽子。毕竟,人的生命存在质量的提升 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

基于此种认识,我们组织编著了《人类法律文化的丰碑》一 书。在内容上,本书不仅介绍各丰碑的真实图景,而且侧重于从对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上对各丰碑进行评论。希冀此举能够为 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一点助力。

本书的作者及分工如下:张莉撰写第一章、第十一章;刘金 国、陈金木撰写第二章、第三章;王国骞撰写第四章、第十四章; 彭艳崇撰写第五章;芦雪峰撰写第六章、第十三章;詹瑜璞撰写第 七章、第八章;张丽清撰写第九章、第十二章;赵立新撰写第十 章。全书由刘金国、陈金木统稿,最后由主编刘金国教授定稿。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产物,难免会有不一致之处。尽管作者已经 非常努力,统稿时也进行反复多项修改,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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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