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本书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方式,具有:填补空白,开创性;内容专业,权威性;切合实际,实用性;体例统一,规范性;种类齐全,全面性的特点,对规范我国影视行业运行机制、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强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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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影视合同(制作应用指南)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刘宁等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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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本书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方式,具有:填补空白,开创性;内容专业,权威性;切合实际,实用性;体例统一,规范性;种类齐全,全面性的特点,对规范我国影视行业运行机制、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强大的积极作用。 目录 前言……………………………………………………………………………………1 综述……………………………………………………………………………………1 一、我国影视产业概览……………………………………………………………1 二、我国影视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简介……………………………………………4 三、影视合同概述…………………………………………………………………6 第一编影视融资、合作类合同………………………………………………………11 1.居间合同……………………………………………………………………… 13 2.委托贷款合同………………………………………………………………… 16 3.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21 4.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29 5.联合摄制电影片项目解散合同……………………………………………… 37 6.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意向书…………………………………………… 41 7.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46 8.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50 9.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58 第二编影视素材使用许可及剧本创作类合同…………………………………… 67 1.电影饰演许可合同…………………………………………………………… 69 2.电视剧饰演许可合同………………………………………………………… 75 3.电影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81 4.剧照肖像使用许可合同……………………………………………………… 86 5.艺术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91 6.景地使用许可合同…………………………………………………………… 96 7.文字作品提交合同………………………………………………………………101 8.文字作品保密协议………………………………………………………………104 9.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107 10.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112 11.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118 第三编主创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用类合同………………………………………123 1.聘用电影编剧合同…………………………………………………………… 125 2.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 132 3.聘用电影导演合同1(与导演本人签署)………………………………………140 4.聘用电影导演合同2(与导演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47 5.聘用电视剧导演合同1(与导演本人签署)……………………………………155 6.聘用电视剧导演合同2(与导演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62 7.聘用电影演员合同1(与演员本人签署)………………………………………171 8.聘用电影演员合同2(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177 9.聘用电视剧演员合同l(与演员本人签署)……………………………………185 10.聘用电视剧演员合同2(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署)……………… 191 11.聘用未成年演员合同……………………………………………………… 199 12.聘用特技演员合同……………………………………………………………206 13.聘用临时演员合同……………………………………………………………212 14.聘用演员合同之补充协议……………………………………………………217 15.聘用电影制片人合同…………………………………………………………219 16.聘用电视剧制片人合同………………………………………………………226 17.聘用工作人员合同……………………………………………………………233 18.特技效果服务合同……………………………………………………………239 19.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45 20.聘用音乐作品创作者合同……………………………………………………250 21.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256 22.音乐作品录制合同……………………………………………………………262 第四编演艺人员经纪类合同……………………………………………………… 269 1.演艺人员经纪合同1(与经纪公司签署)…………………………………… 271 2.演艺人员经纪合同2(与个人签署)……………………………………………276 第五编影视产品发行类合同……………………………………………………… 281 1.电影片发行意向书…………………………………………………………… 283 2.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287 3.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294 4.电影片买断发行放映合同…………………………………………………… 300 附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07 试读章节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耍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8、319、320页 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影视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才刚刚起步,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尚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强调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而且,我国加入啪以后,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影视产业同样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压力。为了能够取得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影视产业的改革已刻不容缓,改革应涉及体制机制、市场化程度、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活动中,调整从事影视行业的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影视合同就显得举足轻重;规范、完备的合同能够明确界定影视产业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有效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够完善所带来的不足。 基于上述考虑,以我们多年来为客户起草的各种合同为基础,结合我国影视产业实际情况,借鉴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方式,我们编写’了能够适用于我国影视产业诸多方面的文本合同,形成了本书。具体来讲,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填补空白,具有开创性。当前关于各类合同范本的书籍可谓比比皆是,但在本书付梓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整体研究或介绍影视合同方面的著作,而且,影视行业中各方主体因为没有成熟的示范文本可以借鉴,故在实践中所签署的合同亦是五花八门、缺乏规范性。本书的出版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国内影视合同的签订提供了较为实用和科学的模版。 二、内容专业,具有权威性。本书的创作人员刘宁、张庆等多为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从业多年的沉淀与积累造就了我们所拟定的合同法律方面的专业性;同时,本书的作者赵文忻先生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影视导演,他从业内人士的视角出发,从技术层面上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见解,使得本书更加具有了影视方面的专业性。 三、切合实际,具有实用性。在本书的创作过程中,我们从中国影视行业的现状出发,研究了我国影视行业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分析了各方主体发生纠纷的原因以及所签署合同的不足之处,特别注意了各类影视合同签署过程中风险的预防和法律救济手段,在拟定每个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予以细心设定,使本书既不脱离我国影视行业实际,又能最大限度防止纠纷的发生。 四、体例统一,具有规范性。目前我国影视行业中各方主体所签署的合同欠缺完整和规范,因此,本书中所有合同严格遵循了统一的体例,行文风格保持一致,具有示范文本的规范性。 五、种类齐全,具有全面性。影视行业是一个涉及文学创作以及产品制作、发行、播放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行业,影视合同种类繁多,影视融资、剧本创作、影视制作、主创人员的聘用以及影视产品的发行等方面的合同皆在本书中有所体现,本书中包含的合同几乎涉及到影视行业的各个方面。 我们感到,本书对于规范我国影视行业运行机制、推动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或许能够起到一些积极作用。由于我们学识有限,加之时间紧迫,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法律界同仁、影视界专家以及广大读者不吝赐教。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吴必轩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深表谢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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