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软件下载 游戏下载 翻译软件 电子书下载 电影下载 电视剧下载 教程攻略
书名 | 法制变迁的痕迹(以清末民初法律文书为考察对象)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杨鸿雁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下载 | |
简介 | 内容推荐 在法律领域,用文字形式记录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各种成文法法律文本,再一个就是司法实践中留下的法律文书。前者是目前清末民初法制变迁研究的热点,对于后者却少有人问津。因此,人们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认识更多来自对纸面法律的研究,而缺少对司法实践中“活的法律”的认识。法律文书主要由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及裁判结果构成,是“活的法律”之代表。法律文书的变化,既是法制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作为一种载体,又是法制变迁留下的痕迹。运用法律文书对清末民初的法制变革进行考察,是对纸面法律研究缺陷的校正与补充,也是本书的立足点。 作者简介 杨鸿雁,四川西昌人,西南师范大学(现为西南大学)古典文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天津法理学分会副会长,第二届天津市优秀青年法学家,天津市人民监督员,西青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主要教学科研方向为法律文书制作与法律史。长期参与天津市检察院、法院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等各类司法教育实践活动。在《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历史教学》《天津大学学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与法律文书有关的论文有《清末民初司法审判程序性文书的嬗变》《从比较中看司法文书格式的科学性》《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律文书发展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西周至明朝 一、西周·中国最早的判词 二、秦朝·司法侦查笔录 三、汉朝·法律意见书 四、唐朝·拟判 五、宋朝·实判 六、明朝·法律文书理论研究 第二节 清朝至民初 一、清末以前·法律文书的重要发展 二、清末·对文书进行法律规制的开始 三、民初·判决书、决定书的出现 第二章 从判词、批词到判决书、决定书:名称的变化 第一节 判词——判决书:实体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判词 二、判决书 第二节 批词——决定书:程序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批词 二、决定书 三、批词向决定书转变的原因 第三节 判牍——裁判大全:裁判专集名称的演变 第三章 从准要式到要式:格式的变化 第一节 拟判的准要式性 一、拟判的界定 二、拟判的种类 三、拟判获得准格式功能的途径 四、拟判格式功能不完全的原因 第二节 清末以前的文书格式 一、宋明时期的状式规范 二、清初至清末各省的状式规范 三、状式规范的遵行情况 第三节 清末民初的文书格式 一、法部的认识 二、规定法律文书格式的法律文件 三、裁判专集中判决文书格式的渐变 第四章 从正印官到审判厅:制作主体的变化 第一节 判词的责任主体——正印官 一、正印官与州县体制的“混沌整体”特性 二、州县正印官的司法工作内容 第二节 判词的实际制作者——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产生的原因 二、刑名幕友专业意识的自觉 三、刑名幕友与正印官的关系 四、刑名幕友与判词制作 第三节 判决书的责任主体——各级审判厅 一、各级审判厅设立的背景 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 第四节 判决书的实际制作者——推事 一、任职资格的取得 二、任职后的继续教育 三、实际制作判决书 第五章 从准情、酌理、依律到依法裁判:裁判依据的变化 第一节 “情”“理”的淡出 一、“情”“理”界说 二、“情”“理”“法”与儒家法律文化 三、“情”“理”“法”之间的顺序 四、“情”“理”淡出的原因 第二节 “法”地位的提升 一、清末民初的“法” 二、法治思潮与崇法观念的形成 第三节 四部专集中的裁判依据 一、四专集所收判决文书的裁判依据 二、四专集裁判依据比较 第六章 从十恶犯罪、户婚田土纠纷到选举、知识产权争议:文书内容的变化 第一节 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传统案件新发展 一、有关封建国体及皇权的刑事犯罪内容逐渐消失 二、文书内容反映出的犯罪客体变化 三、文书内容反映出的土地案件新发展 第二节 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全新案件类型 一、选举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权案件 结语 参考文献 序言 清末民初对于中国人来 说,实在是一段刻骨铭心的 历史。民国政府的建立,不 再仅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式 的改朝换代,而是国体的更 张,是由亲亲、尊尊的传统 礼治社会向尊崇法律、依法 治国的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变 。甚至它也不仅是中国人自 己革自己命的事,从一开始 ,法制变革的动因之一就在 于清政府意欲收回被外国列 强攫取的领事裁判权。 清末法制的变迁就在这 样的背景下开始了,它深刻 影响着中国社会,使之告别 中华法系时代,开始了被迫 且艰难的近代化进程。由于 清末法制变迁对于中国社会 的重大意义,因此它总是强 烈地吸引着研究者的目光。 在法律领域,用文字形 式记录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 渠道:一是各种成文法法律 文本,二是司法实践中留下 的法律文书。前者是目前清 末民初法制变迁研究的热点 ,研究者们对于立法层面进 行了持久而热烈的关注;对 于后者却少有人问津。因而 ,人们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 重大事件的认识更多来自对 纸面法律的研究,而缺少对 司法实践中“活的法律”的认 识。这种认知的片面性导致 了各种争议,而始终无补于 最大限度地接近和还原历史 真实的研究初衷。 从司法层面,运用法律 文书对清末民初的法制变革 进行考察,是对纸面法律研 究缺陷的校正与补充,也是 本书的立足点。 本书共六章。具体内容 如下: 导论部分对本课题的国 内外研究状况及论题的选定 进行了简单介绍;界定了包 括清末民初、法律文书、判 决文书等本书使用的重要概 念;对于所使用的基础性材 料—《塔景亭案牍》《各省 审判厅判牍》《最新司法判 词》《华洋诉讼判决录》四 部文书专集进行了介绍;最 后陈述了本书所采用的研究 方法。 第一章“法律文书发展的 历史考察”。对不同历史时 期法律文书的发展状况做了 认真梳理。指出西周《匜铭 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一件 最早的判决文书;《封诊式 》为秦国后期及秦朝时期的 关于调查笔录、讯问笔录、 勘验笔录之类法律文书的汇 集,这类司法侦查笔录,在 《封诊式》中被称为“爱书”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书被保 存下来的大多数都是案件审 判阶段所用裁判文书,在侦 查阶段所用的文书保存下来 的十分有限。《封诊式》的 价值因而愈显突出。“爰书” 以甲乙丙丁代表具体当事人 的做法,表明已经开始对文 书进行样本化处理了,对后 世法律文书的格式化影响极 大。汉代《春秋决狱》是董 仲舒为司法官员提供的对疑 难案件的处置意见,可以作 为法律意见书来看待,但不 应当看作判词;唐朝“拟判” 大量出现,《龙筋风髓判》 为拟判专集代表;宋朝出现 了第一部实判专集——《名 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在大 批实判专集出现的同时,以 吴讷《文章辨体》、徐师曾 《文体明辨》为代表的论著 ,从文体学的角度对判词进 行解读,使中国法律文书首 次迈入了理论研究领域;清 朝是法律文书发展的重要时 期,此时拟判消亡,司法详 文与批词得到了广泛运用, 大量实判专集及诉讼档案得 以保存,法部首次制定全国 性立法对诉状与判词进行法 律规制;进入民国之后,近 代意义的判决书、决定书正 式出现,标志着近代法律制 度在中国社会的初步建立。 第二章“从判词、批词到 判决书、决定书:名称的变 化”。本章从实体文书名称 、程序文书名称及裁判文集 名称三方面,考察了判决书 取代判词、决定书取代批词 、裁判大全取代判牍三个层 面法律文书名称上的变化。 指出“判词”“批词”“判牍”与“ 判决书”“决定书”“裁判大全 ”分别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与近代法律制度的表征。“ 判决书”既是中国法律向西 方法制“借贷”的产物,也是 古代法律术语“判”从古代汉 语的单音词变为现代汉语的 双音词、多音词或短语的结 果,两条法律术语演进的路 径殊途同归,最后形成了融 中国传统法律因素与西方法 律传统为一体,为中国民众 乐意接受的法律术语—-“判 决书”。“批词”这一名称是 与传统法律体系、法律文化 相联系的。在这一名称的背 后是传统司法在处理程序问 题时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 与判词主要解决实体问题不 同,批词主要用于解决程序 问题。经过清末法制变革及 辛亥革命的国体更张后,批 词逐渐被一种叫“决定书”的 文书所取代。“判牍”是传统 司法中单篇裁判文书的汇集 ,而近代法律体系下的单篇 裁判文书汇集则往往以“判 决录”“裁判大全”之类为专 集命名。与文书名称变化相 联系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 融合,是审判模式由传统司 法与行政不分背景下的纠问 式向近代司法与行政分立背 景下的告劾式的改变。 第三章“从准要式到要式 :格式的变化”,探讨法律 文书格式上的变化。格式对 于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一切 公文具有特殊意义。所谓法 律文书的要式性,是指法律 文书是否遵照法定格式制作 或加以补正,是该文书是否 有效的形式要件,也是该文 书所代表的法律行为是否有 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 法律文书所代表的法律行为 的成立需要以法定格式为生 |
随便看 |
|
霍普软件下载网电子书栏目提供海量电子书在线免费阅读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