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辑分为3个栏目,共收录14篇文章,其中包含11篇获奖征文和3篇优秀投稿作品。
【政策解读】收录1篇文章
王蕊、辛烨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实施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法律责任探讨》一文认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对董监高法律责任的加重,随之而来的是监管政策的收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开出的多张罚单,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了警钟。在此背景下,文章结合相关规定及近期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对董监高如何正确履职、防范风险进行探讨。
【理论探究】收录3篇文章
傅福兴、朱力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的规则构建——基于对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研究》一文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规范制度尚待完善。基于我国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参考国际期货市场自律管理的模式,在我国,由期货业协会以自律规则的形式构建针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报告制度是恰当且必要的。信用报告可在稳定性、发展性、专业性及合规性等四个维度对期货公司进行深入的评价,督促期货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信义义务,以期推动我国期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
李正威、张银旗、唐剑萍的《基于ESG评级的投资策略研究》一文通过构建ESG评级体系,以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及综合ESG等方面进行评分,并构建相应的ESG因子投资策略。实证发现,环境因子能整体获得超额收益;而社会和公司治理因子只能在部分时间段获得超额收益,但在整体上不能获得超额收益。当E、S和G按照5∶1∶4加权成ESG指标时,策略能在有效降低最大回撤率的基础上,同时较稳定地获得超额收益,说明在进行ESG投资时,应更多地关注环境与公司治理。
樊梦燕的《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优化研究》一文认为,应当围绕控股股东的“权”与“责”构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一方面,重思公司共同决议制度,将控股股东能够单独形成决议明确为一项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明确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在违反信义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违信责任,从而促使控股股东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市场实务】收录10篇文章
刘磊的《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几点思考》一文对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等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对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回顾,对案件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法律空白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并提出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意见建议。
薛恒的《论重整投资人遴选权的配置——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考察》一文认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显示,管理人作为招募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选任模式及选任主体具备多元化特征。招募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债务人是采“管理人管理”模式,还是采“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对于前者,招募权配置给管理人自无疑义;对于后者,则应当肯定债务人的招募主体地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应将选任权配置给由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政府代表、债务人出资人、有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门选任委员会。
陶钧的《提名委员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和建议——从董事提名角度》一文从董事提名角度入手,立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以及域外相关制度与董事提名的运作过程,分析了提名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总结、权衡了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其他学者的解决建议,并提出了针对提名委员会的重构思路。
张颖璐、常黎阳、王舒蒙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分类式审理路径探究》一文通过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特点,提出可将调解手段与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相结合,建立该类案件的分类式审理路径。具体来说,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针对不同案情适用分类式审理程序,以及采取畅通投资者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沟通渠道、利用专业机构核定意见辅助调解、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管辖法院、加强法院内部激励等方式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辅助措施展开探讨。
曹明哲的《论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投资者损失认定的影响》一文认为,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将对债券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债券发行人破产对债券违约诉讼中投资者的损失认定产生影响;第二,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影响下,债券发行人破产对投资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产生影响;第三,债券发行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债券投资者的本息兑付、追加担保可能会受到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影响;第四,发行人重整还会对债券投资者的诉讼管辖产生影响。
苏美丽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之投诉纠纷源头治理》一文认为,投